臺北縣五股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公 所):
31.臺北縣五股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 地臨時稅。
財政部 96.11.9 函同意備查。
臺北縣八里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八里區公 所):
32.臺北縣八里鄉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 地臨時稅。
財政部 97.9.30 函同意備查。
臺北縣三芝鄉公所(99.12.25 改制為新北市三芝區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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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中央不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案例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
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 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中央不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多係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不得開徵事項。另亦有有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3 項 前段「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規定,
分敘如下:
第一項 因「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不予備查 其中以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 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不得開徵事項個案最多。
一、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 98 年 5 月 21 日函復指出,使用煤及石油焦為燃料產生二 氧化碳,而課徵以節能減碳特別稅,其課稅對象僅及於該縣轄區 之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家;而臺 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輕油、汽油、柴油等能源燃料及乙烯 等石化基本原料產值合計占全國近 5 成比重,其中乙烯等石化基 本原料產值占全國 7 成以上,如課徵節能減碳特別稅將轉嫁由各 地消費者負擔,租稅輸出效應損及國家整體利益,屬地方稅法通 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 之事項」不得開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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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花蓮縣碳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 97 年 11 月 17 日函復略以,碳稅雖就花蓮縣境內使用煤等 為燃料產生二氧化碳之營利事業課徵,事實上係對該縣轄內 2 家 水泥業者徵收,而該業者水泥產值占全國 75%,如針對水泥業者 課碳稅稅負,將轉嫁到水泥價格上,由全國各地消費者負擔,此 租稅輸出效應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核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不得 開徵事項,不予備查。
三、臺南市石料轉運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 96 年 10 月 17 日函復略以,以自安平港運送石料進入或經 過臺南市者為課稅對象,影響資源流通,損及國家整體利益,屬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開徵之事項,不予備 查。
四、金門縣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
財政部 93 年 10 月 29 日函復略以,金門縣環境維護臨時稅課自治 條例,以進出轄區內非設籍於該轄區之「自然人」為課稅對象,
不利於人力資源之流動,損及國家整體利益,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得開徵之事項,未便准予備查。
五、屏東縣霧台鄉生態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
財政部 93 年 10 月 29 日函復略以,以進出轄區內非設籍於該轄區 之「自然人」為課稅對象,不利於人力資源之流動,損及國家整 體利益,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得開徵之事項,
未便准予備查。
六、台東縣綠島鄉觀光資源生態維護臨時稅課自治條例
財政部 93 年 10 月 29 日函復略以,以進出轄區內非設籍於該轄區 之「自然人」為課稅對象,不利於人力資源之流動,損及國家整 體利益,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得開徵之事項,
未便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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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不得開徵事項 一、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財政部 98 年 5 月 21 日函復略以,雲林縣節能減碳特別稅徵收自 治條例對使用「煤」及「石油焦」為燃料產生二氧化碳課徵節能 減碳特別稅,其課稅對象僅及於該縣轄區之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 司及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 2 家,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電 廠,屬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經營範圍跨越轄 區之公用事業」不得開徵事項。
二、桃園縣地方稅自治條例
財政部 93 年 9 月 15 日函復略以,桃園縣地方稅自治條例課徵動 產特別稅、民用機場噪音區回饋特別稅、煉油廠特別稅」係違反 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 業」,國營公用事業的經營問題;地方稅通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為由,認為桃 園縣政府不得開徵此類的自治稅捐41,不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