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不動產及其相關稅法之論述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不動產及其相關稅法之論述
一、不動產之定義詳述:
分別依民法、相關不動產法律、學者專家對不動產之定義、民間業界或網路對不 動產與房地產之定義詮釋等敘明如下:
(一)不動產(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依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為「稱不動產者,謂 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其中「定 著物」則泛指建築物、道路、停車場及水電、瓦斯設施等。它意涵包括土地及其上之 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換言之不動產 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至於上述的「不動產之出產物」應是指農 作改良物而言。而我們習慣上都將『不動產』稱之為『房地產』,有時『不動產與房 地產』亦互為通用,其英文皆譯為“Real Estate”。
(二)不動產和動產的區分:
1、物權之取得: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 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也就是說不動產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其 所有權。但是動產除了動產擔保法所規定之動產以外(車輛、機器等),只要透過「交 付」就可以取得所有權。
2、取得時效:依民法第 770 條規定,善意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達十年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占有之初並非善意者,依第769 條規定則須達二十年,始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但是動產依第768 條規定,其時效只要「五年」,就可以取得其 所有權了。
3、不動產與動產附合:依民法第 811 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從這條規定也可發現不動產物權大於動產物權,一 但發生附合,動產的物權就會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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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動產相關法律對不動產之定義:
圖2-1 不動產簡易圖
資料來源:李佩芬 2013 1、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 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2、依《不動產證劵化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
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 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 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四)國內學者專家對不動產之定義:
1、依鍾麗娜老師編著之『土地法法規圖解與實務運用』一書論述不動產之涵義如下:
不動產之涵義:依現行土地法規相關條文中所稱「不動產」三字之意義,不同法 規條文之規定,有不同之限定範圍:
(1)、最廣義之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國有財產法第 3 條)。
(2)、廣義之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 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
(3):狹義之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 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 66 條)。
2、依張金鶚、王東山等地政學者著作論述,簡單界定「房地產」之內涵,則可分為:
房-房屋建築物、地-土地、產-財產權屬三項(張金鶚,1996;王東山,2007)。然 而目前現行法規中,並無對「房地產」作定義,依據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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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土地法 第1 條:「本法所謂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土地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土地 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 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建築 法第4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 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陳立夫,2007)等法條內容,可知「不動產」
之範疇較「房地產」為廣。歸結以上「不動產」與「房地產」定義,以及參考張金鶚 (1996),本研究將「不動產」與「房地產」之範圍整理於圖 2-2 所示。
虛框線部份表示房地產範圍 圖2-2 不動產與房地產定義區分示意圖
資料來源:張金鶚(1996)及本研究自行整理 3、依房地產行銷達人吳家德老師編著之「房地產理論與實務」第九版一書論述不動產 與房地產之定義是些許不同,分述如下:
房地產(Real Estate)之定義,房地產於法令上並無特別定義,相對於法律名詞的 定義,民間則通常慣稱「不動產」(Real Property)為「房地產」(Real Estate),而不動 產其涵義與房地產是有所不同。簡單的說,房地產應包括三個內涵:(1)、房-房屋;
(2)、地-土地;(3)、產-相關產權。因此一般對房地產之定義為房屋及土地等兩種 財產(產權)之合稱。有關房屋,又可分為預售屋(未興建或尚未興建完成之房屋)及成 屋(已興建完成並可使用之房屋)兩大類。
不動產(Real Property)之定義,不動產在法令上是有特別定義的,1、依民法第六 十六條規定為「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 該不動產之部分」。
簡單用公式表示: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尚未分離之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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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定著物」(improvements)的意義就是指土地及開發後,定著於土地上的 結構物及設施及出產物,在尚未與土地分離之狀態下,包括土地改良物之以已完成或 建築中之建築物、工事、農作物、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物及非土地改良物之礦 產、水源等,並且就定著物之一的建築物而言,不包含預售屋。由此可知定著物,可 概分為土地改良物與非土地改良物;所謂土地改良物,依土地法第五條:本法所謂土 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 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所謂「建築 物」,依《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 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工事」如「魚塭」、
「游泳池」、「橋樑」等皆屬之。從字面比較來看,不動產的範圍確實廣於房地產;
換句話說,房地產是不動產的其一,而不動產不一定就是房地產。2、依《不動產經 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將不動產重新定義為:「不動產:指土地、土地 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簡單用公式表示: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可移轉之權利。
這裡的所謂「不動產」,不僅包括了「實體」、「有形」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 房屋(成屋);概念上也包含了「無實體」、尚未成形的「預售屋」,以及土地、房屋 上各種可移轉的「權利」在內。並將「成屋」定義為「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 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而「預售屋」定義為「領有建築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 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最近新訂之「不動產」與「房地產」在觀念 與本質上,則幾已相同。但「房地產」一詞,仍非屬正式法律名詞或用語,為使銷售 內容與事實相符,且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目前買賣皆以「不動產」名稱 使用為主,仲介公司也大都採用○○不動產,如永慶不動產仲介公司、21 世紀不動產 仲介公司、住商不動產仲介公司……等。
(五)、民間業界或網路對不動產與房地產之定義詮釋:
房地產是指覆蓋土地並永久附著於土地的一類實物,比如建築物。房地產一般也 被稱為不動產(real property,也寫作 realty),與之相對應的是私產,即動產(personal property,也被稱作 chattel 或者 personalty)。在技術層面上,一些人試圖將房地產與 土地和設備等其他不動產相分離,同時將房地產所有權與房地產本身相分離。在不動 產(immovable property)歸於民法權限下的同時,普通法中使用的是房地產(real estate) 和不動產(real property)來這類權利。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 、建築物、房地 合一的。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 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
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購買房地產是民間一種重要的投資理 財方式。
最後對這段不動產定義(含相關之法律定義)部分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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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不動產定義(含相關之法律定義)整理一覽表
法律規定之條文 定義及內容
民法第66條 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 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定著物 則泛指建築物、道路、停車場及水電、瓦斯設 施等。
土地法第1條 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土地為水 陸及天然富源,其中水指水地,陸指陸地,天 然富源則指天然資源。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3號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 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 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 權利。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 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預售屋︰指領有建 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 交易標的之物。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第1項 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
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其他具經濟價值 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 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 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
建築法第4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 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 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就不動產估價範疇而言,
不動產定義係限縮在不動產估價師法所規定之 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六)、不動產之特性及與不動產有關之相關權利之介紹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六)、不動產之特性及與不動產有關之相關權利之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