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陸不動產持有稅稅制分析
第一節 大陸稅收法律體系概述
一、大陸目前稅收制度及分類
大陸的稅收制度,從改革開放起,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有了長足的進步。稅種 進行了全面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由37 個縮減到目前的 23 個,結構逐步合理,槓桿 運用純熟,既保證了財政需要,又有效調節了經濟的健康運行,目前現行稅收法律體 系(含臺商)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分別於 1994 年與 2008 年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性 的、結構性的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現共有 23 個稅種,具體是流轉稅類-包括增 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種稅目。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兩種稅目。
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種稅 目。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 增值稅、耕地佔用稅等五種稅目。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 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等七種稅目。農業稅類-包括農 業稅、牧業稅等兩種稅目。關稅類。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 徵,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徵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徵收的稅種只有 18 個。按其 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一)、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種稅目。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
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徵收的。企業繳增值稅與繳營業稅是兩者其一,
不會同時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小規模納稅人稅 率為 3%;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一般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均為 17%,特定商品稅率為 13%,出口商品稅率為 0%。營業稅共設 9 個稅目,係對在中 國大陸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應 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之營業行為,徵收其營業額之3%至 20%不等的 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 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14 類稅目;不同稅目適用不同稅率。
(二)、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兩種稅目。即企業開採資源、保有土 地和使用土地而被徵收的稅。另外,就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 費,即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由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兩部分構成。資源稅涉 及項目有原油(每噸 8 至 24 元人民幣)、天然氣(每千立方米 2 至 15 元人民幣)、煤炭(每 噸 0.3 至 2.4 元人民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每克拉 2 至 20 元人民幣、每噸 0.5 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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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幣、每立方米3 元人民幣)、黑色金屬礦原礦(每噸 2 至 25 元人民幣)、有色金 屬礦原礦(每噸 0.4 至 20 元人民幣)、鹽(每噸 3 至 25 元人民幣)。城鎮土地使用稅(每 平方米0.6 至 30 元人民幣)。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每平方米 5 至 300 元人民幣)。
(三)、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 種稅目,企業和個人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而被徵收的稅。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 所得按 25%徵收,對非居民企業按 20%徵收。個人所得稅方面,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 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 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 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 例稅率,稅率為 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 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 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特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 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徵收)、筵席稅(具體徵收辦法由開徵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筵 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目前各地已停徵此稅)等五種稅目;另 外,證券交易稅和燃油稅兩種稅目尚未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依企業所在地不同 介於1%至 7%,依產品稅率介於 3%至 60%。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稅率介 於30%至 60%。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 5 至 50 元人民幣。
(五)、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合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 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船舶噸稅(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屠宰稅(2006 年 2 月17 日起廢止)等七種稅目;遺產稅和物業稅尚未開徵。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 除 10%至 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稅率為 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 率為 12%。車輛購置稅稅率為單位和個人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繳納 10%稅率。車船 稅載客汽車每輛60 至 660 元人民幣,載貨汽車每噸 16 至 120 元人民幣,三輪汽車低 速貨車每噸 24 至 120 元人民幣,摩托車每輛 36 至 180 元人民幣,船舶每噸 3 至 6 元人民幣。對於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
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 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都須繳交不同的印花稅稅率。大陸境內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稅率為3%~5%。中 國大陸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繳納船舶噸稅;按照船舶淨噸位乘以適用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年普通稅率介於12.6%至 31.8%,90 日稅率介於 4.2%至 10.6%,
30 日稅率介於 2.1%至 5.3%;一年優惠稅率介於 9.0%至 22.8%,90 日稅率介於 3.0%
至7.6%,30 日稅率介於 1.5%至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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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 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牧 業稅(2006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兩種稅目
農業稅、牧業稅、農業特產稅 關稅類
關稅
包括關稅、進口增值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三種稅目 關稅、進口稅
資料來源:陳櫻琴、顧海禎合著 (2009)及本研究自行整理
在大陸涉及土地、房產和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有 11 種,其中直接與房地產有關聯 的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及契稅等,間接與房地產有 關的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稅等,
可稱名目繁雜。房地產環節的收費多如牛毛,徵收主體機關如建委,市政局、規劃管 理局、環境保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凡是與房地產沾到邊的部門均有自已的收費項 目,涉及立項、設計、徵地、建造、銷售及出讓等各個環節。大量重複徵收,甚至不 合法的收費項目也摻雜其中,房地產行業稅費問題更顯復雜與混亂,並進一步提高了 大眾的購房成本,也扭曲了不動產市場的良性發展,更嚴重的是激勵了不動產的投機 行為,致使不動產價格遠遠超過了大眾的承購能力。
在現行稅制中,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稅種共有 15 個:包括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 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農業稅、牧業稅、關稅等 15 種。目前證券交易稅以印花稅形式開徵,遺產和贈與稅尚未開徵。
在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方面,國務院於 1994 年分稅制改革後,將稅務機構分為國 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務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稅收 徵管,稅政職能則由財政部行使。按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1. 中央財政收入包括
關稅,海關代徵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 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各銀行、保險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
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企業出口退稅,全部 由中央財政負擔。
2. 地方財政收入包括
營業稅(不含各銀行、保險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 方銀行和 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各銀行、
保險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 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 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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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用收入包括
增值稅、資源稅、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為了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 收入比重的提高,同時為了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把增值稅的 75%歸中 央,讓地方分享25%。因資源稅的特殊性,共用稅不按稅額的比例劃分,而按不 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財政收入外,其他資源稅都作為 地方財政收入。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的稅 源來自全國各地,因此不把它列 作地方財政固定收入,而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五、五”分享。同時,為了保 持地方的既得利益,在實行上述稅收收入歸屬的大前提下,中央財政還對地方財 政實行稅收返還,以保證地方財政支出的資金需要。
二、大陸政府徵收稅收體系及稅賦制度之規範
目前大陸政府徵收稅收體系主要分為兩大體系(見圖 5-1),包括:(一)稅務稽徵體 系,及(二)海關稽徵體系。稅務稽徵體系區分為:(1)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中央稅之徵 收,與(2)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地方稅之徵收;而海關稽徵體系則負責關稅、船舶噸 稅及進出口流轉稅(如進口增值稅、消費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代徵,其餘稅 種的稅收均歸稅務稽徵體系徵收。省以下個別地方之地方稅務局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 領導,與財政局合署辦公,稱為財稅局;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
目前大陸政府徵收稅收體系主要分為兩大體系(見圖 5-1),包括:(一)稅務稽徵體 系,及(二)海關稽徵體系。稅務稽徵體系區分為:(1)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中央稅之徵 收,與(2)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地方稅之徵收;而海關稽徵體系則負責關稅、船舶噸 稅及進出口流轉稅(如進口增值稅、消費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代徵,其餘稅 種的稅收均歸稅務稽徵體系徵收。省以下個別地方之地方稅務局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 領導,與財政局合署辦公,稱為財稅局;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