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海峽兩岸分隔六十多年之後展開互動交流,使得雙方猛然發現,由於兩岸土地政 策及制度的不同,顯有極大的差距對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完全相同,因而於土 地價值就存在著差異,兩岸在觀念上應先有異中有同,同中有異的思維,尤其近二十 年來大陸改採改革開放政策之後,兩岸的土地政策及制度差異已經有長足的改善及進 步,因而差距已越來越小。我們台灣的不動產產業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發展都比大陸較 早,一方面,蓬勃發展的不動產行業為不動產稅收創造了穩固可靠的稅源;另一方面,
不動產稅收制度的合理完善又為不動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由於 台灣與大陸的文化相似性高,同文同種,只差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台灣地區的房地 產稅收制度的成功經驗對大陸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及學習 意義。我們兩岸之間雖有語言及文化相近的優勢,但畢竟兩岸分離分治的不同政治實 體及經濟體制下,雙方均有其特殊的規定及差異,經過不動產的稅制比較可以更清楚 明白兩岸之差異所在。由於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台灣人民對於大陸法制之使用及認識 頻率亦逐漸提高,惟因基本意識型態之差異,兩岸法制迥然不同,尤其在不動產所有 權方面,中國大陸係採所有權絕對公有制,而我們台灣允許不動產為人民私有;在不 動產使用權方面,制度設計亦大相逕庭。本研究分別探討我國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使 用權之相關規範以說明台灣不動產使用權制度,其次探討中國大陸不動產使用權制度 之發展與架構,最後就兩岸制度之異同為比較及分析,以作為台灣土地法規修正時之 佐證參考。綜觀以上論述結論如下:
1、稅制差異:台灣呈現出稅種設置少、稅率低、稅基寬、重視持有環節建設稅制等 特點。大陸的稅制呈現稅種設置多、稅率較高、稅基窄、重視交易環節建設稅制、
存在重複徵稅等。
2、台灣不動產稅種有:地價稅、田賦(目前停徵)、房屋稅等;大陸的稅種有:土地 增值稅、城鎮(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契稅。
3、稅基涵蓋不同:在台灣除了公共、慈善、社福團體等機構的不動產實行免稅措施 外,凡擁有或占有不動產者均要向政府繳納房地產稅收,為國家提供了穩定充足 的稅源基礎及豐厚的財政收入。大陸稅制其稅基過窄,收入規模小。大陸現行的 城鎮(鄉)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只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内徵收,把 廣大農村的一些應納稅對象排除在徵稅範圍之外。
4、大陸房地產流轉及持有環節稅負取向與台灣有別:台灣重視不動產持有環節的徵 稅,即從稅收的分布結構來看,重視不動產持有階段或期間的徵收,在轉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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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做為投資時決策之參考,並進而從事租稅規劃管理以節省稅負成本,亦有助於兩岸 學者、專家及政府對兩岸稅制發展之研究,並作為日後修改稅法或訂定租稅協定之參 考,進而改善兩岸之租稅管理環境,為本研究之最終目的。對大陸之建議,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應盡速統一,促使稅負公平;應嚴格實施稅制法制化,使稅法之執行更公 平合理;應盡速訂定租稅協定等,使兩岸不同制度相互學習開創互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