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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不動產持有稅稅制分析

第二節 地價稅分析

地價稅(Land Tax)之意義與制度 一、意義

係指對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所課徵之土地稅,以土地財產價值為課稅標準即財源,

向土地所有人課徵租稅,屬於財產稅之本質。「土地價值」係跟據土地的收益能力還 原而成的地價,故地價稅亦可稱為收益稅。

二、現行地價稅制之特色

(一)屬財產稅,為地方重要財源之一,但稅率由中央立法,交由地方執行。

(二)標榜平均地權為目標,稅率採漲價倍數累進稅率。

(三)土地估價採雙軌並行(即採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兩種)。

三、地價稅性質 (一)性質:

1. 財產稅:就土地所有權人特有土地之事實而課徵的地價稅,在性質上屬於財 產稅。

2. 直接稅:以持有土地之事實為課徵基礎,納稅義務人通常無法將稅負移轉給 他人負擔,為直接稅之一種。

3. 地方稅:地方政府配合各項地方建設向人民徵收,為地方重要財源之一。

4. 年期稅:原則上每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分期徵收。

(二)特性:

1. 地價稅為從價稅:因地價反應土地的收益能力,故地價稅可視為收益稅,地 價稅按地價總額課徵累進稅率,為從價稅性質。

2. 具有課徵普遍性:人類的生活離不開土地,有土地存在即有規定地價,有地 價者即必繳納地價稅,所以地價稅的稅源相當普遍。

3. 課徵成本低,稅源穩定確實:土地具固定性及不可移動性,納稅義務人無從 隱匿課稅標的,使地價稅稅源確實、課稅成本低。

4. 促進利用之政策目的重於財政目的:若採行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持大量土 地者的土地持有成本較高,有促進出售土地的效能,防止地權集中,增加土 地流動性,有利於土地利用;若對於閒置不用的土地課徵空地稅,可促進土 地利用,提高資源效率,有促進土地利用的政策意旨。

四、現行地價稅制度

(一)課稅對象:(課稅客體)

凡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以及依土地稅賦減免規則規定免徵 地價稅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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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徵範圍:

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均應課徵地價稅 (土稅§14)。地價經規定後,每三年應重 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以延長 (平§14)。

(三)課稅地價:

1.地價稅之完稅價格,原則上係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為準,但申報地 價仍應以政府公告地價為依據,不得超過一定的範圍。

2.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自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120%時,以公告地價 120%

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除照價收買者外,以公告 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3.政府規定地價(公告地價)係由各縣(市)主管機關分別依土地之區段、地目,調查 最近一年之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再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等級及地價區 段,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將評定結果分區公告,而公告期限不得少 於三十日。地價經規定後,每三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予延長。

(依土地稅法第 14、22 條規定,地價係指申報地價)註:市面之申報地價為 公告地價之80﹪。

(四)稅率結構現況:

地價稅採比例稅與超額累進稅率並行,且按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以各該直轄市 或縣 (市) 土地 7 公畝之平均地價「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其計算公式如下 (土稅細§6):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7 (公畝)

直轄市或縣 (市) 規定地價總額- (工業、礦業及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

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面積(公畝)–(工業、礦業及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 (公畝)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 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土稅§16):

1.目前地價稅對未達累進起點地價者,以基本稅率 10 ‰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 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 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表 4-1 規定累進課徵 (土稅§16),

依其超過部分,得就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分別課以15 ‰至 55 ‰累進 稅率,為10‰、15‰、25‰、35‰、45‰、55‰等 6 級(共分六個級距)。

2.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 分,其地價稅按2 ‰稅率計徵,工業用地則按 10 ‰ 基本稅率計徵。如下表 4-1

3.直轄市或縣(市)對於私有空地得視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 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則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 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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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目前稅捐稽徵單位之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

第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稅率(15 ‰)- 累 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10 倍者)×稅率(25 ‰)-累 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15 倍者)×稅率(35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20 倍者)×稅率(45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稅率(55 ‰)-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稅率種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

(3)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等 10‰

(4)公有土地 10‰

註:累進起點地價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 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 均不相同。

資料來源: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五) 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

1. 原則: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之土地為典權人(非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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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認之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之土地為耕作權人。

(5)信託之土地’為受託人(非原所有權人)。整理如表 4-2

表4-2: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與土地情形名稱 納 稅 義 務 人 土 地 情 形

土地所有權人 一般土地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 例外: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佔有人代 繳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

(六) 稅率結構:

1.地價稅之基本稅率為 10‰。

2.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每公畝等於 30.25 坪)之平 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廠用地、農業用地、礦業用地及免稅用 地。

(七) 納稅基準日:8 月 31 日

(八) 開徵日:11 月 1 日~11 月 30 日 (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稅§9)

符合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按 2 ‰計徵: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平細§4)。

4.都市土地以三公畝(300 平方公尺、90.75 坪)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700 平方公尺 、211.75 坪) 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土稅§17)。

五、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區別與比較

台灣現制中,同一塊土地有二種公定價格,其一為公告地價,其二為公告現值。

前者為課地價稅之 基礎,後者為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公告地價每三年重新規定一 次(必要時尚得予延長之),公告現值則須每年公告,除第一次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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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為申報地價。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 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只能在公告地價上下20%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 告地價 120%時,是以公告地價 120%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 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 80%作為申報地價 (平§16),兩者擇一為之。

但照價收買之土地是以其所申報地價來收買 (平§31) ,藉以制裁低報地價之行為。

六、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及必備條件:

1.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你買的不動產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則有些稅賦的優惠,千萬不能錯過。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如下:房屋稅:1.2% ;地價稅:2‰ ;土地增值稅:

10%;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是 1.2%,非自用住宅則為 1.2~3%不等,每年繳納的 地價稅則只按2‰繳納,和一般的 10‰~55‰的累進稅率比較起來差距甚大。而 在賣房子時,則可以用10%的優惠稅率來計算土地增值稅,和一般的土地增值稅 率20%、30%、40%比較起來,稅額也會大大降低。

2.申請自用自宅用地的必備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的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而且已在該地辦好 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沒有超過 3 公畝 (300 平方公尺=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 沒有超過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4)如果是完成一年內的自用住宅建築,經評定的房屋現值,必須達到所占基 地公告現值的10%。

(5)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每人一輩子只能享用一次,「一生一屋」

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