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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完善的不動產持有稅制必須兼顧不動產市場的發展與人民居住的正義,也就是效 率與公平之間取得充分的平衡;然而,現行國內不動產相關稅制存在效率不彰與公平 性不張的現象,民眾扭曲投資決策行為,造成不動產市場充斥大量的投機交易。

(一)交易資訊透明化不動產交易透明化已為世界趨勢,且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 是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買賣交易良好的基礎。為促使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內 政部已研擬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等規 定,建立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健全房地產交易制度。其中,又以修訂平均地權條例,

將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最為重要。只要買賣雙方如實交由地政士 依實際成交之合約價格登錄、不動產經紀業如實提供顧客最近最新的成交價格,才能 創造房地產資訊透明的成交環境。

(二)一地多價與多重稅制應予檢討實價登錄制度建置完成後,政府應思考建立一 套革新稅制,取代現行繁複的一地多價與多重稅制。尤其是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房屋評定現值等課稅基礎,均需仰賴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核實評定,同時每 年需耗費人力調查轄內不動產交易情形。實價登錄制度的建置完成,即可取代地方政 府委員會的功能並節省政府人力。然而,課稅基礎的變動(擴大稅基)將大幅提高不動 產的持有成本與交易成本。在先進國家經驗中,大部分採實價課稅的經驗,可供參考 借鏡。建議相關的配套措施應考量:

1、房地合一,將房屋稅與地價稅整合為單一持有成本,將土地增值稅與房屋交易所 得稅整合為單一交易成本。實價登錄後就無需額外訂定售屋所得額比例。

2、降低自用住宅的持有成本稅率,維護自用住宅者的居住正義。

3、交易所得稅應區分自用與非自用,並區分持有年限。降低自用住宅稅率同時提高 非自用且持有年限短的稅率,讓真正房地產投機者負擔合理的稅負。

4、 強化移轉稅的功能,國內房地產交易成本為契稅、印花稅,且契稅為買方負擔,

對於買賣頻繁的投機者,顯然付出的交易成本低廉。提高賣方的交易成本,可部 分遏止房地產投機的行為。

5、短期應著重地方政府核實評定不動產的績效實價登錄需仰賴時間的累積,短期內 無法充分掌握市場交易情形,現行不動產課稅方式的精進,可藉由提高財產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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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的地位,強化地方政府核實評定不動產的績效。建議可行作法係將地方 政府在財產稅收上的財政努力程度予以指標化,作為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經費配 置之參考。

6、應效法新加坡的「住者有其屋」計畫及奉行市場經濟的制度,在住宅的建設與分 配上,不完全透過房屋市場來調節,而是採取了「政府分配」與「市場出售」相 結合的形式來調控。中、低收入者的住宅由政府來投資興建,並以較低價格有償 出售提供;高收入者的住宅,則由房屋市場提供。因此,新加坡的住宅體制可說 是「計畫」與「市場」相結合之典範。

7、應確實執行房地合一及實價課稅制度,方能真正改善地方稅收及長期負債及健全 不動產市場。為求一勞永逸的不動產持有稅制革新,建議廢除房屋稅與地價稅,

合併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不動產房地稅」,配合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依房地 市值總價,實價課徵合理稅率。依屋齡折舊年限,訂遞減稅率。依持有年限長短,

訂優惠稅率。依自用、非自用及持有戶數,分別課徵合適稅率,此應是符合現階 段稅負公平及居住正義最有效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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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 豪宅年稅僅與汽車相當 巢運籲稅改避免希臘化 作者賴心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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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 1988 年12 月 29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