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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畛域的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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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實踐方案的第四個要件是累積性。對自由民主體制下的多數民主程 序,或是既有的論壇形式的審議民主實踐來說,公共政策經常只在真正進入決 策,或即將進入決策之前,才會納入一般民眾的意見,在政策形成的最初期到決 策之前,不論是政策方向還是執行細節本身,幾乎都由所謂的專家學者,或政府 官員來制定、規劃,一般民眾根本無從得知。更嚴重的問題是,一旦政策執行後,

便將焦點集中在政策執行上,鮮少有人會再去理會先前決策過程中的問題或瑕 疵,似乎一旦政策被確定執行後,先前的決策過程便已無用,亦無助於未來決策 的考量。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在民主社會中,決策應是一個長時間累積的連續過程,

過去的決策考量不僅會影響現在的決策,也會影響未來的決策考量,所有在過去 決策中被提及的想法,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到未來的決策,就算在當下未被納入考 量的選項,也可能因為時空轉變而再度成為決策選項。因此,民主程序應保留的,

絕非只是作決策時的選項,或是最後勝出的選項,而且也應必須保留其他在當下 時空中,無法被列為決策選項的其他觀點,以便讓這些觀點在未來,可以有機會 與主流觀點互相競爭,而不是在政策被決定後,就被完全消音。

這意味著,若將審議民主實踐方案視為是推動民主化的連續過程,那麼各種 不同的觀點都值得保留,若在政策決定後,便不去理會那些在最後無法勝出的意 見,那麼這些在當下情境中未勝出的非主流觀點,將更難以被凸顯出來,反而讓 每次民主程序的終結,也等同於讓最終無法勝出的選項必須就此離開,這明顯無 益於深化民主的理想。也因此,審議民主實踐方案亦必須讓過往的對話、討論成 果,可供未來決策之用,而不是讓每一次的民主程序,都成為片段、破碎的獨立 決定。若要達到這個目的,則中介畛域必須具備累積性的特質,而不再僅是片段 式地舉行審議(比方說市民會議),然後在取得共識後便一哄而散。

至此,我已說明,一個得以真正聯繫起多元到共識過程的中介畛域,至少必 須要符合四個基本要件,即開放性、連貫性、互為主體性和累積性。這四個要件 絕非有意要窮盡中介畛域的所有要件,而是試圖指出,若將民主程序視為是深化 民主的「過程」,而不是作決策的「工具」,那麼一個得以讓更多人就更多議題進 行真正參與的民主程序,至少要在聯繫多元與共識時,盡力地把討論過程向所有 人開放、在討論內容上維持一貫、在討論過程中獲致互為主體性的理解,並在討 論成果上具備累積性。若上述合理,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中介畛域在機制上應 如何設置,以便符合這四個要件的要求,而得以讓推進民主化的目標可以有效達 成。

第七節、中介畛域的運作方式

無疑的,當代社會是處在多元複雜的樣態之中,因此,多元是當代社會既有 的特徵,如果要用某種民主實踐方案,來治理這個多元的社會,那麼最貼近既有 社會的生活方式,不是一體通用的共識,而是因人、時、地制宜的多元實踐,所 以民主實踐方案的最終目的不是統治,而是民主化;不是藉由共識以獲得治理的 權力,而是試圖經由更民主的治理,來解決各種資源分配的問題。但反過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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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社會必須要決定資源如何分配,才能持續運作下去,所以民主程序並不能因 此而停留在多元複雜的樣態中,民主程序同時也要確保人民所需要的多元實踐能 夠和平共處,因此共識也是民主實踐應處理的部分。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共識 應只是手段,讓多元文化能在彼此尊重下永續發展才是目的。這意味著,聯繫多 元與共識兩種畛域的中介畛域,也必須在這個基礎上,尋求實踐上的運作方式。

比方說,各地縣市政府的預算有限,但每個鄉鎮市(或族群、階級等等)都 希望能獲得更多資源,以發展在地經濟或文化等等,不管每個鄉鎮市最後分配到 多少資源,要讓每個鄉鎮市都感到滿意幾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政策還是得持續 推行,因此介於各鄉鎮(多元)與縣市政府(共識)間的運作機制所要做的,不 僅是找到一個可以合法分配資源的方式,而且更應在考量各個鄉鎮市都能有更好 發展的情況下,去找一個較佳的分配方式,關鍵不僅在於這個分配方式能不能取 得合法地位,而且也要考量在整個民主程序中,是否符合更民主化的方向,即更 多人有更多機會在更多議題上,擁有真正的治理權力。用Buss 等人(2006a)的話 來說,就是民主討論的機制是否能處理決策的複雜性,以及能否更有效地讓參與 者近用。

這意味著,決策的結果不僅要具備合法性,決策的過程也要具備正當性,合 法性或許可以來自於民主程序本身所制定的規範,但正當性卻只會來自於民主程 序能夠透過中介畛域,有效地回應社會的多元狀態,也就是民主程序能否確保各 種多元的聲音,可以藉由中介畛域中的機制所形塑出來的溝通文化,讓多元聲音 能夠有效再現並被嚴肅對待,以便在決策時能真正影響決策,這就是聯繫「對話 機制-審議機制」的中介畛域所要做的事,也是何以本文會在上節中,要求中介 畛域必須符合四個基本要件的原因。因此,中介畛域的機制所要處理的問題是,

如何讓有別於主流的聲音,可以有效地在「決策之前」形成對話,達致互為主體 性的理解,並逐步導出可供「決策時」參考的決策選項,以便於讓參與者可以在 真正決策時,達致更合理的共識。簡言之,中介畛域必須形塑出「在決策被啟動 前,必須先進行對話」的溝通文化,但同時又可讓對話的成果逐步收攏成為決策 的參考選項,以便讓成果與決策產生真正的連繫,促使整個民主程序可以從「多 元-審議形式的決策-共識」,變成「多元-對話-審議形式的決策-共識」。 雖然上述看來合理,但在實作上卻不如想像中容易,特別是要設計一個符合 要求的實踐方案時,機制上的細節經常是成敗關鍵。誠如Simeon 與 Trugeon(2007:

79)所言:「建立一個能夠維持涵納(inclusive)且主動的民主公民權(citizenship)是未 來民主所面對的最重要問題之一,而設計不良的制度將成為阻礙」,因為市民權 所指的,「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它所指涉的不只是權利,還包含一組制 度性的實踐」(Simeon and Trugeo, 2007: 84)。

從很多面向上來看,任何未來民主所面臨的整體挑戰,就是要在國家與 市民之間,以及促進民主政治文化的政治社群的不同成員之間的關係 下,發展出這樣一組制度性的實踐(Simeon and Trugeo, 2007: 84)

這意味著,如果我們想讓中介畛域可以經由上述四個要件,將原本的「審議 機制」擴展為「對話-審議」機制,那麼關鍵仍在於,我們這個機制應如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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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有效地達成這個目標。接著,我將說明,機制應如何設置,才能符合上述四 個要件的要求,其中包含:一、如何盡可能讓所有願意參與的人,都能參與民主 程序,即具備開放性;二、如何確保參與者所提的多元意見(團體內審議)的內 涵,與最終要作決策時的選項之間(團體間審議),維持著內涵上的連貫性,即 具備連貫性;三、如何在內涵一致的情況下,達到互為主體性的理解,即具備互 為主體性;四、已經具備互為主體性理解的內容,如何逐步收攏成可供決策運用 的選項,並成為未來民主發展的基礎,即具備累積性。

一、開放性

首先,我先從第一個條件,也就是提供開放性這個要件,來說明如何盡可能 地讓所有願意參與民主程序的人都可以自主地參與其中。對一個民主社會而言,

要求人們參與民主程序,雖然可能同時是權利和義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民主社 會可以在強迫人們參與民主程序這個論點上,取得任何的正當性。就算審議民主 程序宣稱,自己能制定出較具正當性的決策,但仍舊無法強迫人們都得參與審議 民主程序。換言之,要求民主程序必須向公眾開放,並不等同於要強迫公眾參與 民主程序,而是要保障公眾可以參與民主程序,開放性的要求不是一種強迫性的 動作,而是一種基本權利上的保障。

若用公園為例,要求公園向公眾開放,不代表所有人都要進到公園,而是意 味著,任何人若想進入公園,都不應被阻撓,除非有例外情況,比方說惡意破壞 等等。也因此,開放性的保障應該是一種植基於尊重各種不同聲音的全面性保 障,不論是誰,只要他或她願意,便可自主地參與民主程序。必須再次強調的是,

宣稱要對公眾提供全面性的保障,並不意味著,全面性的保障只需透過「宣稱」

便可輕易達致,也不意味著這個機制一旦建立,便可運作良好且永不受他人任意 破壞。若要全面性的保障得以運作妥當,那麼這個機制除了必須有明確的宣稱之 外,還必須要有配套的措施,而這個配套措施最重要的任務,除了要將近用的難 度降到最低,同時也得將濫用的情況減到最少。

再以公園的例子來看,公園若要允許所有公眾近用,則不宜將圍牆建得太 高,讓公眾感受到難以親近,或在入口處設立層層關卡,讓想要近用公園者感到

再以公園的例子來看,公園若要允許所有公眾近用,則不宜將圍牆建得太 高,讓公眾感受到難以親近,或在入口處設立層層關卡,讓想要近用公園者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