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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多元與共識間的「中介畛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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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這個中介畛域能夠被妥當運作,也因此,多元與共識間的中介畛域,不僅應 該被凸顯出來,更應被有組織地建構起來。

第五節、尋找多元與共識間的「中介畛域」

若嘗試在多元轉換到共識的過程中,找到一個中介畛域,以確保多元與共識 兩種畛域間,可以達到有效連結,那麼從既有的類似機制中找尋線索,應是一個 可行的作法。就審議民主的實踐理想來看,各種讓不同意見經由某種機制以凝聚 共識的作法中,最符合審議理想的莫過於司法制度。Sanders(1997)認為,司法制 度是現代民主社會中,真正符合民主理念的制度,因為「陪審團(juries)可以捕捉 到美國民主中最美好的事物」(ibid.: 363)。事實上,Sanders(1997)曾藉由陪審團 的運作來說明,若能夠注意審議程序中的機制運作,讓多元可以順利地過渡到共 識,那麼審議其實是有助於提升決策品質,可為民主帶來貢獻。

更關鍵的是,機制上的差異不僅意味著運作規則的改變,更意味著溝通文化 上的改變,不同的機制設置會塑造不同的溝通文化,而聯繫多元與共識兩種畛域 的機制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中介畛域中的運作機制,可以形塑某種溝通文 化,而這種溝通文化可確保不同立場的意見,能夠慢慢從多元意見中,形塑出「深 思熟慮」且「顧及他人」的討論結果,最後才作成結論。誠如前面章節所述,從 多元到共識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每個環節都必須緊緊相扣,才有可能成功,跳躍 式的連結不僅無法獲致審議民主的理想,更會傷及原本已經千瘡百孔的決策機 制,而陪審團運作上的細微差異,其實就指出了審議民主之所以可能成功的關鍵 所在。

若要清楚說明,細微的設置差異如何影響整個審議的決策品質,則必須從陪 審團的運作方式說起。一般來說,陪審團運作方式可區分為兩種:一是證據導向 (evidence-driven)的審議風格;另一則是裁決導向(verdict-driven)的審議風格。上 述兩種不同風格,雖然都號稱是獨立自主的陪審團審判形式,但程序本身所採取 的實踐方式,卻會嚴重地影響審議結果。在裁決導向中,陪審員會先進行投票,

以確認每個人的立場,一旦多數人贊同的觀點出現後,結果經常會傾向一開始的 多數意見,並迅速地達成共識。相反的,在證據導向的審議風格中,陪審員並不 預先表決,而僅是討論不同觀點的優劣,各自表述看法。研究結果顯示,一旦陪 審員採取證據導向的作法時,不僅審議的內容深度提升,陪審員也較滿意自己的 參與過程(Hans and Vidmar, 1986; Brown, 1986)。

更關鍵的是,若一開始即逕行投票表決,審議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多數壓制少 數意見的結果。有時候,少數意見甚至願意為了讓程序能夠繼續進行,而同意讓 多數意見等同於共識。這其實就是前述章節中所稱的,在多元意見無法被充分彰 顯的情況下,共識經常都是符合主流意識的「虛假的共識」,更是Sunstein(2003) 所謂的「足以讓人窒息的一致性」。相反的,一旦陪審團決定在討論相關證據之 前,絕不可逕行投票表決時,那麼多數意見強行主導議題的機制,就會被延宕下 來,此時其他少數意見就有機會可以自由表達,並會在最終的決策品質上顯現出 優勢。雖然在整個審議過程中,「裁決導向」的陪審團運作方式,也聲稱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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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意見,並試圖要找到合理共識。但事實上,這種運作方式未另外處理多元 如何接續到中介畛域的問題,而只是預先假定,互為主體性的理解會在理性審議 中自動出現,但事實不然。換言之,採取裁決導向的立場者認為,多元意見可以 直接躍過中介畛域,到達決策這個畛域,可是一旦略過中介畛域,那採取理性審 議進行決策的參與者,所表達的其實是「既有」的意見,並據此作出決定,不同 立場者並未進行「對話」,何以能有「互為主體性的理解」?

相反的,「證據導向」的審議風格雖然看來僅是將原本的程序拉長,但這個 運作規則卻明顯改變了陪審團的溝通文化,證據導向的運作規則要求參與者不可 急於進入決策程序,也就是要求參與者必須聽過其他參與者的意見後,才能夠啟 動決策機制,這種強迫參與者彼此之間先進行傾聽,再思索作何決定的作法,其 實就是互為主體性理解之所以可能的關鍵。因為在沒有瞭解其他人的想法之前,

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觀點成為最後的決策結果,比方說深信某個人確實有罪或確 實無罪,就希望法院最後依自己的想法作宣判。然而,因為被迫聽到其他人的說 法,使得自己的認知必然受到其他人想法的干擾,除非掩耳不聽,否則必然得要 將他人的意見納入自己原有的框架之中,不管是增強還是挑戰原有觀點,參與者 在這種過程中,都得被迫重新思索自己原先所採取的立場。就算最後人們不會因 他人的意見而改變看法,但一旦他人的意見,特別是和自己觀點全然相左的意 見,出現在自己的面前,每個人就得面對意見上相左的衝擊。就是在這個過程中,

每個人的想法才有機會,愈來愈往深思熟慮和顧及他人的方向前進,這才是更符 合審議民主精神和更民主化的機制設置方式。

這意味著,審議程序之所以更符合民主化的關鍵在於,審議民主程序不僅要 求參與者能夠進行「理性審議」以作出決策,更重要的是,審議程序還必須讓不 同立場的參與者,有足夠的空間可以進行「對話」,以便於阻止主導議題走向的 可能性發生,否則就算是經由理性審議形式的決策方式,也不必然能確保決策品 質的提升。若審議民主程序與陪審團的審議程序一樣,都嘗試要追求更合理的共 識,那麼從陪審團的運作上便可清楚看出,要求執行審議式討論以追求合理共識 之前,必須先讓多元意見有互相激盪的機會,也就是說,在多元意見直接跳到如 何決定資源分配之前,整個民主程序必須要先後退一步,讓各種不同的聲音能夠 有機會聽到彼此的存在。民主程序必須在各種急於透過決策機制,以達成共識的

「多元-審議機制-共識」過程中放慢腳步,以便在多元和決策之間加入「對話」

機制,而形成「多元-對話-審議機制-共識」的完整過程,此時,因為對話機 制的加入,讓決策所形成的共識,可以有效地擷取多元意見激盪出來的想法,最 終的共識才有可能藉此獲得實質上的品質提升。

很明顯的,當下採取論壇形式的審議民主實踐方案,都將理性審議形式的討 論當成是多元和共識之間的中介機制,所以這些實踐方案所採取的形式是「多元

-審議機制-共識」。但是,從陪審團的運作方式可知,「審議機制」並無法確保 多元的觀點可以進到決策機制之中,保障互為主體性理解可以發生作用的機制是

「對話」,而不是「審議機制」。正因為當下審議民主實踐仍未能清楚凸顯出,「對 話」在審議民主程序中的重要性,所以論壇形式的審議民主實踐方案才會宣稱,

「審議機制」本身便能達致「互為主體性的理解」,但從陪審團的運作方式,以 及陳東升(2006)對公民會議的反省都已證明,「審議機制」並無法有效提供「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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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有時候更可能會出現虛假的共識。

也因此,聯繫「多元」與「共識」兩種畛域的中介畛域中,若僅由「審議機 制」所組成,將會大有問題。因為,在決策機制被啟動之前,還需要有一個完整 的對話機制,才足以確保少數聲音能在主流意識主導議題之前,能夠被其他參與 者聽到。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在多元與共識兩種畛域之間不需要有審議 機制,或是此種機制全無作用。相反的,審議機制對達成共識來說是必要的,但 若整個審議民主程序僅以「審議機制」,來聯繫多元和共識兩種畛域,則明顯不 足。因為「審議機制」之所以可行或值得存在的理由,是來自於更前端的「對話」

機制,對話機制確保了後續的審議機制,只能在參與者已達致互為主體性理解的 情況下,才可被啟動。若「彰顯多元」到「凝聚共識」的過程中缺少對話機制,

那麼「彰顯多元」到「凝聚共識」,就無法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緊密關係,而僅 是一個跳躍的過程,難以有效達致審議民主的理想。由此觀之,對話機制在審議 民主的實踐方案中所佔有的地位,遠不下於審議機制,對話機制是審議機制之所 以值得存在的前提,兩者的先後次序不可倒置。

誠如Sanders(1997: 369)在〈反對審議〉(Against deliberation)一文中所言:「民 主討論的目的並不是去教導所有人審議,而是要試著找到方法,以確保每個人都 能參與,且能在討論之中被有效再現與嚴肅對待」。民主的基本目標是讓那些經 常被排除在公共討論之外的人,可以學會發言,並讓經常主導公共討論的人,可 以學會傾聽其他人的觀點,這就是對話要做的事,更是審議民主程序之所以有別 於自由民主實踐方案的真正關鍵。事實上,Sanders 所謂有效再現與嚴肅對待,

就是互為主體性理解之所以可能的原因,一旦審議程序只是裝模作樣地納入不同 意見,卻沒有實質上的互相瞭解,此時最終的決策品質,並無法受到審議程序的 保障,就像上述所謂「裁決導向」的陪審團,或很多現行的審議形式決策機制一 樣,比方說立法院的討論,也都號稱是經由審議作成決策,但實際上卻仍是主流

就是互為主體性理解之所以可能的原因,一旦審議程序只是裝模作樣地納入不同 意見,卻沒有實質上的互相瞭解,此時最終的決策品質,並無法受到審議程序的 保障,就像上述所謂「裁決導向」的陪審團,或很多現行的審議形式決策機制一 樣,比方說立法院的討論,也都號稱是經由審議作成決策,但實際上卻仍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