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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 南海主權爭端國授權外國石油公司探勘南海油藏情形

資料來源:1. 陳鴻瑜,「中共進佔西沙南沙群島及其南海政策」,發表於台灣綜合研究院戰略與 國際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主辦,「台

灣國家安全戰略與南海問題研討會」,民國 89 年 3 月 4 日(臺北市),頁 1-5。

2. 蔡政文,南海情勢發展對我國國家安全及外交關係影響,頁 27。

第三節 中共與東協關於南海爭端現有解決機制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簡 稱東協,1967 年 8 月 8 日由創始五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 外長集會於曼谷,簽署《東協宣言》(ASEAN Declaration,或稱曼谷宣言)而成 立。主要宗旨與目標為提昇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並促進區域的和平 及穩定,1984 年汶萊加入東協,而後分別加入越南(1995 年)、寮國和緬甸(1997 年)、柬埔寨(1999 年),形成東協 10 國。27

27 參考自“ The Founding of ASEA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ttp://www.aseansec.org/20024.htm,2012 年 3 月 10 日搜尋。

國家 簽約公司與契約內容

中共 1. 1992 年與美國克里斯東能源公司簽訂萬安北-21 合同區探勘 石油合約(位於南沙群島西部萬安灘水域)。

2. 台灣的中國石油公司與中共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於 1996 年 7 月攜手與美國的 Chevron 公司簽訂合資計畫,共同探勘東海 和南海的石油。

越南 1. 1994 年與美國美孚石油公司(Mobil Oil)簽約在青龍油田(Blue Dragon)合作探油(位於中共萬安合同區邊緣)。

2. 1996 年 6 月,與美國公司 Conoco 簽訂探勘南沙群島西南部分 合約。

3. 與澳洲 BHP 石油公司為首的國際財團簽訂分享石油生產合 約,來探勘 Dai Hung(Big Bear)油田。

菲律賓 1. 在 1980 年代末期,授權美國柯克蘭探測公司在南沙進行地球 物理調查和探測。

2. 1994 年 5 月,許可美國德州的 Vaalco 能源公司和其在菲律賓 的從屬公司 Alcorn 石油暨礦產公司(Petroleum and Minerals)

於禮樂灘從事六個月的探勘石油權利。

中華民國 台灣的中國石油公司與中共的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於 1996 年 7 月攜手與美國的 Chevron 公司簽訂合資計畫,共同探勘東海和南 海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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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值得一提的是,2007 年,東協各會員國簽署了《東協憲章》(ASEAN Charter)

後,該憲章是東協共同體(ASEAN Community)的基礎、提供東協合法地位與 制度架構,同時也記載了東協的規範與價值,訂定其明確的目標,並代表一種責 任與承諾。28《東協憲章》的簽署,代表東協逐漸從非正式協商性質的論壇,成 為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人建制。南海爭端中的東南亞各聲索國皆為東協成員,雖然 彼此之間仍存在許多矛盾,不過內部成員有致力於就東協組織為平台,共同與中 共協商解決南海爭端的趨勢,即以一個「東協集團」對中國的模式協商,故下文 以東協為主體探討南海爭端解決機制。

目前針對南海主權爭端,由各相關國家所簽屬的條約、共同發表的聲明,旨 在針對南海問題進行衝突管理,所謂「衝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包括 建立所有預防衝突的可能途徑,從預防衝突升高的可能性到終止衝突、定義衝突 的根源因素,並限制其摧毀能力等;而在多年努力協商之下,各國所簽署的各種 國際性、區域性公約及條約,或是共同發表的聯合聲明與宣言,都可視為屬於解 決南海爭端的現行法律和政治機制。以下將介紹南海爭端所建立的國際條約、政 治文件,以及適用的國際法,而後再進一步探討其在南海爭端上的適用與實踐。

一、適用於南海爭端處理的法律機制

(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 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第 15 部分建立有關解決海洋爭端 的處理程序;此外,在國際層次上亦可適用國際法院和國際常設仲裁法院之國際 爭端解決機制。由於中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及汶萊皆已批准《海洋法公 約》,故公約中的不得保留條款均可適用;公約第 287 條准許一國家在簽署、批 准或加入該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應有自由用書面聲明方式選擇國際海洋 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別仲裁法庭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方法,以解決 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29然而,例外情形規定在第 298 條,准許國家 對劃定海洋邊界第 15 條、第 74 條、第 83 條在解釋或適用上的爭端,或涉及歷 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不接受第二節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強制程序。

對上述第 287 條爭端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選擇條款,中國未做出任 何選擇,僅聲明中國不接受由公約第 15 部分第 2 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 管轄。30由於中國的反對,即使其他南海爭端當事國未做出類似聲明,也已使得

28 “ASEAN Charter,”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ttp://www.aseansec.org/21861.htm.

29 條文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文版),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15.htm,參自羅超,「南海爭端解決機 制法律框架初探」,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2 期(2011 年),頁 13-14。

30 2006 年 8 月 25 日,中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98 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 聲明,對於《公約》第 298 條第 1 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

1976 年東協成員在印尼峇里島舉行首屆高峰會(the First ASEAN Summit), 各國簽署了《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TAC),其中涵蓋了幾項原則,成為東協的原則性文件,包括:33相互尊重

在《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第四章「和平解決爭端」(Pacific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 13-17 條中,載明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與機制:第 14 條主張設置「高 級委員會」(High Council),由各國部長級代表組成,對進行中的爭端或擾亂區 域和平與和諧的潛在狀況提出預警;其次,在爭端各方彼此同意的前提下,得邀 請「高級委員會」擔任斡旋(good offices)、調解(conciliation)、調查(inquiry)

或調停(mediation)的角色,並對爭端解決之道提出建議。爭端各方仍得以聯合 國憲章第 33 條第 1 款所載之和平解決爭端為基礎,在訴諸其他手段之前,先採 取友好協商方式情況下,尋求其他解決管道。35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所設置的「高級委員會」被視為東協爭端解決機制,

而東協亦順時應勢,在不斷擴增會員國的同時,亦容納非東協會員國締結該條約 的空間,1987 年東協高峰會(East Asia Summit, EAS)中,會員國增修該條約部

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 15 部分第 2 節規定的任何國 際司法或仲裁管轄。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

www.mfa.gov.cn/chn/pds/gjhdq/gjhdqzz/lhg/zywj/t270754.htm。

3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98 條第 2 款,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

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_15.htm。

32 羅超,「南海爭端解決機制法律框架初探」,頁 12。

33 阿米塔阿查亞(Amitav Acharya),建構安全共同體:東盟與地區秩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4 年),頁 66-67。

34 “Chairman’s Statement: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ASEAN Regional Forum, 25 July 1994, Bangkok,”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ttp://www.aseansec. org/

2879.htm.

35 參考自“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Indonesia, 24 February 1976,”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ttp://www.aseansec.org/1217.htm.

1992 年東協外長會議會後發表的《東協南海宣言》(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聲明各國皆認為南海問題對區域安全與和平影響甚鉅,呼籲 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並提倡安全合作的可能性;序言之中即闡明宣言目的在於, 定書」,人民網,2011 年 08 月 24 日,http://npc.people.com.cn/GB/15499896.html。2012 年 3 月 11 日搜尋。

37 Rolls, Mark G.,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 An Evolving Process,” Colin McInnes and Mark G. Rolls ed., Post-Cold War Security Issue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New York: Routledge, 1994), pp. 66-67.

38 李瓊莉,「東協對南海問題的立場與回應」,海峽評論,第 248 期(2011 年 8 月號),頁 8 至 9。下載自 http://www.haixiainfo.com.tw/SRM/248-8213.html。

39 參考「中國—東盟合作:1991-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mfa.gov.cn/chn/gxh/xsb/wjzs/t877316.htm。2012 年 3 月 11 日搜尋。

40 宋燕輝,「東協與中共協商南海區域行為準則及對我可能影響」,問題與研究,第 39 卷第 4 期(2000 年),頁 20。

41 “ASEAN Declara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Manila, Philippines, 22 July 1992,”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http://www.aseansec.org/1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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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及其爭端解決條款

雖然在《東協南海宣言》發佈時,當時爭端方之一的越南尚未加入東協(1995 年加入),42但基於成員國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之原則,繼續發展南海行 為準則的基礎下,後續東協與中國就南海問題展開多次談判,1995 年中國終於 改變以雙邊談判取代多邊協商的一貫立場。2002 年 11 月,中國與東協簽署《南 海各方行為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為中國與東協簽署的第一份有關南海議題的政治文件。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包含序言及 10 項條文,序言闡明宣言之目的在於「為 和平及永久解決有關國家之間的分歧與爭議,創造有利的條件」,43其內容可分 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聲明相關各國間關係之原則(第 1 條、第 2 條):依《聯合國憲章》宗旨 和原則、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 項原則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

維持南海地區海空航行自由,並以和平方式解決爭議。

2. 關於和平解決南海爭端的原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款):根據普遍公認 的國際法,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與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其領 土和管轄權爭端,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脅。當事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避免 採取可能使爭端複雜化、擴大化,以及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3. 現階段處理南海爭端的行為(第 3 條、第 5 條第 2 款、第 6 條):各方重 申尊重並承諾,在南海的航行與飛行自由;在和平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端之前,

有關各方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彼此相互信任關係。包 括:(1)在各方國防、軍隊官員間開展適當對話與交換意見;(2)確保所有處於 危險境地的公民獲得人道待遇;(3)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其他有關各方通報即將

有關各方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彼此相互信任關係。包 括:(1)在各方國防、軍隊官員間開展適當對話與交換意見;(2)確保所有處於 危險境地的公民獲得人道待遇;(3)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其他有關各方通報即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