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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中共參與國際安全建制的理論與實踐

前一章的文獻回顧中,本文已針對兩新學派的論爭探討國際建制的功能,在 以此國際關係理論為初步了解背景後,將進一步聚焦至以中共為主體的研究。由 於南海爭端涉及島嶼主權的歸屬,為國際安全議題的範疇,另外基於本文將採取 國際建制的途徑來分析中共南海爭端中的利益視角,故在第二章有必要更深入探 討國際安全建制的概念與發展,而後析證中共參與安全建制的理論及實踐。

第一節 國際安全建制的發展

一、國際建制的概念探討

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國際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與國 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三者,為時常混淆的概念。新自由主義者指 出,在國際關係研究中,即使一些學者在使用這些概念時有所選擇,但多數情況 卻仍沒有明確的區分;部分學者則認為國際制度與國際建制是相同的意義。1然 而本文研究將採用國際建制的定義,故有必要釐清其間不同的差異:

從新自由主義者的角度來說,國際建制是「有關國際關係特定問題領域,受 到多個政府所認可的有明確規則的制度」;2一般來說,Stephen Krasner 的定義最 被廣泛引用:「國際建制是使特定國際關係領域中的行為者所能共同預期的一組 隱性或顯性的原則(principles)、規範(norms)、規則(rules)與決策程序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其中原則意指對事實、因果關係與正義的信仰,

規範是以權利和義務定義的行為標準,規則是對行動的準則與限制,決策程序則 指制定和執行集體決策所採行的主要方式。3

由於國際建制具有目的性,乃是就解決某一特定問題領域而設立,故針對不 同問題領域,又有國際安全建制、國際經濟建制、國際環境建制等分類。國際安 全建制可理解為針對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為國際成員具有共同利益下而追求,

能「約束國家間安全關係的某些方面的原則、準則、規範與程序的體系」,4或是

1 John J. Mearsheimer, “The False Promis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9, No. 3 (Winter 1994/1995), p. 33-37.

2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 4.

3 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Regimes, p. 2.

4 Harald Muller,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rinciples, Norms, and Rules by Governments: The Case of Security Regimes,” in Volker Rittberger & Peter Mayer ed.,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 361.

5 Robert Jervis, “Security Regimes,” International Regimes, p. 173.

6 Clive Arc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Routledge, 2001), p. 2.

7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p. 3-4.

8 儀名海,中國與國際組織(北京:新華出版社,2004 年),頁 317。

9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wo Approaches,”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p. 162-163.

10 Robert O. Keohane, “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A Perspective o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pp. 2-16.

11 Ann Kent, “Chin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Regimes: The ILO as a Case Study in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Pacific Affairs, Vol. 70, No. 4 (Winter 1997-1998), pp. 517-532.

12 徐能武,國際安全機制理論與分析,頁 9。

13 曾立仁,從國際建制的規範析論國際反恐合作:以上海合作組織為例(台中:東海大學政治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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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述的定義,可以了解國際制度涵括較廣泛的範圍,且較為明確、顯性。

由於現今在許多議題上的國際合作仍在發展中,甚至不以建立國際組織為目標,

例如在南海爭端的處理機制上,中共與有關國家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進行多層次的 協商、交流,並有可觀察到的原則、規則、規範,故後文以國際建制來描述南海 區域的合作較為適宜。

二、國際安全建制

國際安全建制的定義為,約束國家間安全關係的某些方面的原則、規則、規 範與決策程序的體系,14經過前文對於國際建制的理論探討後,可以將國際安全 建制理解為在安全問題領域的國際建制,其目的可以是針對建制外的共同敵人,

也可能是為了減緩衝突、提高信任等目的。而國際政治中,由於一方之所得即一 方之所失的「安全困境」,與一般國際建制相比,安全建制實際上十分脆弱又難 以達成,安全建制由於具有以下特徵,因而與非安全建制有所不同:

1. 安全議題比起如經濟議題,通常涉及更高的競爭性。

2. 無論是基於防禦性或進攻性安全的動機,通常帶來的是相同的行為。

3. 囚犯困境的動態在安全領域中的風險比非安全領域中較高。

4. 察覺他方的行動或衡量他方擁有的安全是困難的。

由於安全對一國的重要性、其本質的競爭性、在該競爭場域中的零和性,且 一國應需要多少安全的不明確性,都將導致囚犯困境的產生,並使安全領域的問 題比起其他領域更為尖銳。其次,決策者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通常傾向單邊行 動與競爭性的行為而非尋求合作的解決方案,此將引起安全建制這種相互克制與 限縮單邊行為的呼籲較不具吸引力。15

然而基於世人對於和平的嚮往,國際安全建制仍是主權國家可以接受的安排,

經過一個世紀多以來的發展,在現今非傳統安全議題逐漸增多的情況下,國際安 全機制仍在全球層次、區域層次中茁壯發展。下文將簡單介紹國際安全建制的發 展,後聚焦於亞太安全建制的形成,以利於了解中共參與安全機制的背景。

(一)國際安全機制的發展

國際安全機制是基於無政府狀態下隨時可能發生戰爭的無序情況,而由主權 國家所作出意圖防止衝突的有序化努力。最早的國際安全機制可回溯至近代歐洲,

14 Harald Muller, “The Internation of Principles, Norm, and Rules by Governments: The Case of Security Regimes,” Volker Rittberger & Peter Mayer ed., Regimes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 361.

15 Robert Jervis, “Security Regim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36, No. 2 (Spring 1982), pp.

35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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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期,拿破崙戰爭席捲歐洲後,由當時幾個歐洲大國領導人 所建立,目的在進行戰後安排、確保歐洲和平的集會,而後演變成協商爭議、避 免衝突的「歐洲協調」(Concert of Europe)機制。由於對於東南歐與土耳其等「東 方問題」無法有效解決,在克里米亞戰爭爆發後,標誌著歐洲協調的失敗與第一 個國際安全機制的終結。

進入到20世紀的國際環境,由於資本主義與殖民主義的拓展,使國際體系由 歐洲進而擴展到全世界。經過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社會進行了兩 次世界性國際安全機制的努力,分別是國際聯盟與聯合國。前者是第一個世界性 的國際安全機制,與歐洲協調相較,在組織程度和正式程度上都有提高,具備自 己的法人資格、代表與超國家的機構,透過由大會通過的正式文件,對國際安全 問題規定了一系列原則、規則和決策程序。然而因為國際聯盟在權力分配上的不 均、主要大國意見與共同利益的分歧,另外也由於無法保障和平及安全的道義上 缺陷等問題,在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證明其功能的失效。16

而聯合國的建立,是基於建立一個「廣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之設想,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夕所協商建立,於1945年召開制憲會議、通過《聯合國 憲章》而成立。在解決國際衝突的實踐中,聯合國有一項新的發展,即透過逐步 形成一套行動原則、規範與決策程序所形成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在解決 地區衝突中有效發揮了作用。不過聯合國作為一個國際安全機制,是以大國間的 團結一致為前提,在冷戰的過程中,證明了集體安全的癱瘓,即便是在後冷戰時 期,也因為全球範圍內逐漸增多的地區熱點問題,以及越來越多的非傳統安全事 務出現,需要仰賴地區性組織與大國集團才能緩解問題,使聯合國在安全領域的 作用與地位有些動搖。17

冷戰的結束是國際安全機制發展的重大轉折,過去基於冷戰兩極對峙的安全 集團,在後冷戰的世界中則必須轉化其角色與功能,於是在此期間的國際安全機 制有了深化與擴展的成長。冷戰結束帶來的兩個後果,使安全建制獲得更大的發 展空間,首先是軍事技術發展導致國家在安全領域的權力分散與轉移,此又使得

「非傳統安全」威脅上升,模糊原先國際關係中的「敵我陣線」,進一步增強了 國際安全協調與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另外,冷戰的結束意味著國際體系內的 結構性緊繃有所減弱,使得國家之間往來合作得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18 國家之間的相互依存加強彼此的共同利益,加上冷戰後的國際安全領域並不 存在絕對的利益衝突、國家間的競爭也不再是完全的「零和博弈」,各國彼此間

16 唐永勝、徐棄鬱,尋求複雜的平衡:國際安全機制與主權國家的參與(北京:世界知識出版

社,2004 年),頁 54-62。

17 同上註,頁 62-70。

18 徐能武、金賽美,「論軍事技術與冷戰后國際安全機制的成長」,東南亞縱橫,第 6 期(2009 年),頁 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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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共同的安全利益,因而能透過國家間的合作實現共同安全利益,

構成了國際安全機制成長的一個重要前提。此外,國家之間共同的安全利益,不 再是團結對抗另一陣營的概念,而是維持全球穩定與和平、避免相互之間的衝突 和戰爭。可以說正是這種「共同不預見」構成了大國安全合作的基礎,形成了國 際安全機制成長的根本動力。19 在認識到各國於安全領域的共同利益,必須透 過國際安全機制來建立、體現和維護後,國家為加強安全與維護國際情勢穩定,

必然將增進國際合作。冷戰後各國為穩定世界和平,在國際安全機制構建方面做 出許多努力正反映了此種共識。

(二)國際安全建制的類型

如前所述,國際建制的設立具有目的性,而建制乃是針對解決某一特定問題 領域而建立,故針對不同問題領域,國際安全建制可分為軍事安全機制、政治安 全機制、社會安全機制等;而再近一步就不同問題領域細分,又可將軍事安全機 制分為集體安全機制、軍控裁軍機制、核不擴散機制、衝突管理機制等。20

從不同的內涵與功能而言,國際安全機制可以分為內向型國際安全機制或外

從不同的內涵與功能而言,國際安全機制可以分為內向型國際安全機制或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