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第肆章 中共與東協關於南海爭端之互動

南海爭端各國對南海島嶼的主權主張多集中於「歷史發現」及「佔有」的行 動,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之後,加以南海礁岩下潛在石油儲量的推測,

使得各國在政治作為、法律宣示上的行動更加的顯著。本章首先將介紹南海諸島 主權爭端中,各聲索方對島嶼主權聲張的國際法理據,並指出其主張之缺陷。在 了解各聲索方的法律依據後,由於實際上南海爭端已超越國際法的辯論,而屬於 國際政治問題,故第二節將介紹美國歷來的南海政策及主張,觀察美國對南海主 權聲索方的影響,以此作為第五章南海爭端中美國因素的背景。最後,針對中共 與東協在處理南海爭端現有的解決機制,將彙整其歷程、現狀與不足之處。

第一節 南海爭議各聲索方立場與中國之互動

目前在南沙群島上涉及主權爭議的國家共有七個聲索方,為目前世界上涉及 國家最多、情況最複雜的國際爭端之一。前文已針對中共在南海島嶼的主權聲張 依據、鞏固主權的行動詳細介紹,後文將就南海主權爭端中的其他聲索方:越南、

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汶萊以及中華民國等六方,將其主張之法理依據整理 驢列。

一、南海群島主權各聲索方之立場

(一)越南:「歷史事實」和「佔有」,以及「國家繼承原則」

越南對南海群島的稱呼與中國不同,我國稱南沙群島者,越稱「長沙群島」

(the Spratly Islands);我稱西沙群島者,越稱「黃沙群島」(the Paracel Islands)。

越南對南海群島的主張為:

1. 「歷史事實」和「佔有」:越南提出約 15 世紀時的法院文件,即已指出 南沙及西沙群島為越南屬地,且該主權宣稱未遭他國的挑戰,且亦有在該地的活 動,如 1630 年左右越南人在該地協助荷蘭擱淺商船;1此外,越南主張今日越南 係繼承過去「安南」為主要領域,因此越南所稱之歷史事實皆指安南的行為,包 括:嘉隆王在 1802 年派遣「黃沙隊」到西沙群島進行商業探查、1816 年樹立安 南國旗;民命王在 1834 年派調查團前往黃沙群島繪測地形、1835 年見寺廟與石 碑、1838 年完成越南總圖「皇越地輿誌」記載有在西沙群島的活動等。

1 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3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4

2. 國家繼承原則:在 1884 年時,法國建立在越南建立了殖民政府,開始對 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宣示主權。越南在法國統治下,向該群島派出了海軍同時搜 尋磷礦;法國政府在 1933 年至 1939 年實際掌握了南沙群島的 9 個小島,1933 年 7 月 26 日在法國自己的公報上發佈合併的正式照會。21949 年 3 月 8 日法越協 定後,越南逐步恢復其獨立,雖然在 1956 年以前一些法國軍隊還斷續地住在黃 沙群島中的某些島嶼,但在 1950 年 10 月 14 日法國已經正式將該群島的防務交 給越南。3越南開始在許多國際場合中聲明對兩群島的主權,包括在「世界氣象 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的會議、1951 年的舊金山和平會議,

並主張其為「日內瓦協議」中屬於法國歸還予越南之一部分,據此繼承了法在西 沙和南沙兩群島的控制權,4

以上說法遭到中國的反對,聲稱由於安南原為中國之屬國,故允許安南人往 返南沙群島、西沙群島捕魚為合理之舉,另「皇越地輿誌」記載之西沙群島地形 不符合同時代其它書籍對該地之描述,且書中提及該地發現之廟碑刻紋反顯示中 國以在該地活動。最後,以「黃沙隊」在該地活動據以為「先佔」之事實,反而 晚於中國所提出之時間。5此外,越南的說法在幾個方面有所瑕疵:

首先,越南的古文件並未提供充分證據顯示其對南沙群的瞭解,所以更不能 將該文件視為是一種聲明。6其次,越南和中國的主張十分相似,且兩方古籍證 據皆流於軼聞,要爭辯何者有較充分歷史溯源,永遠無法得出明確結論。7最後,

1956 年時,北越第二任外交部長 Pham Van Dong 承認了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

雖然現今越南辯稱,該聲明只是戰時爭取援友的務實之舉,且越南隨後已重申其 在島上權利,然而北越的聲明確實弱化了現今越南主張的地位。而對越南最有利 的部份,則是越南現今有效支配並佔據了南沙群島為數最多的島嶼,大約有 21 到 24 個;而越南十分有意願送交南中國海爭端至國際法院解決。8

2 Ning Lu, The Spratly Archipelago: The Origins of the Clai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Center, 1993), pp 27-31. As cited in 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30.

3 戴可來、童力合編,越南關於西南沙群島主權歸屬問題文件、資料彙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23。

4 俞寬賜,南海諸島領土爭端之經緯與法理:兼論東海釣魚臺列嶼之主權問題,頁 27。

5 陳鴻瑜,南海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頁 282-286;俞寬賜,南海諸島領土爭端之經緯 與法理:兼論東海釣魚臺列嶼之主權問題,頁 26-27。

6 Ning Lu, The Spratly Archipelago: The Origins of the Clai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 p. 50, as cited in 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32.

7 Valero Gerardo M.C., “Spratly archipelago dispute: Is the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still relevant?”

Marine Policy, Vol. 18, Issue 4 (July 1994), pp. 314-325.

8 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p.32-3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二)菲律賓:「發現」、「先占」與「鄰近」原則9

菲律賓並非對特定南沙群島主張主權,而是對大多數南沙群島、其稱之為「卡 拉揚」(The Kalayan,菲律賓語自由之意)的群島為該國所有。菲律賓的主張是 較近期的聲明,認為卡拉揚群島是菲律賓的最大島在海底自然延伸之一部分,且 這塊區域對菲律賓的安全和經濟生存相當重要。此外,二戰之後,因 1951 年舊 金山對日和約中,日本未宣示將此島權利交給任何國家,故這些小島是為日本所 放棄的「無主地」(res nullius);後來菲律賓商人 Tomas Cloma 於 1956 年佔領,

而名為「卡拉揚」(Kalaya’an) 或「自由島」(Freedomland)。10再次,基於卡拉 揚群島在地理上距離菲律賓較近,菲國據「鄰近原則」稱該島屬菲律賓所有。1978 年 6 月,菲律賓發佈第 1596 號總統令,將其所佔領的島嶼命名為「卡拉揚群島」

劃歸巴拉望省管轄;該年 7 月發佈第 1599 號總統令,宣布卡拉揚群島位於菲國 專屬經濟區內。

菲律賓的理由不夠充分的原因在於,這些島嶼並非無主地,至少已為中國及 越南所挑戰;此外,Cloma 佔據南沙群島的時間僅為數個月而已,況且私人對獨 立領土的主張與政府主張毫無關係,除非個人是在政府授權下行動或是政府能對 該個人主張管轄權,然 Cloma 自命為卡拉揚最高委員會主席,當時的菲律賓既 未同意、亦未反對其舉動。再者,1955 年菲律賓政府宣布菲律賓群島周圍的領 海基線,並未包括卡拉揚群島區域在基線之內。而大陸自然延伸的說法,也已為 巴拉望海溝(The Palawan Trough)所隔斷,並未有南沙群島與菲律賓群島自然 聯結的狀況,故無法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6 條所要求自然延伸的條件,能 據此主張超過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

(三)中華民國

我國對南沙群島的主張與中國大陸類似,基於歷史事實及佔有。1946 年 9 月國民政府頒佈了收復西、南沙群島的訓令,並分別樹立「太平島」、「南威島」、

「西月島」等石碑,聲明對南海諸島的主權;1948 年我內政部公布《中華民國 行政區域圖》中附有《南海諸島位置圖》標誌著曾母暗沙為我國疆域最南端,為 我對南沙主權的宣稱。

目前中華民國雖然佔領南沙群島中的最大島「太平島」,但由於與中共雙方 的主權爭議問題,故我國無法參與第一軌的多邊安全機制「東協區域論壇」,僅 能有限度的參與第二軌「南海潛在衝突研討會」的多邊安全對話。而此文焦點在 於中共與美國在南海爭端的角力,以及在美國因素存在下中共處理南海爭端的利 益視角,故關於中華民國於此區域的歷史淵源及和各聲索方互動,將僅選擇重要 者敘述。

9 俞寬賜,南海諸島領土爭端之經緯與法理:兼論東海釣魚臺列嶼之主權問題,頁 28-30、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p.33-35.

10 Mark J. Valencia, 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p.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四)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的主張有兩個基礎:第一,由於南沙群島的若干島礁位於其大陸礁 層與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故該等島嶼為馬來西亞領土。第二,基於其 1979 年 的地圖,馬來西亞「發現」和「佔有」該島嶼;1983 年,馬國在南沙群島中的 一個島上建立了軍隊駐防,1986 年時再佔領了兩個小島。1991 年時,馬來西亞 宣布將在 Swallow Reef 上建立軍用機場並且發展觀光,而後宣布在這個區域主 張一塊「軍事警告區」。

馬國的立論缺失在於其對該地的佔領和探測為近年之舉,且為其他許多國家 所抗辯;馬來西亞只佔領了本身所主張的島嶼中的一小部分,其他如 Amboyna Cay 則在越南嚴密的軍事駐防中;至於宣稱該等島嶼為「無主地」之論,國家應 不僅宣稱發現,也必須有效佔領該等土地。至於海洋法的規定,也只有基於島嶼 而享有大陸礁層和專屬經濟海域,而無因後者來決定島嶼的主權歸屬。最後,馬 來西亞與印尼於 1969 年簽署的大陸礁層劃分協定,給予印尼部分超過等距線的 區域,而馬國據該等區域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宣稱,也因為該區域權利易主而被削 弱。11

(五)汶萊

汶萊對南通礁(Louisa Reef)和 Rifleman Bank 的主權主張,乃基於該島礁 為其大陸礁層的自然延伸。由於汶萊國土有三面被馬來西亞環繞,故兩國的主張 有時被認為是同一國的主張,不過汶萊的主張比馬國多了 Vanguard Bank 區域,

且 1992 年時的東協會議中,汶萊外交部長稱汶萊只主張海域,且與馬來西亞在 Louisa Reef 部分有重疊。

汶萊主張的弱點在於 Louisa Reef 只有兩個小岩石在海水高潮時超越水面,

而這樣的狀況在海洋法中是被歸類為岩石的一種,而不能據此主張聯合國海洋法 公約第 121 條第 3 款而獲得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此外,其領土對該等島礁

而這樣的狀況在海洋法中是被歸類為岩石的一種,而不能據此主張聯合國海洋法 公約第 121 條第 3 款而獲得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此外,其領土對該等島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