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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國銀行保險發展介紹

第三節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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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販賣保險商品,需與保險公司訂立「募集代理店」之委任契約,使銀行成為 代理保險業募集保險之居間、媒介。該契約內容包含銀行之業務範圍、代理之保 險商品種類,以及業務管理責任、教育責任、手續費、客戶資訊及推介資料之限 制等保密義務。

第三節 中國

一、銀行保險監理沿革

1980年代後中國大陸恢復保險業務,地方的一些人民銀行開始為人民保險公 司代理銷售保險商品。而在此階段,銀行為了增加利潤,紛紛跨足證券業並投資 房地產與保險領域,使得銀行資金大量流入股市,造成金融市場混亂,因此中國 於1993年開始整顿金融秩序,同年12月發布《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並指出 要強化金融監理,對保險業、證券業與銀行業實施分業管理,自此銀行保險在分 業經營之體制下逐步發展。

而後在2000年以前銀行保險皆處於“分業經營、兼業代理”之樣態。在這段期 間內銀行與保險業在資本上互相脫離,例如:1997年中國工商銀行將握有之平安 保險股份全部轉讓。而保險公司開始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雙方間之合作關係僅 限於銷售產品與收取代理手續費。而後銀行保險快速發展,2003年時新修訂《保 險法》,解除銀行代理保險"一對一"之限制,一家銀行可同時與多家保險公司合 作。

2006 年隨者政府監管政策之推動,中國之銀行保險進入轉型發展階段。首 先,國務院提出"國十條"政策,拓寬了保險業籌資管道,保險與銀行開始進行資 本之融合與滲透,此項政策使得銀行與保險業展開深入合作,呈現出混業經營之 趨勢。其次保監會與銀監會亦不斷發布新監管政策規範銀行保險業務。相關之銀 行保險規範內容如下表 5-3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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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 中國銀行保險相關規範

時間 法規 規範內容

1992 年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為法 對保險業務代理機構進行定義,是指 銀行及郵政等代理機構

1993 年 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 決定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 理

1995 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限制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資本融 合,確定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 作是業務代理關係

2000 年 保險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對於代理機構之代理資格、代理關係 與執業管理做一規範

2003 年 修定保險法 使取消原來一對一之代理模式,並使 財產保險公司也可銷售意外險與短期 健康險

2006 年 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 的通知

主要規範銀行保險中的代理機構資 格、代理業務內容、手續費、銷售人 員資格、產品銷售、監督檢查等內容,

是中國目前規範銀行保險業務中最重 要之規章

2006 年 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 意見

保險公司和銀行通過股權結構的相互 滲透

2010 年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 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風險管 理的通知

不允許保險公司派駐人員至銀行

2012 年 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 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

提出著名之七不准限制

整理自:李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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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保險監理與營運架構

1986 年中國國務院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賦予了中 國人民銀行對保險業、銀行業和證券業綜合監管之職能。而後政府當局先後成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和銀行監 督管理委員會(監稱銀監會),將中國人民銀行監督證券、保險業與銀行業之職能 分離出去。至此中國金融業形成銀行、保險與證券分業監管之局面。但由於銀行 保險業務屬性與銀行業及保險業皆有重疊,造成銀保業務獨立於此兩機構管轄之 外,分工並不甚明確。目前銀行保險業務主要由保監會主導,銀行保險作為銀行 中間業務的一部分,銀監會並沒有對其做直接的業務管理。

當前中國銀行保險合作之主要模式仍是通路協議模式為主,但是策略聯盟、

合資模式與金融集團化模式亦在不斷發展中。

通路協議模式是銀行保險發展的最初階段,在此模式下,雙方合作之基礎與 依據為合作協議,合作關係相對簡單但較為鬆散。由銀行主導銀行保險業務,而 保險公司處於較被動之地位。雙方合作主要是借助於銀行之據點銷售保險,但在 人員配置、薪酬激勵、產品開發、資源共享等方面較缺乏合作。

中國目前雖實行分業經營與監管,但於市場實際運作中卻已呈現從分業經營 走向混業經營之態勢。近年來中國銀行與保險公司間之合作不斷深化,於 2006 年後,主管機關允許保險公司和銀行間通過股權結構相互滲透,因此銀行開始投 資入股保險公司。目前,更已有許多金融機構開始建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光 大集團、平安集團、中信集團以及招商集團等。其於詳細情形見下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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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4 中國銀行保合作發展

年份 企業名稱 發展方式

2005 中銀保險 中國銀行現在是中銀保險之為一股東

2009 中郵人壽 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各省郵政公司共同出資設 立的國有全資壽險公司

2010 交銀康聯 交行控股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前身是中保康聯 人壽保險,其中交行持股 51%,澳洲聯邦銀行持 股 49%

2010 中荷人壽 前身是 2002 年成立的首創安康,2010 年由北京銀 行和 ING 保險分別持股 50%成立

2011 建信人壽 前身是 1988 年成立之太平洋安康人壽,是中國首 批銀行控股的保險公司之一

2012 工銀安盛人壽 中國工商銀行、AXA 安盛集團、中國五礦集團共 同創立

整理自: 李俊飛(2013)

另外,翟因華(2014)提到依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 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等監管規定與市場實際操作實情來看,中國目前主要銷 售模式可以區分為下列幾種。

(一) 銀行人員銷售

此方式係指由銀行人員在各分行據點向客戶直接銷售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負 責向銀行提供訓練與協助銀行售後服務,為一標準之通路協議模式。依中國現行 規定,銷售區域僅限於銀行營業場所內,而銀行銷售人員須持有保險代理人從業 人員資格始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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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險顧問銷售

在此模式下並非由銀行人員自行銷售保險商品,而於由銀行人員找到目標客 戶後轉介予保險公司人員銷售。由於此模式係以銀行之名義進行銷售,而銀行握 有客戶相關資源,因此亦被認為是銀行代理銷售保險之一種。依據中國現行規定,

保險公司之專業人員不得派駐銀行,其僅能於業務機會出現時赴銀行進行銷售,

且於銷售時須與銀行人員有明顯之區別,不得假冒銀行人員進行銷售。

(三) 銀行採購

係指銀行向保險公司採購保險商品。而銀行為客戶採購之原因,通常為與某 項銀行業務相關,例如:提供客戶產品體驗為日後銷售打下基礎;做為禮品促銷支 持銀行業務發展等。

(四) 銀保合作直效營銷

係指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開發電話行銷、網路保險等創新之銷售模式,根據 中國現行法規規定,電話銷售人員須為有保險從業資格之銀行人員。在網路銷售 方面則通常係透過銀行之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