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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銀行保險實務運作與經營模式

第三節 我國銀行保險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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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銀行保險架構

《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條對於何為銀行保險有一定義。其指出銀 行保險業務係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以銀行為保險商 品行銷通路,由銀行提供營業場所、辦公設備或人力從事招攬保險之業務。」故 由此條文觀之,我國對於銀行保險之經營模式可分為以下兩種,分別為直接模式 與間接模式。而所謂直接模式指銀行直接和保險公司進行銀行保險業務,而中間 不需透過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此模式稱之兩方架構,僅適用在金控公司下之銀 行。而間接模式係指銀行必須透過成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而間接經營銀行保 險業務,此模式稱之三方架構,其可適用於金控公司下之銀行與非為金控公司下 之銀行。以下將對此兩種模式做一詳細介紹。

一、三方架構-間接模式

根據現行《銀行法》第 3 條列舉規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中並未許可銀行經營 保險商品銷售、招攬、代理或經紀業務。礙於法律限制,銀行本身不得經營保險 業務,因此若為非金控公司下之銀行,欲販售保險商品時,僅能依《銀行、證券 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利用合作推廣之方 式,與保險公司結盟販售其商品。實務上銀行大多透過《銀行法》74 條轉投資 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再透過與其轉投資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及合作 保險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販售保險商品。

三方架構之流程如圖 4-4 所示。非隸屬於金控之銀行會透過轉投資保險經紀 人與保險代理人公司來經營銀行保險。銀行之銷售人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辦法》

之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後,將登錄於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之中。而後銀行與 保險公司、其轉投資之保經代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契約書進行保險銷售。由合作之 保險公司提供商品與保經代公司販售,並依照販售業績給與佣金。由於《合作推 廣契約書範本》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不得逕行向保險公司請求招攬報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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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實務上大多係由保險公司支付招攬佣金與保經代公司,而銀行則事後透過保經 代公司以轉投資股東之身份認列收益或以通路費之名義向保經代公司收取這筆 佣金。

圖 4-4 三方架構銀行保險的運作模式 改編自: 王儷玲、彭金隆(2010) 二、兩方架構-直接模式

但若為同一金控下之銀行子公司與保險子公司,則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43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共同行銷。

兩方架構之流程圖,如圖 4-5 所示。隸屬於金控下之子銀行透過《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 43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共同行銷。於主管機關核可後,依共同 行銷相關規範進行銀行保險業務,金控下之保險子公司提供商品予同為子公司之 銀行販售,而實際進行銷售之銀行銷售人員則於取得業務員資格後登錄於保險公 司之下,向客戶進行推介。實務上,由於共同行銷為金控法明文所訂之活動,故 保險公司得將銀行保險經營之收益以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的方式支付給銀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公司 保險

公司 銀行

銀行行員 (保險業務員)

僱傭關係

登錄為 業務員

銀行 客戶

推介 簽訂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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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5 二方架構銀行保險的運作模式 改編自: 王儷玲、彭金隆(2010)

銀行行員 (保險業務員) 提供商品

給與佣金 保險

公司 銀行

僱傭關係

銀行 客戶

推介 簽訂保險契約

金融 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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