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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台灣銀行保險起源於1992年,但於當時並沒有蓬勃發展。而後政府為解決亞 洲金融風暴後銀行放款呆帳比率過高、金融機構家數過多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 之龐大外資威脅等問題,故於2001年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為金控 法),自此金融整合之潮流逐漸成形。而其中金控法第43條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以 下簡稱金控公司)得以共同行銷之方式進行跨業銷售,亦推波助瀾了銀行保險之 發展。
台灣銀行保險通路發展至今已20餘年,早已成為保險市場重要通路之一。
2008年前於各保險通路中,業務員通路一直位居領先地位。然於2008年時,銀保 通路所販售之壽險初年度新契約保費收入首度超過傳統保險通路1。於2010年時,
銀行保險通路之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更是超過60%。近幾年雖然銀行保險通路保 費佔比有些許下滑之趨勢,但截至2014年11月止,銀保通路初年度保費收入亦佔 整體壽險業收入之53.31%,足見銀行保險通路仍然為一不可忽視之重要通路。
依銀行法第 3 條規定,銀行所得經營之業務中並不包括保險商品之銷售、招 攬、代理或經紀業務。因此,礙於法令上之限制,除金控公司可利用共同行銷之 方式進行銀行保險業務外,其餘非屬金控之銀行,為使行員銷售保險商品時於法 有據並符合相關規範,大多選擇以百分百轉投資之方式成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 理人公司,利用三方架構之方式經營銀行保險業務。
實務上銀行透過轉投資之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代公司) 販售保險商品,為其賺取高額之佣金收入,但於發生銷售糾紛時,卻往往推諉卸
1 指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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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將責任丟予保經代公司或保險公司處理,而不需直接負擔銷售疏失責任。且 由於保經代公司之資本額僅有數百萬,相對於銀行而言十分有限,故當發生糾紛 時,較無法充分顧及消費者之權益。
有鑑於此,保險局曾於 2010 年時提出改革,期望藉由銀行設立部門代售保 險商品之方式強化其職權。但此項提案於金管會內部時,即被當時銀行局局長桂 先農以「銀行本業並非販售保單,不可能設部門來行銷保單」為由否決,因此提 案並未通過。所幸,而後於 2015 年 2 月 4 日行政院修正公布《保險法》草案,
開放銀行得以透過成立保險部門之方式辦理「保代、保經」業務,以期解決市場 上長久以來之權責不符問題。
主管機關雖已提出保險法修正案以解決市場問題,然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 至今已 20 餘年,而這些年間經歷過多次法規演進,加以市場快速發展,故此次 架構之大修正所牽涉眾多。條文之修正僅是銀保改革之開始,未來對於監理官與 市場上各方銀行保險業者而言,仍有許多挑戰需面對。因此本文將就此次修法對 銀行保險市場所造成之影響與衝擊做一深入探討。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由於金融業係屬高度監理之行業,因此任何法律之修正對其而言,都將造成 重大之影響,尤其銀行保險業務中,已運用修法前之模式運行許久,此次修法所 造成之衝擊,可想而知將不容小覷。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 了解此次修法對於涉及銀行保險業務中之銀行、保險公司、銀行轉投資之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公司、消費者與監理機關此五個角色之影響與衝擊。
二、 藉由修法之法律條文探討與深度訪談之方式,了解主管機關對於此次修法 所為之相關因應措施與法律條文中有疑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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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乃係針對 2015 年 2 月 4 日通過之《保險法》部分修正案―銀行得兼 業經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對於整體銀行保險市場之影響進行深入探討。
探討對象將會涉及現行兩方與三方架構下之銀行、保險公司、銀行轉投資之保險 經紀人公司或代理人公司、消費者與監理機關。主要之研究方法係透過深度訪談 銀行、保險公司與保經代公司之高階主管之方式,藉由不同市場主體之角度來探 討修法後對於銀行保險各方利害關係人之影響。
本研究所指販售銀行保險之銀行,係指依照銀行法規定進行組織登記,經營 銀行業務之機構。而本研究所稱之保險公司乃僅指壽險公司而言,雖然國內銀行 保險市場涵蓋壽險與產險兩大商品,但由於目前銀保通路主要銷售之商品仍以壽 險居多產險銷售有限,故本研究僅就壽險業務中之銀行保險進行研究。最後,本 研究所述之保經代公司係指銀行或金控公司轉投資成立之保經代公司,並不包含 傳統保經代公司。
由於國內參與銀行保險通路之公司主體眾多,礙於深度訪談法操作之可行性,
故本文就市場上尋找較具代表性之業者進行訪談。訪談對象有銀行、保險與保經 代三端經驗豐富之高階主管、從事銀行保險研究之相關學者等。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由於本研究未採用量化之資料進行研究分析,故採取以下三種研究方法進行 交叉分析與探討。
一、 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是指根據一定之研究目的或是課題,透過蒐 集相關市場資訊、調查報告、產業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 要研究問題之一種方法。陳向明(2002)指出運用文獻分析法時,研究者需對於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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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文獻資料進行蒐集與分析,透過文獻分析除可了解研究對象與界定研究主題外,
尚可建構出更清晰之研究方向。其認為文獻分析法之優點為:可擴大研究者之意 識範圍,增加多種研究手段與分析視角,開拓研究者之視野。且相較於採用訪談 與觀察所取得之研究成果,更能獲得更為真實之資料,亦較訪談法中之受訪者使 用之語言更具說服力。
為了對銀行保險制度有更深入之瞭解,以期後續對於影響衝擊層面之分析能 更加準確,本研究透過文獻資料之搜集與整理,對各國在銀行保險行銷通路情形 與相關監理措施上有一全盤之瞭解,並且對於我國銀行保險市場之現況與問題做 一完整之解構。另外由於文獻分析之方式有較受訪者使用之語言更具說服力之優 點,故本研究亦透過此方式支持於後之市場衝擊影響分析。
本研究將針對以下文獻進行資料蒐集:有關書籍、文獻資料、政府出版品、
報章雜誌、官方統計資料(政府機關相關資料、業務報告、新聞稿等)相關學術 著作等。
然而,根據陳向明(2002)所述,文獻分析法亦有其限制所在,例如:文獻作者 極可能於行文中刻意美化對於某件事之看法,且由於文獻資料為間接之詮釋,保 有多重詮釋之空間,因此容易造成理解上之誤解。因此除文獻分析外,本研究尚 透過其他研究方式之互補,以提高本研究之可性度。
二、 訪談法
訪談法是一種人與人間的相互溝通,訪問者可藉由這種交互的作用得到所需 要的資料,並透過訪問之過程得知他人觀念、信仰與意見。簡單來說,訪談法是 訪問者依照一定調查目的,根據調查主題與受訪者利用親自對談、電話對談等方 式,藉此獲得資料之一種方式。Bernard(1988)依照訪談之控制程度不同,而將其 分為結構式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無結構式訪談(unstructured Interview)與半 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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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研究所進行之訪談方式為半結構式訪談,半結構式訪談是介於結構式與 非結構式訪談間的一種資料收集方式,在進行訪談前,研究者必須根據研究目的 設計訪談大綱,以做為指引方針,讓訪問能進行的更加順利。但在訪問過程中,
訪談者不需根據訪談大綱之順序來進行訪問,可依據實際訪談需求做彈性調整。
由於半結構式訪談之大綱與結構式訪談不同,不需事先對每個討論議題預先 設計清楚之問題,而是以半開放之方式詢問受訪者問題,故其優點有:(一)採取較 為開放之態度蒐集資料,故常有意外之收穫。(二) 由於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受 到較少限制,故往往採取較為開放之態度來暢談自身經驗與想法。(三) 當研究 者之動機為深入探討個人經驗與比較訪談資料時,此訪談法為絕佳之方式(潘淑 滿,2003)。
本研究將針對市場上參與銀行保險之代表性業者進行深化訪談,訪談之公司 高階主管與經理人,皆是對銀行保險市場十分熟悉者。另外,亦會訪問專精銀行 保險領域之學者,期望透過多方角度來探討此次議題,以提供更為完整之見解。
三、 歸納分析法
尚榮安(2001)認為質性資料研究分析之內涵,在於將蒐集之資料依據研究目 的系統化與條理化之整理,利用選擇、歸類、分析、檢視與列表等方式,將資料 整理、重組後給予另外的解釋。因此,為了能全面透析本次修法之影響,本研究 透過蒐集相關文獻與藉由訪談法所獲取之初級資料等方式,取得所需之研究資料。
並以歸納分析之方式就修法所造成之影響、問題做一探討,並提出研究結果與建 議。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流程如圖 1-1 所示,首先本研究透過探討相關文獻資料之方式彙整 出可能面臨之衝擊,進而形成深度訪談之問題。而後利用形成之問題對銀行保險 業務中之各方經濟體與專家學者進行深度訪談。並於訪談後對重要訊息進行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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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從中發現可能造成之影響與衝擊。最後對於此次修法後之相關因應做一探討,
並從中發現可能造成之影響與衝擊。最後對於此次修法後之相關因應做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