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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節首先於第一節中整理出現行銀行保險之相關之文獻,以探討有無與本 研究相同之議題。其次,於第二節中整理出與本次修法-銀行設立保經代部門相 關之文獻。接者,由於本研究係以深度訪談之方式進行衝擊研究,故於第三節與 第四節中整理出與制度改變造成衝擊之相文獻,以做為本研究後續形成深度訪談 問題之借鏡。
第一節 銀行保險文獻回顧
本研究就目前台灣對於銀行保險通路所做之相關論文研究整理如下,並依 照研究內容與以分類,分別為與銀行保險績效面、風險面、行銷面、策略面、
監理法規面、競爭優勢面與其他共七大類(如圖 3-1 所示)。
就績效面之文獻大多研究壽險公司經營銀行保險對於其績效之影響(徐順 成,2005 ; 洪辛金,2007 ; 劉庭禎,2013)。
競爭優勢面之文獻大多研究銀行保險之競爭優勢,以此又分為兩大部分,
一為純粹討探討銀行保險之競爭優勢,另一類型則探討外商經營銀行保險之競 爭優勢(李衍煌,2008 ; 蔡其伸,2011 ; 張美姬,2012)。風險面之文獻主要與經 營銀行保險之風險相關(陳姿錡,2011 ; 魏瀚辰,2014)。
行銷面之文獻屬銀行保險中較多人研究之領域,主要研究影響顧客購買銀 行保險之因素、行銷策略、以及在銀行保險通路販售之各種不同險種(林海鵬,
2007 ; 孫娟娟,2009 ; 林裕翔,2010 ; 顏成青,2013)。
策略面之文獻亦為銀行保險中較多人研究之領域,主要探討銀行保險經營 模式之選擇與問題、銀行保險通路策略之研究(張淑敏,2007 ; 陳炫婷,2011 ; 吳 子璦,2011)。監管與法規面主要研究目前銀行保險之監理規範與法規,並且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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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這些法規對於銀行保險消費者之保謢情形,並與以提出建議(吳佳寧,2009 ; 黃愉婷,2011 ; 賴慧文,2012 ; 王映文,2014)。
最後,主要為無法分類於上述六大類中之研究,包括有台灣銀行保險市場 指標建置之研究(陳虹羽,2012)、壽險公司銀行保險通路資訊不對稱問題之分析 (紀宛庭,2013)、合作銀行之特性對銀行保險業務品質影響之研究(楊書齊,2012) 等。
由上述文獻得知,探討銀行保險之研究眾多,除監管與法規面之文獻與本 文有些許相關外,其餘文獻之議題皆未觸及本研究主題。
圖 3-1 台灣銀行保險研究分類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第二節 銀行設立保險代理或經紀部相關文獻
吳佳寧(2009)針對現行銀行保險中三方兩方架構所生之問題做一探討,包括 銀行保險通路發生爭議時的責任歸屬、權責不相符問題。並於文末建議主管機關 應修訂相關法規,調整現行銀行保險之經營架構,其建議應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 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並確認銀行職員或理財專員之登錄公司為銀行,以建立 權責相符的銀行保險架構。
台灣銀行保險研究
績效面 風險面 行銷面 策略面 監理與 法規面
競爭優
勢面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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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玲與彭金隆(2010),分析現行銀行保險實務與監理問題,並參考鄰近國 家之銀行保險監理經驗,針對我國銀行保險市場之監理提出建議。文中提到眾多 銀行保險業務於監理上之議題,其中針對銀行保險通路責任歸屬與消費者權益之 問題,其認為應直接開放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輔以漸進雙軌方式進行,此外並 提及設部後之三項相關問題。一為銀行該選擇開放兼營保險經紀人或是代理人業 務。二為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後,因身份轉變是否有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與第 8 條之適用問題。最後為三方或二方架構如何過渡之問題。
由於主管機關曾於 2010 年時,亦提出過使保經代併入銀行下之提議,故黃 文娟(2010)提出其對於此變革之看法,其將影響分為對於銀行保險業者之負面影 響與正面影響兩大部分。正面影響包括:一為使銀行權責相符。二為營業稅之節 省。三為客戶關係管理之落實。四為業務目標與行政事權之統一。而負面影響則 包括:一為較難發揮經營之綜效。二為成本費用之增加。三為專業人員之缺乏,
將不利銀行保險之發展。最後則為調整作業繁複,增加業者之困擾。
王映文(2014)則針對銀行是否應為從事銀行保險業務之行員招攬行為負責 做一探討。在經過分析民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司法等條文後,皆無法找出 法源要求銀行對消費者負擔行員不當招攬所衍生之責任。因此其最後對於主管機 關提出兩點建議,一為應訂定專法開放銀行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如此銀行得直接 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且成為其理專登錄之主體。二為修訂銀行法使銀行得兼業保 險代理或經紀業務,而於其內部直接設立保險經紀或代理部。
吳佳寧(2009)與王映文(2014)之研究,雖皆針對銀行於銀行保險通路中權責 不相符之部分提出建議,認為應使銀行得兼營保經代部門,並讓銀行得為理專登 錄之主體,但皆未提及銀行兼營保經代部門後之影響。王儷玲與彭金隆(2010)雖 有討論設部之後續事項,但僅針對應選擇保經或保代、適用消保法第 7 條與第 8 條與否與應如何過渡等三項問題討論,考量之影響範圍過於狹義,加之文中僅提 到設部門之優點,並未談及任何缺點。黃文娟(2010)雖亦有提到設部後可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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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影響,但其僅就銀行保險業者(銀行)之角度去探討可能面臨之正面與負面影響,
然就銀行保險中之其他主體影響,未觸及討論。
然任何制度之改變,勢必會帶來極大之調整成本,因此在法律制度實施前,
必須審慎研究制度改變所帶來之影響與衝擊,但檢視銀行保險領域之相關研究,
對於銀行保險制度變革之研究仍非常少見,僅有針對制度改變之原因與目的作一 說明,或針對制度改革後之影響做部分範圍之討論。故本研究針對此次保險法修 正案後,所提出之銀行設立保經代部門之影響,做深入研究,恰能補足這部分之 不足。
第三節 組織變革所致之影響相關文獻
由於銀行保險新制中保經代子公司須併入銀行部門之下,此涉及組織變革之 議題,故在此探討與組織變革相關之文獻。林毅強(2006)與李郁亭(2006)係以員 工之角度探討併購所帶來之衝擊,本研究認為對於金融機構而言,「人」為一重 要之資產,故可由兩研究中探討保經代公司之設部對於保經代員工產生之衝擊。
從林毅強(2006)之研究結果顯示,且對於員工而言所產生之衝擊層面包括:
裁員與解雇、工資與福利、職位調動、年資與勞工心理層面衝擊。李郁亭(2006) 之研究結果顯示,銀行購併會造成員工對於薪資福利、獎酬制度、職權職責、組 織結構、主從關係、銀行文化、作業程序、個人發展機會與是否被裁撤有所憂慮;
以及組織文化不同所造成之員工適應問題,最後由於不同公司之職等制度及相對 職稱之劃分不同,故尚可能面臨職等制度整合等問題。
另外杜淑華(2003)與林澄慶(2003)係例用個案之方式,從銀行整體角度去探 討併購後之影響。杜淑華(2003)發現企業文化及人力資源整合困難、勞資爭議、
資訊系統整合及客戶資料轉換、合併初期業務流失等皆為銀行合併中可能發生之 問題。而林澄慶(2003)認為文化差異、企業組織及通路整合是影響企業整合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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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因素,由於併購雙方對於組織結構、作業流程、風險管理等皆自有其一套體系。
因此企業文化之整合不易。
由於此制度為一新興制度,故無法取得歷史資料或二手資料進行分析,但綜 觀上述文獻,可從相關文獻中瞭解銀行組織變革對於員工以及文化衝突上皆可能 造成影響,故於此次修法之衝擊中,將會與以納入考量。
第四節 其他有關之銀行保險相關文獻
由張依帆(2005)之研究結果得知,銀行政策會影響理專之銷售行為與其欲銷 售商品之種類,意即銀行政策所主打之商品,其業績佔比通常較高。然銀行設立 保經代部門後,是否會使銀行於銀行保險中之地位(權利)更為提升,進而影響保 險商品販售之策略與種類,值得探討。而根據洪淳涵(2003)之研究,其證明激勵 制度與理專之工作投入呈現正相關,認為激勵制度的確會影響員工銷售時之績效 表現,因此本研究之疑問為由於銀行與保險業之文化與管理相當不同,因此當保 經代設部後,會不會影響其內部之激勵措施,進而影響其績效表現?
而彭金隆(2012)則於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2012 年 10 月 1 號施行後,分析 個資法於銀行保險中之適法性,其發現除轉介蒐集模式較無適法性之問題外,其 餘模式皆可能產生問題,故建議主管機關可允許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業 務,以降低法律遵循成本。故由彭金隆之建議可推知若銀行設保經代部後,將對 於個資法之適法性問題獲得一解套方案,對其營運有正面之影響。
賴惠瑛(2001)提到銀行跨入保險業所產生之問題與挑戰,與本研究研究之議 題有異曲同工之妙,故可從其提出之結果,做為本研究訪談問題之借鏡,例如:
對於金融監理機關而言,需考慮金融檢查事權之重疊,因此銀行設部後,由於保 險代理(經紀)部位於銀行下,對於監理機關而言,要進行監理分工將會面臨更嚴 重之考驗。而設部對於銀行而言,更可能產生組織結構之問題、整合後之經營管 理不易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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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小結
於第一節對於銀行保險文獻之回顧中可發現,雖然銀行保險之相關研究眾多,
然未有ㄧ論文主題係與本研究相似。而銀行保險權責不相符之問題確已困擾實務 界、學界與主管機關多年。好不容易於此次修法中得以解決,但銀行保險中兩方 與三方架構沿用至今已相當多年,市場上早有ㄧ套既定之運作模式,故修法後可
然未有ㄧ論文主題係與本研究相似。而銀行保險權責不相符之問題確已困擾實務 界、學界與主管機關多年。好不容易於此次修法中得以解決,但銀行保險中兩方 與三方架構沿用至今已相當多年,市場上早有ㄧ套既定之運作模式,故修法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