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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險法修法後影響與衝擊分析

第三節 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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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招攬之行為並不在特定目的範圍內。故若銀行欲將資料移轉給保險公司(或保 經代公司)則需按照個資法20條規定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但實務上銀 行大多忽略此一步驟,因此恐將面臨個資法之挑戰。

另外於兩方架構下,銀行與保險公司在進行客戶資料運用時,除受個資法規 範外,亦尚受到金控法之影響。金控法於103年5月20日前對於共同行銷之規定為:

子公司間可以使用客戶之個人基本資料進行共同行銷,但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 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但於103年5月20日修法後,現行金控子公司間 僅能利用姓名與地址進行行銷,其餘資料一律回歸個資法規範。此一修法無疑是 增加金控公司於共同行銷之難度,更是加重了銀行保險經營所面臨之個資法問 題。

因此,若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保經代則成為銀行 之部門,如此一來就無上述個資於不同公司間資料移轉之適用問題,因為銀行得 在同一法人架構下,直接從事保險招攬與銷售,而無需再將資料移轉給子公司,

可免於受到個資法資料移轉之限制,此將解決現行個資法嚴格規範金控或非金控 公司資料取得之困境,對於需要大量銷售名單之銀行,將成為他們欲設立保經代 部門之一大誘因(F2、F8)。

第三節 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之影響

一、 保經代員工產生眾多衝擊

至 104 年 11 月止,國內 39 家銀行中有設立人身保險代理(經紀)人之家數高 達 31 家(詳細情形見附錄二)。而根據本研究訪談之結果,推估恐將有 1500-2000 名之相關從業人員受到此次修法之影響(C11、I32、D14、E11 與 I50)。由此可知,

此次修法所影響之勞工人數甚廣,因此對於後續之因應措施將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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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去探討整併與組織變革之相關文獻,可得知組織變革後受到最大衝擊 之對象為組織內部員工。林毅強(2006)認為購併後對於員工之衝擊影響層面包括:

裁員與解雇、工資與福利、職位調動、年資與勞工心理層面衝擊。李郁亭(2006) 認為銀行購併會造成員工憂慮其薪資福利、獎酬制度、職權職責、組織結構、主 從關係、銀行文化、作業程序、個人發展機會之改變。且由於雙方職等制度及相 對職稱之劃分不同,故尚可能面臨職等制度之整合、不同聘用、升遷制度以及職 等降級等問題,而上述種種問題皆有可能發生於保經代公司從業人員身上。

本研究認為,對於民營保經代公司而言各層級之員工影響如下(可參酌圖 6-4 組織架構圖)。首先,併入銀行後最先面臨衝擊的將會是保經代內之高階主管,

由於保經代是設立於財富管理下之部門,故對高階主管而言,首當其衝的是恐將 面臨所做之職務內容不變,但職位下降之情形。例如原本為保經代總經理者,若 併入銀行後職務可能即降為副總(A2)。其次對於保經代之行政人員,例如:會計、

財務、資訊人員等,由於其職務內容與銀行既有之人員重疊,故極可能列入裁員 名單中(A3 與 E11)。而對於保經代之業務人員而言,由於未來銀行保險通路之發 展應仍會維持穩定成長,故對於銀行而言其仍需要相當之業務人員以維持業務 (I2)。最後針對 IC 人員(保險顧問)而言,薪酬部分則為其所受之最大影響,現行 IC 之薪酬計算主要係依照業績給予達成獎金,其固定薪較少。但如同前一節所 述,由於銀行於獎勵制度上較為僵化,故保經代併入銀行後之薪酬結構將可能轉 變為固定報酬較多而變動報酬較少(D2、D5 與 I18)。

總經理

業務部主管 管理部主管

區主管

企劃部主管

會計人員 財務人員 壽險人員 資訊人員

Key 單人員 商品 獎勵

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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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4 銀行保經代編制及組織架構範例 改編自: 何易儒(2006)

二、 文化衝擊

林毅強、李郁亭(2006)與杜淑華、林澄慶(2003)皆曾提及併購與組織變革所 造成之組織文化衝擊。而胡榮健(2002)亦曾提及由於銀行與保險公司管理文化之 不同,因此時常造成雙方於溝通或執行方面之問題。其認為銀行業在性質上被歸 為「買方需求導向」之行業,而壽險業則屬「賣方需要為導向」之行業,故雙方 在銷售積極度上有著極大差異。

而林進修(2007)更是將銀行與保險業之不同做一比較,其提到以下三點。第 一為經營風險,銀行之主要經營業務為存放款業務,故經營之主要風險來源為流 動風險與信用風險;而保險業主要經營活動為販售保單,故其可能面臨之風險為 利率風險與損失機率預測準確與否風險。第二為資金之運用,銀行之資金運用較 偏重於短、中期之資金運用;而保險則因保險契約多為長期性質,故在資金運用 上偏向長期性資金用途。第三為管理制度,銀行長期以來多以內勤人員來定位,

故其管理制度偏重合併管理;而保險業因其業務屬性明確,故其管理則以分別管 理為訴求。

雖於修法前保經代公司屬銀行之子公司,需聽從銀行母公司之政策指導,但 由於實際上保經代公司仍保有ㄧ部分之自主權,且保經代公司之主要從業人員與 銀行業相比擁有較豐富之保險專業知識,故其在思維與文化上與保險業較為相近。

然若將保經代併入銀行部門後,照目前市場現況觀之,將會被併入財富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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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而財管部門之高階主管又屬銀行端,按上開文獻回顧所述,銀行與保險業 間在文化與實際運作上存在眾多不相同之處,如此難免會發生文化衝突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