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險法修法後影響與衝擊分析
第七節 金融控股公司既公營銀行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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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可經營,但因其為不同業別故由不同業務局主管。然此種監理制度,對於銀行 保險之監理,將面臨以下問題:
雖然我國為一元化監理模式,但如前所述,實質上為一元化與多元功能監理 之混合模式,且縱觀過去文獻,本研究認為現今之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和檢 查局與之前之金融局、證期會、保險司及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於人員組織之 編制、工作職掌等並無不同。故由上推論,保經代部門化後將面臨保經代業務本 身為保險業務,但卻歸屬於銀行部門之下。但於監理層面觀之,雖然台灣看似一 元化監理,不論係保險業務亦或是銀行業務皆是屬於金管會之監理範疇,且由於 為多元功能式監理之緣故,理應由保險局做為監理主管機關,但實際上仍須由保 險局與銀行局對於監理職掌之區分達成共識才行。而王儷玲與彭金隆(2010)更指 出,於此架構下銀行如何接受保險局之管理是一極大之問題,因為於實務上執法 之界線實難以區分,如此將使保險局不容易在銀行保險中執法。因此保險局與銀 行局在銀行保險業務上應該作出協調與溝通,如此才能解決職責劃分之問題。
三、 後續監理問題
除上述所提及之分工問題外,未來於監理層面上仍有眾多之細節需要更仔細 思考,例如部門化後內部稽核內部控制應該要怎麼做?部門化後之組織架構應如 何安排?未來保經代部是否比照公司制來管理(I67)?一旦開放銀行得兼業經營保 經代業務後,是否開放其他產業兼營?亦或是保經代公司整併落日期多長(G9)?等 問題主管機關皆應審慎思考並應快速訂出相關規範以利市場遵循。
第七節 金融控股公司既公營銀行之影響
一、 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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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除銀行外之其餘金控子 公司亦得招攬保險商品。此次修法後對金控公司造成之最大影響為,若銀行轉投 資之保經代公司部門化後,在單軌制之前提下,金控下其他子公司之業務員如欲 招攬保險,可能將會面臨無保經代可登錄之情形(C1)。以下將就不同情況之金控 公司做一概略分析(詳見表 6-3)。
(一) 金控有轉投資設立人身保經代公司
國內 16 家金控中,共有 4 家金控自行設立保經代公司,且金控下銀行子公 司大多皆未設立保經代公司。故若此類型金控下之其他子公司欲販售保險商品,
責其業務員大多登錄於金控自行設立之保經代下。因此此次修法對於這類型之金 控公司影響較為有限。
(二) 證券子公司有轉投資人身保經代公司
國內 16 家金控中,共有 2 家金控之證券子公司自行設立保經代公司,且這 兩家金控之銀行子公司亦有自行設立保經代公司。故於設部後若銀行將保經代子 公司裁撤,由於尚有證券之保經代子公司可供登錄,故對此類金控之衝擊亦屬較 小。
(三) 僅銀行子公司有轉投資人身保經代公司
國內 16 家金控中,共有 8 家金控僅有銀行子公司設立保經代公司。此次修 法對於此類型之金控影響最大。以華南金控為例,旗下之華南銀行與永昌證券皆 有販售保險商品,但僅有華南銀行轉投資成立華銀保險代理人,因此華南銀行與 永昌證券之業務員皆登錄於華銀保險代理人之下。然修法後,若主管機關採取單 軌制,則於華南銀行設立保經代部門後,其原先之華銀保險代理人將不存在,加 上由於華南銀行保經代部門取得之證照為兼業職照而非專業經營,故僅能提供華 南銀行員工之登錄,因此永昌證券之員工將無法登錄於下(I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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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有 有 無
新 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有 沒有證券
兆 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有 無 無
第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只有產險)
有 無
日 盛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只有產險)
有 無
國 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無 無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有 無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無 有 無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 公營銀行之影響
由於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兩者有眾多不同之處,故特將此區分為一類別加以 討論。本研究認為對於公營銀行而言,較可能保留其轉投資之保經代子公司,原 因如下。
(一) 銀行與保經代體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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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銀行與其保經代子公司之體制有眾多不同,由於公營銀行之人員任用皆 須經過公開招考,而其保經代則不需要,因此對於雙方之整併而言,不若民營銀 行般彈性大。除晉用制度外,就員工之福利、職等升等之速度與位階雙方亦不相 同,故對於公營行庫而言,要吸納保經代人員潛藏著相當多之問題(I37)。
舉例而言,同樣為資訊人員,若屬華銀保代之下,可透過人力銀行之方式進 行招募。但若屬華南銀行之下,則需透過公開招考15之方式始得進入。
(二) 工會反對
金融機構之整併與相關組織變革對於員工之權利勢必造成衝擊,因此在這段 期間內,工會通常會表明立場為其成員發聲。且就過去之相關研究(李俊男;徐英,
2006)亦皆曾提及工會為影響銀行合併案進行成功與否之一重要因素,故工會之 力量不可輕忽。而如上所述,由於公營銀行行員之福利、晉用制度與保經代公司 皆不相同,故將保經代之員工併入銀行體系之中,而銀行工會為顧及原本銀行中 之員工權益,將可能表示強力反彈(I38)。
(三) 人事安排
對於公營銀行所設立之保經代而言,其高階主管之人選多為策略性之選任,
通常安排之人選為銀行退休之高階經理人。故將來若保經代部門化後,將可能造 成其高階主管之適應不良(E4 與 A4)。
第八節 小結
綜合以上內容觀之,對於銀行而言設立保經代部門對其各有利弊,而最大之 好處為對於客戶個資之取得將得以合法化,且可擁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上之稅賦減 免。而較大之壞處為喪失保經代公司所擁有的防火牆功能,以及修法後所需面臨
15考試科目則又區分為共同科目:國文及英文,與專業科目:邏輯推理、計算機概論、資料庫系統、
TCP/IP、作業系統(Windows/Un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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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責相符。故兩相權衡之下,本研究認為對於銀行而言,短期內將會採取觀望 態度而不做任何選擇,但長期來看將待各家銀行評估後,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方 式。
對於保經代公司而言,此制度之實行對其為百害而無一利,除將面臨員工之 裁員與整併問題外,若合併於銀行內部,亦將可能面臨文化衝擊之問題。而對於 保險公司而言,除提供銀行保險業務之產品種類將會更趨於類定存商品與支持銀 行之商品外,由於此制度將可大幅減低其交易成本,故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對於此 次修法為樂觀其成,然由於有得罪保經代公司之疑慮,故待事情塵埃落定前,保 險公司傾向不輕易表態(E5)。
另外對於消費者而言,過去不論係依照何種法律條款皆無法使銀行為其理專 之銷售爭議負連帶責任,然修法後將使銀行負起相對責任,提高消費者之權益保 障。而對於監理機關而言,雖然此次修法將解決過去長年以來銀行保險通路中銀 行權責不相符之問題,但後續之相關配套措施以及其餘細節,實屬監理機關應花 費心思擬定。
最後,對於金控公司而言,在單軌制之情況下,若將保經代公司部門化,將 恐造成金控下其他子公司之保險銷售人員無處登錄之窘境,此為主管機關須考慮 之情形。而對於公股之銀行而言,由於公股銀行體制與保經代差異之問題,故本 研究推測大多公營銀行將會維持原樣,而不選擇設立保經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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