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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三節 中華邦聯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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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讓臺灣在走上政治談判桌上之前,感到有受到大陸「對等」。但未來整合的模 式由兩岸共同來研商,而不是北京單邊的主張,只有做到這一點,也才能叫做是

「合情」的安排。

目前兩岸八次江陳會,共達成十八項經貿協議,兩岸經貿特色交流應加以制 度化與法制化,以有利於將「兩岸特色」的談判模式放入未來的政治談判。「兩 岸特色」的核心是雙方對等談判,互利雙贏,這樣的基礎之下,對於政治互信的 加強,更勝於官方的言論強調,亦有利於對如何解決政治關係尋求共識。面對經 濟全球化與區域化快速發展、世界經濟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明顯增加的環境,推動 兩岸高層次的制度性合作,特別是臺灣經濟增強國際競爭力和防止邊緣化。當 前 兩 岸 最 主 要 的 障 礙 就 是 雙 方 認 知 不 足 , 互 信 不 足 。 應 當 先 通 過 政 治 接 觸 , 厚 植 政 治 互 信 。

第三節 中華邦聯的進程

一、建立以「一國兩制」為形式,邦聯模式為實質的整合

與研究兩岸關係的大陸學者和臺灣學者討論過後,會發現在「一國兩制」的 內涵裡實際上蘊藏著「邦聯」的模式。

1、建立具有邦聯特色的一國兩制模式。邦聯的成員固然一定是個國家的實質,

但組成邦聯後這個國家則是指更廣義的形式。由於它允許加盟共合國或是具有主 權的國家都能加入邦聯,比較符合台灣目前的需求。但是因為邦聯形式上還是一 個國家的框架,如加盟的成員被允許可採行與邦聯中央可能不同、但卻是它所屬 意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的制度,那麼實質上也符合中共所堅持的一國兩制精神與 內涵。也就是說具有邦聯的形式,又加上一國兩制的實質內涵。

2、建立具有一國兩制內涵形式的邦聯模式。就是具有一國兩制的形式,但是更 具有邦聯的實質內容。例如大英國協。1931 年,國會通過《1931 年西敏法令》

(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創設「英聯邦」(Commonwealth Realm),要求 其成員國基於共同的歷史背景,彼此獨立但維持自由平等的關係。如澳大利亞、

紐西蘭、加拿大等。

二、中華邦聯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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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未來如何建構中華邦聯,或是朝向中華邦聯的目標邁進,其實最重要的 是兩岸的「整合過程」是否有這樣的條件逐步實現「整合目標」。因此「整合的 過程」有時比「整合的目標」可能更為更重要,因為民意的變動,往往在整合的 過程中,會導致目標可能發生改變,因此筆者也將邵宗海教授所提出兩岸整合的 機制建議納入本文當中。除了探討中華聯邦的可行性,當前首要步驟應建立兩岸

「整合」目標的機制,並要落實下列幾項措施:330

1、在學術界有些學者的觀點與概念,很能讓「整合機制」的建立,較有健全的 體質,在文獻探討時已提過臺灣學者魏鏞「邁向民族內共同體」論文中,曾說臺 海兩岸的互動過程固然有其歷史、地理、以至文化上的特殊性,然而從宏觀的角 度觀察,仍為人類政治現象的一部份,亦如人類分合行為的一環,因此要建立兩 岸的互動模式必須要進一步從垂直性(vertical)的世界歷史及水平性(horizontal)

的地理的比較分析角度找出全球政治分合之通則,再回到兩岸互動規律的探討,

援此方能從很廣闊的視野及更堅實的比較分析之基礎上探討兩岸互動相關問 題。331又譬如說,張亞中在他所著的「兩岸統合論」有提出「整個中國」的概念,

張教授認為「整個中國」能夠作為一個法律的主體存在,其基本的因素在於兩岸 經由意願表達出不分裂中國的承諾。因此張教授看法,兩岸經由一項《基礎協 定》,以文字相互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是必要的法律步驟。在相互以法律作 承諾後,彼此再相互接受對方的「主體性」,同意共存於國際組織,就不會在法 律意義上造成兩岸已經完成分裂的推論。這樣的觀點,可能在探討兩岸要落實「整 合機制」的建立時需要多方的思考。

2、兩岸「整合機制」要能建立,要有「統一的目標」,同時也應兼具實際可行的 方案與步驟。就如同韓國前任部長韓升洲建議,兩韓尋求統一,需要一個綜合的 統一方案。該方案不僅亦說明韓國今後要達到的目標,而且要說明達到目標的途 徑。332如果兩岸任何一方缺乏對統一目標建立的意願,實際上也就說明瞭「整合 機制」建立的困難,但是現階段「統一目標」對臺北來說只是選項之一,不過這 樣並不必然要產生排斥結果。因為這也可以使其中之一的選擇可作為目標,進而 建立「整合」的機制。張五岳教授就認為,如果目標不一致,並不構成「整合」

實質困難。因為有時手段一致,也會在最後拼出「整合」意願。他舉例說,北京 當局固然要運用「三通」來「以通促統」,臺北也希望藉由三通來壯大自身經濟 實力,這方面雙方手段可算是一致。但是,「三通」的長期開放會否導致臺北從 壯大自己必然需求大陸市場進而就產生與對岸「和平共存」的念頭,進而趨向有

「整合」意願的結果,這就是手段一致可造成目標共識的例子。而「整合」的最

330 邵宗海,《兩岸關係》(臺北:五南文化圖書出版社,2007 年),頁 711-712。

331 魏鏞,〈邁向民族內共同體:臺海兩岸互動模式之建構、發展與檢驗〉,《中國大陸研究》,

第 45 卷第 5 期,2002 年 9-10 月,頁 1-69。

332 韓升洲,〈南北韓統一之展望〉,收錄於趙全勝編著,《分裂與統一:中國、韓國、德國、

越南經驗之比較研究》(臺北:桂冠圖書,1994 年),頁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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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果即使沒有走向統一也可以是合理的結果。如此一來就沒有必要去排斥「機 制」的建立。

3、在前文敘述兩岸當局都曾提出類似「整合機制」的建議,但均因只是單方面 的呼籲而無兩岸雙方相互呼應,最後終導致機制建立的流產。因此,兩岸在各盡

「善意」表達之後,不妨先從一些不需設定苛刻前提的對話開始,進行任何可促 進「互信」基礎擴大與加強的措施。南北韓的經驗倒是能運用來啟發兩岸更進一 步的省思。舉例來說,從 1972 年到 1990 年兩韓就是有太多宣示與方案,缺乏促 進互動的行動,結果導致許多立意甚佳的建議,最後只淪為口號與口水。若非 1990 年之後進行總理級會晤的具體措施,恐怕韓國的整合機制至今仍處於空中 樓閣的狀態。當目前兩岸均重視兩岸和平與互動發展之時,是不是雙方當局均能 思考「和平」與「發展」對臺灣與大陸的重要性,進而以此為本,並多能為對方 處境考量,在「終止敵對狀態」與「兩岸直航」議題上進而對話而非談判程式,

讓互信基礎增強,有利下一步「整合機制」的建立。

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兩岸「整合機制」的探討,倒不在「機制」在形式上的 建立,而在於雙方接觸與協商過程中,有些重要的因素如「和平方式邁向統一因 素」與「耐心與時間因素」是否可列入兩岸當局的考量?彼此的互信基礎是否可 予以增強及擴充?兩岸也唯有在這些協商與對話過程中讓前述的幾項因素建 立,才有機會逐步建構邁向整合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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