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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家結構模式的探討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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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雙方自主和主權完整。

北京方面,雖然江澤民曾公開否定邦聯制的構想,他在接受華盛頓郵報時已 強調,邦聯涉及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的聯盟,它並不代表一個統一的國家。76但 2001 年錢其琛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的訪問時,被問及台灣提議兩岸合組「邦聯」

的主張,錢其琛也未直接拒絕,他說「只要臺灣當局同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解 決臺灣問題,我們可以耐心等待」。錢其琛並說:「為了化解他們的疑慮,我們說

『一個中國』,不只包括大陸,也包括台灣」。錢其琛宣稱中國大陸已採取「務實 而更包容性」的「一個中國」說法。77

從過去國家的經驗來看,單一制走向邦聯制,是一個過渡的階段,也代表著 國家從獨立走向聯合,其原因在於:1、國家在面臨共同強大的壓力下,互相結 合以抵禦外侮。2、提高國際社會地位,若能結合共同的利益形成聯合,有助於 國際地位及影響力。3、國際環境的壓力,包括外交孤立、強權威脅利誘、區域 合作要求等。4、傳統歷史關係,如對外政治、經濟或文化活動上,均有歷史上 的連結。78而上述幾項對與兩岸關係的現狀來分析,符合現實的需求。2008 年 5 月 20 日馬英九總統上臺後,兩岸關係改善,但臺灣在國際空間上,仍受到中國 大陸方面的壓迫;在國際貿易上,同時面臨著東南亞國家國協的貿易競爭以及歐 洲債務危機的進出口壓力;在區域領土上,南海與釣魚台等領土爭議仍待解決;

在傳統文化上,兩岸更是擁有共同的歷史記憶、語言和文字。因此兩岸關係的未 來走向若是朝向邦聯制運作,雙邊合作可望有較佳的解決方案。

第四節 小結

國家結構模式涉及一個國家內部的權力運作關係以及外部的國際地位,本 章節歸納三種國家結構模式的優缺點及對兩岸整合的適用性。其權力結構、中央 與地方的關係、相互優缺點之比較,可用表一簡明對照。

76 〈江澤民接受《華盛頓郵報》專訪〉,《中共國臺辦網站》,2001 年 3 月 26 日,

<http://www.gwytb.gov.cn/speech/speech/201101/t20110123_1723657.htm>。

77 關於錢其琛接受訪問的談話,見〈錢其琛談對臺政策〉,《大紀元網站》,2001 年 1 月 5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5/n30336.htm>。

78 鄭瑞耀,《聯邦國及邦聯國成員建立國際人格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993 年,頁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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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內部來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結構,單一制國家主要是中央集 權的制度,亦即有一個中央政府依據憲法所賦予的完全的權力,掌有統籌全國事 務的分配權力,包括軍事、財政、司法、外交、教育制度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地方政府的角色多屬執行任務居多,雖然中央政府會將部分的權力釋放,但都均 屬於中央政府的權力下放或稱授權;在對外關係中,單一制國家是單一的主體,

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人格,中央政府是唯一代表國家與他國簽訂條約或建立外交關 係。而聯邦制的憲法雖然賦予地方政府很大程度的權力,但與單一制相同的情況 是,聯邦政府仍是代表國家唯一的政府,台灣與中國大陸都無法放棄其原本的主 權國家地位,共同聯合成立一個新的聯邦國家。主權問題尚待解決,因此單一制 與聯邦制對國家內部來說,雖較為穩定,並且對外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人格,利於 與他國交往,但均無法適用現階段的兩岸關係。

就現階段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狀態,邦聯制雖是為較鬆散的分子國成員聯合 的形式,但能維持雙方的核心利益,對內各分子國成員對等、政府互不隸屬,分 子國的自主性高,可與外國進行結盟或簽訂條約,雖為一個邦聯制國家,但並不 會涉及到分子國的國名或國號需要更改的問題,這些具有彈性的制度作為兩岸國 家結構安排的第一階段,可以解決兩岸對於相互定位與兩岸在國際定位的問題,

也可以解決「誰是中央政府,誰是地方政府」的主權爭議。臺北方面過去一直大 力研究邦聯制對於兩岸統一的可能性,並為邦聯制再加上兩岸共同遵守「一個中 國」的屋頂架構,以讓北京對於「可自由退出邦聯」可以放心,但對北京來說,

已明確拒絕接受兩岸共組邦聯制國家的可能性,不過在中共官方的講話中,屢次 聲明「只要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什麼都可以談」,故可以這樣說,在兩岸都接受

「一個中國」的屋頂下,北京應不會排斥談判「邦聯制」這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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