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主要發現
本研究以我國商標行政審查實務角度出發,經由「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 法」及「案例分析法」之整理分析,在《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我國菸品商標審 查之間,有以下之發現:
關於《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相關法制規範方面,透過第三章及第五章之文 獻分析、比較及案例彙整分析發現,《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11 條本文所指之菸 品包裝標示涵蓋三個部分:菸品成分、健康警語標示及誤導性引人錯誤之用語之 禁止。有關誤導性引人錯誤用語之意涵,不僅是真實性之維護,更大一部分是要 阻斷菸品對消費者之吸引力。公約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之實施準則,將菸品包 裝容器視為是廣告和促銷重要因素之立場277,運用於實務時可能導致廣告管制及包 裝標示管制出現難以區分之現象。《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落實上,國際間越來越 多國家或地區對其國民健康之保護標準不斷提高,對菸品包裝管制上除採大面積 警示圖文標示之外278,有關菸品素面包裝之立法亦正快速的在不少國家擴展開來,
其規範上多參考澳洲規定。面對菸品素面包裝與註冊商標之使用問題,澳洲菸品 素面包裝法透過擬制使用意圖之方式予以處理,讓菸品商標之申請、註冊後權利 之維權,及據以爭議他人商標之進行,均不會因菸品素面包裝制度之施行而受影 響279。且澳洲對商標權利之保護範圍,僅屬限制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之消極權利。澳 洲高等法院認為菸品素面包裝法並無貶損菸商財產權之收益並使其他第三人因而 獲益,菸商雖因法案限制其使用相關權利而受商業價值損失,然該等損失非屬憲
277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二節第三項內容。
278 參見「圖表 2」。
279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第一項內容。
法保護範圍280。
歐盟菸草製品新準則,擴大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並禁止薄荷口味等特殊口味 香菸之販售,對誤導性標示有更詳盡之解釋281。歐盟法院認同準則對人類健康應 採取高標準保護,特別是兒童及少年健康的維護。且在手段必要性之選擇上,提 高吸食特定口味香菸之年齡限制、禁止跨境銷售菸品、在菸盒及標籤上標示特定 口味與一般香菸同樣對健康有違害之警語等方式,認為均不足降低菸品之吸引力,
對遏止少年接觸菸品,無法達到相同效果282。
國內菸害防制政策方面,由立法沿革觀之,菸品品牌、包裝標示之管制規定,
對菸品銷售利益影響極大,立法過程中,對品牌名稱與「誤導」消費者或「影射 無害健康」之可能性,或「淡菸、低焦油」等文字性質究屬表彰菸品特性,提供 消費者辨識選購菸品之商品資訊,或屬誤導或影射吸菸無害健康,已有激烈討論283。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 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其含義固廣於《菸酒管理法》第 31 條第 2 項之「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標示」,惟分析行政函釋及司法判決得 知,被認定屬該項情形者甚少,推其原因,應是認定文字、標示與致人誤認吸菸 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間關聯性認定,有其困難度284。至於菸品廣告部分,分析相 關行政函釋、司法判決發現,國內菸害防制實務,採與《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實 施準則相類似之見解,將菸品包裝視為菸品廣告類型之一,且在廣告行為之認定 上,將可能解釋推導為吸引消費者之文圖標示均納為菸品廣告,此部分似呈現與 歐盟菸草製品新準則對誤導性標示解釋285相類似之看法。實務運作下,《菸害防制 法》第 9 條第 1 款之適用範圍被大幅擴張,其對條文之解釋是否逸脫法條所列舉
280 詳參本研究第五章第二節第二項內容。
281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三節第二項內容。
282 詳參本研究第五章第二節第二項內容。
283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內容。
284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及第五章第三節第二項內容。
285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
之事項,容有疑義之外,並造成《菸害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適用上之架空,改 以較重之法律效果論處,混淆「容器標示管制」與「廣告方式管制」規範之不同 目的286。又依國內《菸害防制法》參照《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菸品廣告」、「菸 品贊助」所為之定義,似難以界定其涵攝範圍,難認菸商得由現行法之定義解釋,
知悉其真正範疇287。
有關菸品商標及其消費市場方面,由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之商標註冊公告統 計資料發現,本國人(本國商)與外國人(外商)取得菸品商標註冊公告比例(2:8),
幾乎呈現與全類(45 類)商品或服務之本國人(本國商)與外國人(外商)公告註冊商標 比例(7:3)相反之現象,且取得菸品商標註冊之外商,又以瑞士商、日商為最多288, 顯示在國內菸品消費市場,進口菸品應占有相當比例,且菸品商標設計態樣、使 用方式及國內消費者認知,受國外競爭同業或國外市場使用方式之影響不小。透 過第四章及第五章之文獻及案例分析發現,據國內紙菸銷售統計顯示,自 2009 年 現行《菸害防制法》施行後,國內每年紙菸需求量仍維持在 18 至 19 億包,市場 上國外進口紙菸菸品占有近半成比例289。是國內消費市場對菸品仍有相當之需求量,
對菸商而言仍有龐大商機,對反菸團體來說,認仍需倡議更嚴格之菸控措施,要 求政府提高對國民健康保護之標準。在菸品管制相關措施中,菸品素面包裝對菸 商利益、菸品商標之衝擊最大,且觸及菸商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商業言論自由等 基本權利,採行此手段之合憲性審查方面,如以大法官釋字第 414 號解釋之言論 價值高低為立論基礎,菸品商標雖係商業言論之一環,惟其包含企業文化、企業 價值、品牌理念內涵,似乎難逕謂因其言論價值低,對其限制手段之審查標準強 度或密度較低。因此,參照釋字第 744 號解釋見解,以手段要維護之利益重要性 程度為基礎時,宜考量菸品對國人健康之危害程度,國內需否將維護國民健康或
286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四節第五項內容。
287 詳參本研究第三章第五節內容。
288 詳參本研究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內容。
289 詳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二節內容。
杜絕少年接觸菸品、維護兒童暨少年身心健康之利益,提升至「特別」重要之公 共利益層級,並宜嚴格審查菸品素面包裝手段與目的達成之間之絕對必要關聯性,
且亦應考量國內菸品市場,對進口菸品之需求量,菸品素面包裝措施,是否促成 國內走私菸品更加猖獗,對吸菸消費者之保護不利等問題290。
而在現行《菸害防制法》實施下,分析 2009 年至 2017 年 5 月間之公告註冊 商標及商標爭議案件,和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間之核駁商標申請註冊 案發現,為因應法規範,菸商在菸品商標設計上,多以紅色、藍色、綠色、銀白/
淡黃幾種色系來區分產品系列,且自 2015-2016 年起,更出現以文字表達色彩並 結合數字方式呈現;文字用語選採中性化、廣告化或透過聲明不專用方式加入廣 告性、自我標榜性或說明性用語;圖形設計朝向簡單、清新或暗喻說明等;整體 商標設計,越來來越簡潔291。觀諸核准註冊之菸品商標或商標爭議案件,菸商設計 之商標態樣除逐漸趨向臨界於暗示性商標及說明描述性標示之間,似乎亦有意透 過聲明不專用制度的操作,變相使原本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不得標示之文字,
反取得商標註冊保護292。
核駁菸品商標申請註冊案部分,核駁註冊之理由,以識別性有無及是否有誤 認誤信其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為主。其條文適用上出現變化,以 2003 年《商標 法》修正施行及 2007 年現行《菸害防制法》修正公布為分水嶺之現象,2007 年現 行《菸害防制法》修正後,審查上幾乎未再引用 2003 年《商標法》修正施行前所 公布之「菸類商品申請商標註冊處理原則」,且適用「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 質、品質、產地之虞」條款核駁註冊申請案件之比例甚少。適用法規出現更替之 原因,是實務對菸品商標上之文字是否造成公眾產生誤認誤信其性質係對健康無 害或較健康之認定發生疑義293。將該等商標核駁案件發展經過,對應《菸害防制法》
290 詳參本研究第五章第二節第二項內容。
291 詳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三節之「圖表 4」、「圖表 5」、「圖表 6」。
292 詳參本研究第五章第四節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及「圖表 15」、「圖表 16」。
293 詳參本研究第四章第三節第五項內容及「圖表 9」,與第五章第三節第一項內容及「圖表 14」。
第 6 條第 1 項之立法過程、行政函釋與司法判決見解,發現從法規制定到實務運 作,國內對菸品商標或菸品包裝標示是否有「誤導」、「影射無害健康」、「誤 認誤信對健康無害/危害輕微」之判斷認定較為嚴謹,與《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實 施準則或歐盟菸草新準則之解釋尚屬有別。
菸品商標爭議案件部分,將自分析案例結果結合商標統計數據得出,因《菸 害防制法》之施行,菸品廣告受嚴格管制,菸品商標使用事證大幅萎縮,消費者 對菸品商標之認識方式或途徑,明顯已異於一般商品習以廣告促銷等方式,菸品 交易模式與一般商品的不同,及菸品販售有其歷史演進,消費者具特定性,國內 市場之進口菸品比例高、菸品註冊商標權人以外商占大部分等因素,牽動影響實 務上就相關消費者熟悉程度、著名商標程度因素之審查,以及菸品消費者認知情
菸品商標爭議案件部分,將自分析案例結果結合商標統計數據得出,因《菸 害防制法》之施行,菸品廣告受嚴格管制,菸品商標使用事證大幅萎縮,消費者 對菸品商標之認識方式或途徑,明顯已異於一般商品習以廣告促銷等方式,菸品 交易模式與一般商品的不同,及菸品販售有其歷史演進,消費者具特定性,國內 市場之進口菸品比例高、菸品註冊商標權人以外商占大部分等因素,牽動影響實 務上就相關消費者熟悉程度、著名商標程度因素之審查,以及菸品消費者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