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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國內外對菸品包裝標示、廣告行銷之規範分析 . 60

第三節 國外規定概況

第一項 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 素面包裝規定

澳洲於 2010 年《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公約第 11 條實 施準則後,旋於隔年 12 月通過「菸品素面包裝法(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內容大量參考公約第 11 條實施準則之建議,採取遠高於公約要求之標準,

該法全面適用於各式菸品,包括雪茄、煙斗、無煙菸品。該法第 19 條規定,凡於 澳洲銷售之菸品容器,須採底色為土綠色之素面包裝,印製 90%及 70%之警示圖 文,兩側詳述各種有害致癌物質,提供完整菸害資訊。對於菸品商標,第 20 條規 定,除非該商標及標章的呈現方式能符合同法第 21 條所規定之要求,否則一般係 禁止商標及標章出現於菸品之零售包裝上。是依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施行細則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Regulations 2011,下簡稱細則)161要求,要出現於香菸 包裝(cigarette pack)162及香菸盒(cigarette carton)163零售包裝容器表面之菸品品 牌、營業或公司名稱、菸品之差異性名稱(variant name)164,必須以「Lucida Sans」

159 Guideline of article 11,para15-17

160 Guideline of article 11, para 22-24

161 Article 2.4.1 of Tobacco Plain Packaging Regulations 2011.

162 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香菸包裝」係指任何用於零售且直接裝有香菸容器者。

163 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香菸盒」係指任何用於零售之容器,且該容器內還包 含有其他直接裝有香菸之更小單元包裝之容器。

164 「差異性名稱」,以菸品來說,指被用以區辨同一品牌、營業,或公司名稱下販售之不同種類菸 品,例如:含有或未含有薄荷醇、不同口味、焦油濃度不同、有無濾嘴或仿軟木濾嘴,或是不同長 度、粗細等。

字體印製;品牌、營業或公司名稱的字體大小不能超過 14 級字、差異性名稱的字 體大小不能超過 10 級字;字首之文字應大寫,但整個字串不能出現其他大寫字;

採用未加粗的標準字體;顏色須選用 Pantone Cool Gray 2C。且澳洲素面包裝法第 22 條規定,除非有細則允許,菸品之零售包裝或者是零賣菸品的包裝紙必須是透 明且沒有顏色、標記、質地,抑或任何形式的裝飾。且除非有細則允許,商標或 標章不得出現於包裝紙的任何地方。

與商標法適用之相關規定

為處理執行該法導致菸商未能使用註冊商標,而有澳洲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5)第59條所規定,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具在澳洲使用、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 之意圖,或者是將商標移轉予以在澳洲就所指定之菸品商品使用商標為目的而組 成之營業主體的意圖,會構成他人可對該商標主張之異議事由之情事。澳洲菸品 素面包裝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為實現澳洲商標法及依該法所訂子法之目的,若 非因本法的施行,申請人將會(1)有意圖在澳洲就所指定之菸品商品使用商標,(2) 授權他人在澳洲就所指定之菸品商品使用商標,抑或是(3)把商標移轉予以在澳洲 就所指定之菸品商品使用商標為目的而組成之營業主體者,會被認為有使用商標 之意圖。是據該條文規定,不會因該法之施行,使菸商業者被認定為不具有實際 使用菸品商標之意圖。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進一步指出,

為避免疑慮,並實現澳洲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165之目的,菸品素面包裝法 不會產生讓菸品相關商標之使用變成違法的效果。基於該法規範,致特定人無法 將商標使用於指定之相關菸品零售包裝或菸品本身之實際情況,並不會因而導致 商標不能取得註冊,亦不會使撤回對該商標申請註冊之核准決定、讓商標在附加 條件或限制的情況下方可取得註冊,抑或是廢止商標註冊等做法被合理化。

165 澳洲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5)第 42 條第 b 款、第 38 條、第 84A 條,及澳洲商標施行細則 (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第 17A.27 及第 17A.42A 條規定。

再者,澳洲商標法第92條第4項b款規定,對於未使用之註冊商標,他人可向 商標專責機關提出「未使用申請(non-use application)」之爭議案,即商標權人於 該申請提出日之1個月前之前3年,未於澳洲實際使用或以善意之方式實際使用該 註冊商標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該註冊商標將會被從註冊簿中移除。又澳洲商標 法第100條第1項c款規定,若被爭議商標之權利人於前揭澳洲商標法第92條第4項b 款之有關程序中,主張爭議案提出者就其註冊商標並未於相同期間內,已於澳洲 實際使用或以善意之方式實際使用,則該爭議案提出者必須要能夠反駁這樣的主 張。爭議案提出者若能依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第28條第4項規定,舉證其若非因菸 品素面包裝法之施行,即會在澳洲將商標使用於有關菸品之零售包裝或菸品本身,

則認為該爭議案提出者已經反駁被爭議商標權利人之主張。

第二項 歐盟菸草製品新準則

歐盟於 2014 年新修之菸草製品準則(Directive 2014/4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被認為其允許歐盟各成員國可將菸品素面包裝當作 制度選項之一。準則之目的在促進歐盟煙草及相關產品內部市場之順利運作,以 高標準之健康保護為基礎,側重少年人之健康保護,鼓勵會員國通過採取適當措 施制定和執行年齡限制來阻止向兒童和少年銷售這些產品166

菸品成分:準則指出一些會被認為具有健康益處,降低健康風險或增加精神 警覺性和身體健康印象之添加劑,應禁止使用。並禁止使用增加成癮性和毒性之 添加劑167;另外,具有特殊口味/風味之菸品可能會促使消費者開始接觸吸食菸品 或影響消費型態,對於銷售量較高之特殊口味菸品,應逐步被淘汰,以便消費者 有足夠的時間切換到其他產品168

166 DIRECTIVE 2014/4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 3 April 2014, para 21.

167 Id. para 18

168 Id. para 16

警示圖文標示:準則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關於吸用之菸品169,應標示「吸 菸殺人-現在戒菸」或「吸菸殺人」之警語,及載記「菸草煙霧含有超過 70 種已 知會導致癌症的物質」信息。菸品每一單位包裝容器外側前後表面和任何外部包 裝之 65%,須標示由文字警告及彩色警告圖片組成之組合健康警語。並指出成員 國可對添加劑或包裝提出更嚴格的規定煙草製品(如平面包裝)。

誤導性之標示:準則指出菸品或其包裝上,可能會誤導消費者,特別是年輕 人會誤認該等產品之危害較小之圖文標示,例如使用特定字詞或特徵:「低焦油 (low-tar)」、「輕(light)」、「超輕(ultra-light)」、「溫和(mild)」、「自然(natural)」、「有機 (organic)」、「沒有添加劑(without additives)」、「無味(without flavours)」或「纖細(slim)」,

或特定名稱、圖片、比喻或其他符號/標誌。其他誤導性元素,包含但不限於插入 物或其他附加材料,例如,黏貼標籤、貼紙、插圖,或與菸品本身的形狀有關。

或藉由提示有益於減肥、性感的、社會地位、社交生活或女性氣質、男性氣質或 優雅等品質方面來誤導消費者。同樣的,單枝香煙之尺寸和外觀可能會誤導消費 者,造成他們有危害較小的印象。菸品的單位包裝及其外部包裝都不應包括印刷 的憑單、折扣優惠、參考免費分銷、買兩送一或其他類似鼓勵消費者購買菸品之 優惠170

準則第 13 條規定171,單元包裝、任何外包裝和菸品本身之標籤,不得包含下 列任何元素或特徵:推薦菸草製品或鼓勵消費,產生對其特徵的錯誤印象、健康 影響、風險或排放;標籤不得包含關於菸草製品的尼古丁、焦油或一氧化碳含量 的任何信息;表明特定的菸草製品比其他菸草產品的危害較小,或者旨在減少一 些有害成分的煙霧的影響,或具有活力、勁力、癒合、恢復活力、天然、有機物 質或具有其他健康或生活方式的好處;提及味道、氣味、任何調味劑或其他添加

169 吸用之菸品,不包含香菸、自助捲菸、水菸以外之吸用菸品及無菸菸品。

170 DIRECTIVE 2014/4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 3 April 2014, para 27.

171 Article 13 of DIRECTIVE 2014/40/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

劑或其不存在;類似於食品或化妝品;暗示某些菸草製品具有改善的生物降解性 或其他環境優勢。另外,單元包裝和任何外包裝不得透過包括印刷憑單,提供折 扣、免費分銷、二對一或其他類似優惠來表明經濟優勢。前述禁止的要件和特徵 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此等文字、符號、名稱、商標、比喻或其他標誌。

在歐盟菸草製品新準則下172,未來在歐盟銷售之菸品,將標有較大和強制性 之圖文健康警語、菸品可能不再具有特殊味道(例如薄荷醇、香草或糖果)、包裝採 立方體形狀,小包裝或不規則形狀之包裝將被禁止,包裝上有關標榜有益生活方 式、味道或調味品、特別優惠、或產品有害性較小等誤導性/促銷性之標示被禁止。

第三項 國際目前動態

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法,通過其國內高等法院1732012 年 8 月 15 日裁決該法案屬 合憲,2017 年 5 月又於 WTO 菸品素面包裝法之爭端解決案獲勝訴174。目前國際 間有關菸品素面包裝之立法正快速在許多國家擴展,英國菸品標準化包裝法在 2017 年 5 月 20 日強制施行、挪威菸品素面包裝立法會於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

愛爾蘭菸品素面包裝之要求會在 2017 年 9 月生效、泰國最近通過之菸品控制法已 納入素面包裝規定,其立法規範上多參考澳洲規定,包含素面包裝顏色,選以無 光澤之底色,除去廣告、行銷用語等標示和標準化菸盒規範175。觀此發展,《菸草 控制框架公約》相對於其他國際協定或自由貿易之衝突雖未取得優先性之地位,

然在締約國對人民健康權利的重視不斷提升下,有越來越多國家願以高標準的健 康保護作為立法基礎176

172 European Commission - Press release , 10 key changes for tobacco products sold in the EU , 20 May 2016.

173 澳洲高等法院,為澳洲聯邦司法體系中之「最高法院」,地位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 http://hcourt.gv.au.

174 WIPR , WTO upholds Australia’s plain packaging restrictions, 2017.5.5

174 WIPR , WTO upholds Australia’s plain packaging restrictions, 20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