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菸品商標態樣及商標審查之變化與菸品包裝標示之改變
第五節 菸品包裝標示之改變
綜整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及本章之介紹分析,菸品包裝標示可分兩大區塊,
一為商標品牌,另一為商標以外之其他商品標示。有關商標部分,除主要品牌文 字之外,其顏色、圖案、符號或與之聯合為一整體之菸盒外型,均屬商標標示之 呈現。設計變遷上,由日治時期之「荒鷲」、「隼」、「朝日」、「八紘」等品 牌以軍人、飛機或代表日本文化之太陽光芒、櫻花、富士山等圖像為主;至國民 政府遷台,改以「祖國」、「勝利」等品牌;以及由反應台灣早期傳統農村經濟 之「香蕉」、「新樂園」品牌,到為與開放進口之外國菸品相競爭,所推出之限 量版、紀念版、客製化菸品策略225,及原本以中文為主之文字設計改為英文為主,
搭配簡潔圖案顏色造型,塑造新的品牌形象(參見「圖表 7」)。
其他商品標示部分,為商品資訊之提供,以助消費者購買時作合理經濟抉擇,
其標示之項目內容、資訊及圖文用語,隨時代變遷有所不同。早期為達政令宣導 所標示之文字有「反共建國剿共抗俄」、「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建設台灣復 興中華」等字樣;爾後改為倡導「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並基於菸品對人體健 康之重大影響,為維護國民健康,在商品資訊之提供上,菸商被課予提供尼古丁、
焦油含量等重要客觀事實資訊之義務226,及標示一定面積之警示圖。另外,加註使 用之文字、標示,依現行《菸酒管理法》除不得有不實、使人誤信之外,在《菸
225 台灣菸酒公司於 2003 年推出長壽尊爵「十二星座系列」香菸;2004 年、2006 年「梵谷藝術畫 系列」香菸;2008 年「蒙娜麗莎系列」香菸、「日月潭」香菸;2009 年「運動競技系列」香菸等。
226 菸害防制法第 7 條規定。
害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款之實務運作下,可能被解讀為致人誤認 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或可能吸引消費者之文字及標示均受到限制。另外,
加註使用之文字、標示,亦可能透過申請註冊商標之方式取得整體商標保護。
菸品包裝容器上之商標及其他商品標示之位置、面積、字體等整體態樣,依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規定,菸品容器正反面積最大外表 明顯位置處係標示健康警示227,且菸品包裝容器在開啟後,消費者仍能清楚辨識健 康警示228。尼古丁、焦油含量則須以黑色中文 6 號以上字體印製於白色底上229。因 此,扣除菸商名稱地址、產製效期等資訊之標示,真正作為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 之商標,或其他加註文字之標示空間極為有限。
第六節 小結
觀諸 2009 年《菸害防制法》施行後所註冊公告之商標,顯示菸品商標態樣,
包含單純文字、圖形、文字與圖形之聯合式或由文字、圖形及立體菸盒外型組成 之聯合式商標。菸品商標之型態樣式,非僅限於前述第三章第四節第四項之司法 判決中認定之主要菸品品牌名稱。且由該等商標得歸納出,為因應《菸害防制法》
規範,商標設計採用之共同元素或呈現之特色有,特定顏色之選用;數字符號之 搭配;文字用語的中性化、廣告化;圖形設計朝向簡單、清新或暗喻說明等;整 體商標設計,越來來越簡潔。另外,經分析註冊商標申請核駁案件、爭議案件發 現,菸品商標申請註冊案遭核駁之理由,絕大多數涉及識別性有無與是否產生誤 認誤信之絕對不得註冊事由之判斷;爭議案內容對識別性有無之爭執案例增加;
個案上檢送之使用事證類型,以靜態資料(例如商標註冊狀況)較多;關於是否有 致混淆誤認之虞之審查認定,菸品消費市場的特殊性是極重要的因素。
227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3 條第 1 項。
228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229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11 條第 1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