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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之探討

第五章 國內菸品商標審查實務之探討研析

第三節 菸品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之探討

第一項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之適用與疑義

在絕對不得註冊事由中,「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是 基於公益目的之考量,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包含健康上之利益)所作之規定。智慧 局 2002 年依 1998 年修正施行之商標法第 37 條第 6 款公告之「菸類商品申請商標 註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262),於 2003 年 11 月 28 日之商標法修正施 行前,審查適用上,曾依此援引修正前《商標法》第 37 條第 6 款作為核駁日商.

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2 年 6 月間申請註冊之一系列包含「LIGHTS」(淡 菸)、「MILD」(溫和、柔和)等字樣商標之依據,該等案件共計 30 件,部分商標圖 樣參見「圖表 14」。惟嗣商標法修正施行後及 2007 年《菸害防制法》修正後,審 查上幾乎未再引用該「處理原則」,且在核駁案件中,適用「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 品之性質、品質、產地之虞」條款核駁註冊申請案件之比例甚少(參第四章第三節 第五項之分析)。探其適用法規出現更替之原因,應是實務對「使公眾誤認誤信」

之規範目的與解釋究竟為何? 「處理原則」是否已逸脫該規範目的與解釋?且其規

261 立法資料,應指立法當時已經存在的相關資料所支持之真正目的及手段,不包括立法之後才出 現的新事實或新目的。當適用嚴格審查標準時,法令合憲性的判斷基準時,應以受審查法令之立法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262 規定內容詳參第二章第四節第五項介紹。

定「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申請註冊」是否得當?所產生之疑義。以下就該等案件 歷史過程及審查適用疑義作說明。

圖表 14 包含「LIGHTS」、「MILD」字樣之申請註冊商標 包含「LIGHTS」、「MILD」字樣之申請註冊商標

第 091027671 號263 第 091027688 號 第 091027669 號 第 091037653 號

文字:CAMEL LIGHTS/SINCE 1913 SMOOTH FLAVOUR

文字:CABIN MILD/

CHARCOAL FILTER/ KING SIZE

經濟部訴願會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第 091027671 號、

第 091027688 號及第 091027669 號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核駁訴願決定中表示264

264 經濟部經訴字第 09306210270 號、第 09306210300 號、第 09306210230 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意、或「低焦油香菸較健康」之意。原處分未自該文字分別指「淡菸」/「溫和的、

柔和的」/「一、一毫克焦油」究竟何以致消費者對其性質或品質產生誤認誤信之 虞予以論述。原處分所稱「由於淡菸中的尼古丁比較少,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深 或更快吸入的方式吸入…」/「由於口味柔和的香菸,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深或加 快吸入的方式吸入…」/「由於低焦油香菸中的焦油比較少,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 深或加快吸入的方式吸入…」雖非無考據,惟此係輾轉推演之結果,難謂一般消 費者逕自「LIGHTS」/「MILD」/「ONE/1 mg」文字意義本身即可直接輕易推導。

*推論是否符合法規原意:無論淡菸或一般香菸,於包裝盒上均一律標示有 吸菸有害健康或類似之警語,菸品是否有害人體健康或應如何防範,非商標法本 身應考量或解決問題,原處分推論難謂符合法規原意。

*不准聲明不專用與審查一貫性:原處分如認商標圖樣上之文字或圖形已涉

「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產地之虞」,已無再藉聲明不專用方式,

使其所請商標獲准註冊之餘地,自無須再論述是否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原處分 既謂「LIGHTS」部分因刪除後未失其商標圖樣完整性而不准聲明不專用,何以准

「SINCE 1913」、「SMOOTH FLAVOUR」/「CHARCOAL FILTER」聲明不專用?

且「SMOOTH FLAVOUR」/「CHARCOAL FILTER」亦得推論使消費者直接或間 接產生「口味柔順溫和之香菸是較健康或較無害的商品」/「活性碳濾嘴之香菸是 較健康或較無害的商品」之錯誤印象,亦應不得准其聲明不專用?另外,此作法與 智慧局前曾准「SUPER LIGHTS」、「LIGHTS」、「ULTRA LIGHTS」等文字聲明不 專用後而予以核准註冊之商標,在審查上缺乏一貫性。

*「處理原則」與《菸害防制法》:「處理原則」雖與《菸害防制法》修正草 案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有關,惟《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尚未經立法院三 讀通過,是否就此定案,猶未可知。縱申請人圖藉此商標申請註冊,規避將來可 能施行之《菸害防制法》有關菸品容器不得加註淡菸、低焦油等文字之規定,究

屬將來菸害防制專責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應如何透過修法因應之問題。

前揭案件經訴願會以上述理由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重為處分,智慧局就該 等案件及其他案情相同之原處分撤銷案,原擬俟《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後再行 審查。惟《菸害防制法》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申請人旋於同年 11 月 自請撤回該批商標申請註冊案。是此,實務極少針對商標上之文字是否有可能造 成公眾產生誤認誤信其性質係對健康無害或較健康,進行認定或討論。

第二項 菸品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

由前項訴願會決定指出,原處分在法規意涵與系爭商標文字文義間之關聯性、

推演論述問題,得見「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虞」之法條規定 原意,是在處理有關構成商標之圖、文等項目本身,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間 有名實不符,且消費者會因商標本身之外觀、觀念或讀音,產生與指定商品或服 務之聯結上,可能有誤認誤信其商品性質、品質之情形。審查上,此誤認誤信之 聯結關係要如何認定,依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1324 號判決、101 年度判字 第 469 號判決指出,應考量市場交易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 識、感知為基準。按此應用於菸品商標時,一商標構成之文字或圖形等元素,即 便有多義表示或有多種解讀可能性,然如果有部分菸品消費者之理解、認知中,

可能導向與菸品性質、品質相關聯之解釋,而產生誤認誤信,應就有該條款之適 用。

前項訴願會決定雖表示,商標上之「LIGHTS」/「MILD」/「ONE/1 mg」文 字意義本身,與「由於淡菸中的尼古丁比較少,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深或更快吸 入的方式吸入…」/「由於口味柔和的香菸,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深或加快吸入的 方式吸入…」/「由於低焦油香菸中的焦油比較少,抽菸者無意間會以更深或加快 吸入的方式吸入…」間之聯結關係,對消費者而言,並非直接輕易可推導;又「處 理原則」在訂定上所參照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尚未定案;且申請人是否企

圖藉商標申請註冊,規避將來可能施行有關菸品容器不得加註淡菸、低焦油等文 字之規定,屬菸害防制專責機關應面對之修法問題。然以目前《菸害防制法》第 6 條已修法通過實施多年,且菸品消費族群極具特定且群聚之特性,及菸品有其特 定使用方式,菸品消費者在使用需求或希望獲得的品質、性質具有較高之同質性 等情形下,對商標上之多義字詞、圖像等事項與菸品間之關聯性推導、認識理解,

可能較無歧異。是宜由菸害防制之規定及實際運作情形與商標法就該條文規範之 目的,重新考量菸品商標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性質、品質之虞之審查。

在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項介紹之《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1.1.(a)條及其實施 準則,得見公約對菸品包裝標示之管制,係針對任何誤導性引人錯誤之用語或可 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的手段推銷。其內容包括直 接或間接產生危害較小之虛假印象之任何詞語、描述、商標、圖形或其他標誌,

例如「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字詞,以及具有吸引消費 者之圖、文等設計態樣在內,並建議採行素面包裝措施,以達全面杜絕。觀諸公 約規範禁止標示之圖文與其有虛假、誤導、欺騙或可能對其特性、健康影響、危 害或釋放物產生錯誤印象情形之間,是否均具有直接關聯性,除有討論空間之外,

其建議實施之措施手段實為強烈。對照國內目前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 項,雖係參照公約規定,對「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 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之使用予以限制,然在實務運作上,行政機關所作 函釋及司法判決,對該條款之適用均呈現較謹慎之認定,在菸害防制法解釋彙編 收錄的函釋中,僅就菸品所申報之濾嘴項目,未含有以氧化方式去除煙霧毒性物 質之成分,卻在包裝上列印「O2 ACTIVATED OXYGEN FILTER 1.0」,易使消費者 與日常生活中常見之「活氧」相關商品聯結,誤認該濾嘴具有去除菸煙中所含毒 性物質,達到降低對健康危害之功能,認定其屬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

害輕微之文字265。而法院判決強調揭示的是,菸品包裝上之文、圖等標示,縱使 無《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亦可能因其設計態樣,具有推銷 或促銷菸品使用之宣傳效果,而有《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之適用266,並將多數 包裝標示使用情形認定為具廣告宣傳效果。此運作方式之呈現,推其原因,應是 認定文字、標示與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間關聯性認定,有其困難 度。

回歸菸品商標,目前審查上已不准申請註冊商標使用「淡菸」、「低焦油」

字樣,惟在其他圖文設計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性質、品質之虞之審查,亦 會面臨上述相同情形。審查上,如無業者或相關檢測單位提供之菸品相關成分、

濾嘴設計等資料搭配證明,難單純僅憑商標所包含之「強化濾嘴」、「紮實慢燃」、

「CARBON」、「CHARCOAL PLUS」等字詞267或與濾嘴相關之圖案等設計態樣,

遽認其菸品不具該等性質或品質,而有名實不符,有致公眾對商品性質、品質產

遽認其菸品不具該等性質或品質,而有名實不符,有致公眾對商品性質、品質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