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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基於菸草使用對人類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共識,且菸害造成的死亡原因又是 可加以預防,為了能有效控制菸草的擴散以保護人類健康,WHO 根據 1996 年世 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簡稱 WHA)第 49 屆 WHA49.17 號決議與 1999 年第 52 屆 WHA52.18 號決議結果6,依照 WHO《組織法》第 19 條(Article 19 of the Constitution of WHO)制定《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以下簡稱《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或《FCTC 公約》),並於 2003 年第 56 屆世界衛生大會中無異議通過及開放簽署,於 2005 年正式生效7,透過締約國國內 相關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及國際合作方式,確實遵守公約各項規範,以遏止全 球性的菸害問題,截至 2015 年 3 月止,已有 181 個締約方8。我國雖非 WHO 之成

3 Neal L. Benowitz, Pharmacology of Smokeless Tobacco Use: Nicotine Addiction and Nicotine–Related Health Consequences,SMOKING AND TOBACCO CONTROL MONOGRAPH NO.2 217,219(1992);董氏基金 會華文戒菸網,菸品是成癮毒品-菸品還有哪些成分,

http://www.e-quit.org/CustomPage/HtmlEditorPage.aspx?MId=69&ML=2 (最後瀏覽日:2017 年 8 月 6 日)

4 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何謂二手菸,

http://www.e-quit.org/CustomPage/HtmlEditorPage.aspx?MId=24&ML=2(最後瀏覽日:2017 年 8 月 6 日)

5 The Health Consequences of Involuntary Exposure to Tobacco Smoke, AREPORT OF THE SURGEON

GENERAL(2006).

https://www.surgeongeneral.gov/library/reports/secondhandsmoke/executivesummary.pdf

6 WHA52.18 (1999/5/24).

7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2008 年 3 月 11 日發布,

http://www.hpa.gov.tw/BHPNet/web/rule/LawShow.aspx?No=200803110001

8 Parties to the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 http://www.who.int/fctc/signatories_parties/en/ (last visited August 6,2017)

員國,亦非《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締約國,然行政院衛生署(嗣改制為衛生福利 府組織部分,FCA(Framework Convention Alliance)是 WHO 認定之國際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agnization;NGO),我國的董氏基金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 制聯盟均為 FCA 認可的成員。經 FCA 認證,台灣代表得以觀察員身分出席參加(台灣醫界菸害防 制聯盟編輯,參與 WHO-FCTC 大會心得報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國大會(COP) 書面報告,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wmact/zuo-ye-ye-mian5-can-yu-shi-jie-wei-sheng-zu-zhi-yan-cao-kong-zhi-kuang-jia-gong-yue-di-yue-guo-da-hui-cop,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24 日)。

10 依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34 條規定,簽署本公約應自 2003 年 6 月 16 日至 6 月 22 日在日內瓦世

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345,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24 日)。

11 菸害防制法修法歷程,載於 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620(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24 日)。

12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13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 May 21,2003, 2003 U.N.T.S. 2302

14 減少菸草需求措施部分為《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6 條至第 14 條;減少菸草供應措施部分為第 15 條至第 17 條。

15 減少菸草需求措施之價格和稅收措施為《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6 條;非價格措施部分為第 7 條至第 14 條。

對菸害之戒菸治療服務、菸害教育宣導、菸商法律責任16等等,廣泛而全面的指導 文(Warning labels)部分,列為第二等級。

18 參見菸害防制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規定。

21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11 and 13 of the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Tobacco Control.

22 FCTC art.13.

23 現行商標法第 5 條之目的在規範具有商業性質的使用商標行為,所謂行銷目的,與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 第 16 條第 1 項所稱交易過程 in the course of trade 之概念類似。

24 蔡惠如(2015),〈淺談商標民、刑事案件之「商標使用」概念〉,《「商標使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

黃銘傑(主編),頁 221,台北:元照。

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廣告等功能,以彰顯商標 價值,累積商譽25。是從《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規範指導各國實施之菸草控制方向 上,實已衝擊商標應有的價值和功能,為維護國民健康、執行公共衛生政策,是 否即得對商標權利作此限縮?菸品財產權亦具有其社會義務26,菸品商標權人使用 商標時,雖應注意公共利益,而有所調整、受有限制,然其界線範圍為何,限制 究至何種程度始屬逾越所應忍受之程度?又不論是否採行菸品素面包裝措施,目前 多數國家包括我國在內,對菸品包裝均實施附加一定比例之警示圖文27「圖表 2」、

「圖表 3」等菸害防制相關規定,此致菸商僅得在有限的空間(菸品包裝容器)、運 用有限的文字用語、顏色、圖樣及銷售管道,予以設計及行銷使用菸品商標,這 為菸品商標態樣、使用方式帶來轉變的同時也為菸品商標之行政審查工作帶來影 響。

為審查菸品商標案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雖於 2002 年曾有 公布「菸類商品申請商標註冊處理原則」28(以下簡稱「處理原則」)。惟衡酌「處 理原則」公布至今已逾 14 年,並僅針對申請商標註冊案件類型為規範。環視這十 餘年,除《商標法》已歷經修法之外,國際間對菸害造成國民健康問題的重視程 度,及在《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帶動下,國內外採取之菸害防制公共衛生政策,

對菸品交易市場、菸品商標之使用等方面產生之變化影響;及菸商為因應國內外 法規、政策上的限制和措施,對菸品包裝容器、菸品商標,此一傳遞品牌形象、

得與消費者密切接觸的管道上,所做的調整與改變等諸多面向。要如何在菸品商 標行政審查上,判斷認定菸商選用作為商標以表彰其商品識別來源之文字、圖形

25「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前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 年 4 月 20 日修正發布,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

26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解釋文。

27 Cigarette Package Health Warnings-International Status Report, CANADIAN CANCER SOCIETY

(CCS)(October,2016).

28 「菸類商品申請商標註冊處理原則」於 2002 年 10 月 14 日依據修正前商標法第 37 條第 6 款規 定及智慧局商標權組第 118 次組務會議決議公布。

或其聯合式等元素29,是否與《菸害防制法》規定相牴觸,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

可否請求刪除36商標上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認誤信之文字、圖形37?等諸多疑問,實有 研究討論之必要。筆者由承辦商標爭議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深知在商標審查個案 上,每個案件均有其獨特性,須參酌考量的因素、背景或各項因素間所占比重皆 不盡相同,惟如能對特定商品類型之商標審查,有更深的瞭解,提出較客觀、具 體之建議,應有助益審查上得更適切合宜。商標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商標權、

消費者權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業正常發展」38,商標權固屬私權,菸 品本身又實具危害身體健康之特性,然智慧局並非反菸團體或執掌菸害防制機關,

菸品商標審查在面對觸及國民健康、公共利益與是否准予申請人擁有法律所創設 之商標權時,除須顧及勿使相關消費者因商標而誤認誤信菸品性質等影響其權益,

與避免和國家採行之公共衛生政策相牴觸之外,菸草業者之商業利益、吸菸消費 者之權益亦須納入考量。因此,菸品商標審查光譜上寬嚴的落點,與不同法規範 目的、利益衝突的平衡點上,宜從國際上對防制菸害問題所建立起的公約、國內 外對此履約之發展情形,及我國菸品商標的實務變化方向,為更整體性的瞭解與 檢視討論,以提供適合我國菸品商標審查的建議。

圖 1 研究動機圖

同一性時,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36 商標法第 23 條規定,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 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37 商標權之延展於民國 92 年商標修法後採程序審查。

38 商標法第 1 條。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594 號解釋文。

(背景菸盒圖片來源: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

本研究之目的有:

1. 瞭解《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菸品包裝標示、廣告行銷之相關規定;

與國外對菸品包裝標示採行的政策措施。

2. 認識我國現行《菸害防制法》對菸品包裝標示、廣告行銷之相關規定 及未來擬修法之方向,與目前國內司法實務認定有關違反《菸害防制 法》之菸品包裝標示、廣告行銷之違法行為態樣。

3. 檢視分析在 2009 年修正施行《菸害防制法》下,近年來申請或註冊 之菸品商標設計態樣,及商標爭議案件主張理由、使用證據資料、混 淆誤認之虞判斷因素的變化影響。

4. 探討未來我國如採行菸品素面包裝,其合憲性審查標準為何,並探討 研析目前核准之菸品商標態樣及審查菸品商標案件參酌認定之因素,

提出未來審查菸品商標時宜調整及注意之事項,以供更適切的審查與 認定判斷。

圖表 1 採行菸品素面包裝/標準化包裝措施國家之法案狀況及菸品包裝圖示 採行菸品素面包裝/標準化包裝措施國家之法案狀況及菸品包裝圖示 國家 法規狀況

澳洲 2011 年 12 月通過,2012 年 10 月生效 圖示

英國 2015 年 3 月 16 日通過,2016 年 5 月 20 日在製造商級別生效。

規定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和蘇格蘭。

圖示

法國 2015 年 12 月 17 日通過,2016 年 5 月 20 日在製造商級別生效 圖示

資料來源:Cigarette Package Health Warnings-International Status Report, CANADIAN CANCER

SOCIETY (CCS)(October,2016)。圖表筆者自製。

圖表 2世界衛生組織之六個區域國家警示圖文占菸品包裝面積

資料來源:Cigarette Package Health Warnings-International Status Report, CANADIAN CANCER

SOCIETY (CCS)(October,2016)。圖表筆者自製。

圖表 3 台灣與鄰近國家/地區之警示圖文占菸品包裝面積

台灣與鄰近國家/地區之警示圖文占菸品包裝面積 平均面積百分比(菸盒前面,背面面積)

台灣:35% (35%, 35%) 韓國、新加坡、菲律賓、香港、澳門:

50% (50%, 50%)

中國大陸:35% (35%, 35%)沒有警示圖

日本:30% (30%, 30%)沒有警示圖39

菸品包裝容器圖示 菸品包裝容器圖示

資料來源:Cigarette Package Health Warnings-International Status Report, CANADIAN CANCER

SOCIETY (CCS)(October,2016);董氏基金會華文戒菸網。圖表筆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