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菸品商標爭議案事證及判斷因素之變化

第四章 國內菸品商標態樣及商標審查之變化與菸品包裝標示之改變

第四節 菸品商標爭議案事證及判斷因素之變化

T0272247 T0272248 T0272284

(外文

T0353139 T0353171 T0367809

(審查:誤認商 品性質為比賽 得獎商品)

T0377215 T0377219 T0377226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商標核駁審定書;圖表筆者自製)

第四節 菸品商標爭議案事證及判斷因素之變化

觀察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於 2009 年 1 月 11 日施行 後之商標爭議案件情形,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經智慧局處分公告 之菸品類商標爭議案件共計 93 件,異議案及評定案占 67 件,廢止案為 26 件。經

分析發現,異議及評定爭議案件所呈現之變化有:因《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國 內外各國政府對菸品包裝、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柔和等誤導性描述詞 語之規定,使菸草業者對於得作為商標文字之字詞選擇性減少,在選用字詞上除 更為謹慎外,關於字詞是否具有相關說明、強調其功能或不具識別性等,亦逐漸 成為近年來商標爭議焦點;《菸害防制法》對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之限制、禁止,

大幅限縮菸草業者之商標使用,影響了爭議案中有關商標是否著名、是否較為消 費者所熟悉之證據資料的提出;另外,在綜合性判斷系爭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亦因為菸品交易型態之特殊性,影響各因素之間的互動考量。

第一項 爭議焦點的轉移

檢視商標爭議案件爭執內容,除長久以來以兩造商標近似與否、是否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涉及他人權益衝突相對事由之外,近年來增加對商標文 字是否為說明性、不具識別性之爭議。在「圖表 10」之中台異字第 G01010432、

G01010391、G01010211、G01020848 號商標爭議案類型中,得見菸商推出濾嘴內含 有特殊口味膠囊之菸品,使消費者於吸食時得選擇是否要將膠囊口味釋出,例如 薄荷口味,使吸菸得享清涼、涼爽感覺。菸商為推銷新產品特性,除使用前面第 三章第四節第三、四項摘錄之行政函釋、法院判決中所提及之廣告用語外,在商 標設計上或商業交易使用上,亦盡量選用隱喻之字詞來形容「釋出膠囊口味」。惟 該等詞彙與一般日常用品使用之直接明顯說明性文字有所不同,其是否已為菸品 業界普遍使用,各國認定不一,且識別性之有無判斷,以國內相關消費者認知為 準,因此,實務審查,皆認為該等文字尚需要消費者運用一定程度之想像、思考、

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菸品間之關聯性,並非直接明顯之說明文字,應具 識別性。且依該等字詞組合之文義解釋,以「CLICK SWITCH REFRESH」為例,

尚可解釋為「單擊切換刷新」等字義;以「CLICK ON」為例,需使用於電腦相關 商品始有「用電腦滑鼠點擊」之文意。是以,使用之字詞縱使隱含按壓等意涵,

惟尚非直接明顯說明222

另外,在「圖表 10」所整理之中台異字第 G01030739、G01030817 號商標爭議 案類型中,對「FIRM」及「FILTER」;「FIRM FILTER」、「ROUND TASTE」等字 詞聲明不專用之爭議,得見目前關於商標圖樣中包含描述菸品品質或其相關特性

「Pressionar para activar」(英譯 Press to activate)、「YOUR CHOICE PRESS TO ACTIVATE」、「PRESS、

222 中台異字第 G01010432、G01010391、G01010211、G0102084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之處分理由。

識別性之爭議類型 商標權人/同業使用方式 DUNHILL 香菸:

「WHAT IS DUNHILL SWITCH」、「WHEN IS THE RIGHT TIME TO CLICK TO SWITCH」

KENT 香菸:

「CLICK SWITCH REFRESH」

Camel 香菸:

「Make the switch」、「pleasure switch」

LUCKY STRIKE 香菸:

「switch from regular to menthol」

「CLICK SWITCH REFRESH」

傳達出關閉煩擾開啟平靜且沉

「switch to menthol」、「click to switch」、「choose to Switch」、

「time to Switch」、「crush ,to switch taste」

Camel 香菸:

「be squeezed to switch to menthol-flavored」、「chance to switch to menthol taste」、「make the switch」、「Pleasure Switch」、

「GET REWARDED WITH A

異議人主張:

識別性之爭議類型 SWITCH」

BENSON & HEDGES 香菸:

「switch the experience」、「Get ready to SWITCH」、「refresh the taste」

LUCKY STRIKE 香菸:

「switch from regular to

menthol」、「…when the filter is clicked ,…」

「Click & Roll」、「CLICK HERE TO CHANGE THE TASTE」、

「HAZ CLICK」、「CLICK THE CAPSULE TO CHANGE THE TASTE」、「CLICK.OR NOT.」

DUNHILL 香菸:

「Click to Switch」、「Click the Blenders’ Mark for a refreshing switch」、「CLICK SWITCH REFRESH」、「CLICK TO BOOST MENTHOL」

Camel 香菸:

「CLICK」

FLAVA 香菸:

「CLICK MINT」、「CLICK IT」、「CLICK」

識別性之爭議類型 FILTER ROUND TASTE」不在 專用之列。

「FIRM FILTER」、「ROUND TASTE」為說明該有濾嘴的香菸

圖表 11 爭議案件之商標使用事證態樣

行銷廣告事證:2003-2006 及 2008-2010 銷售發票、2003-2008 雜誌廣告、海報、 問公司與 Business Week 商業週刊合作 調查、相關書籍文章摘錄、菸草工業數 據調查季刊「THE MAXWELL REPORT」統 計、2010 年全球百大最具價值品牌統計。

店販售照片。

評價/其他統計資料:1996 年「The World

's Greatest Brands」統計資料,使用 或世界品牌排行之日期,為 2002 年與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商標爭議處分書;圖表筆者自製)

混淆誤認之虞參考因素的互動

基於菸品產業發展之背景、商業交易型態之特殊性等等因素,對菸品商標是 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審查,是否有應斟酌之其他混淆誤認參考因素?

在註冊第 01364858 號商標異議案之審查歷程中,得窺見實務審查上所作的調整。

以下就該案件事實、歷史過程及法院判決作說明。

案件事實:異議人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為保護其「屋頂圖形」之商 標圖樣,對同是瑞士商之美國煙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爭議(兩造商標圖樣參見「圖 表 12」),主張系爭商標與據爭著名商標構成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 系爭商標權人有惡意抄襲之意圖,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0、11、

12 款規定223

圖表 12 註冊第 01364858 號商標異議案圖樣對照

註冊第 01364858 號商標異議案圖樣對照

系爭商標 據爭商標

第 01364858 商標 第 00005839 號 第 01271259 商標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商標爭議處分書;圖表筆者自製)

223 其為修正後現行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0、11、12 款規定。

G01040186

(第 01682108 號) 處分結果:

異議不成立

靜態資料呈現:「英美菸草集團」公司簡 介。

行銷廣告事證: 2006 年、2008 年之 2 篇 LUCKY STRIKE 網路相關資料 評價/其他統計資料:「THE MAXWELL REPORT」1994 年至 2005 年之統計資料。

(無法證明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 2014 年 7 月 11 日前為著名)

案件歷史經過:智慧局於原處分中台異字第 G0098069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指出兩造商標近似程度尚不足以影響消費者識別商品之來源,與註冊時《商標法》

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13、14 款規定之「商標近似」要件不符;又參酌《菸害防 治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消費者須向店員以詢購指定方式取得菸品,二商標外 觀尚屬有別,二者外文讀音截然不同,交易唱呼指明所需菸品品牌之際,應無致 混淆誤認之虞;況且兩造商標已併存註冊 15 年等因素,系爭商標應無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乃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人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會 決定以兩造商標實不易區辨,屬近似之商標,且據爭商標有先使用事實,較為消 費者熟悉,是系爭商標之註冊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撤銷原處分。嗣商標權 人不服,逕提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以 100 年度行商訴第 19 號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智慧局依訴願決定及法院判決意旨重為審酌後,予以「異議不成立」之處 分。

菸品商標混淆誤認之虞之審查: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第 19 號判決,

雖維持訴願會認為兩造商標近似之決定,惟判決中肯認原處分考量,菸品消費者 購買菸品時多以詢購指定方式取得菸品之特殊性,及兩造商標已在消費市場併存 多年之事實,並指出下述整理之事項,作為審查菸品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宜 著重考量之相關因素:

*菸品消費者之特性:消費族群特定,易對特定品牌商品有依賴性,多以詢購 指定名稱方式購買。

*菸品商業交易之特性:自古即屬特許行業,購買上,除免稅商品店之外,少 有任消費者於開放式貨架自由選購。相關消費者對區辨不同菸品商標之能力,應 較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消費者為高。即便有其他廠牌商品使用近似於某特定品牌 之商標,不當然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菸品商標使用事證之採認:菸品多屬進口商品之特殊性,且目前國際貿易活

絡、出國比例高、免稅店販售多種品牌,消費者得由各種不同行銷通路購得系爭 商標商品。不能以國內使用證據資料有限,即謂系爭商標在國內無知名度,有致 混淆誤認之虞。

*兩商標市場併存情形之考量:系爭商標系列自 1972 年起陸續在世界各地取 得逾百個註冊商標,且多在有效期限內。二造均為瑞士商,二造商標於其本國瑞 士乃至世界其他各國已長期併存,依我國菸品多屬進口之特性,是否仍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確屬有疑。

*菸品商標與包裝設計:商標中之雙獸圖,本即有王室、貴族、特許之意,又 菸品包裝輕巧,面積不大,可發揮之設計有限,系爭商標略擴張對稱之「V」字,

符合菸盒開啟方向,難認有抄襲。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行商訴第 19 號判決,揭示菸品產業發展背景及其交易 過程、消費族群之特殊性,牽動影響相關消費者區辨不同商標之能力,及菸品商 標爭議案件審查上,對使用事證之採認與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或意圖仿襲之考 量因素,並影響後續菸品商標爭議案件之審查。例如,註冊第 01640798 號商標異 議案(參見「圖表 13」),即是參酌前揭判決,審酌個案事證後認定系爭商標之註 冊,應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無仿襲之意圖搶先申請註冊系爭商標224。 圖表 13 註冊第 01640798 號商標異議案圖樣對照

註冊第 01640798 號商標異議案圖樣對照

系爭商標 據爭商標

第 01640798 號 第 00005839 號 第 00586058 號 第 01271259 號 第 01293352 號

第 01392813 號 第 01503528 號 第 01503529 號 第 01581949 號

224 中台異字第 G0103053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處分理由參照。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商標爭議處分書;圖表筆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