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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商標之識別性審查

第五章 國內菸品商標審查實務之探討研析

第四節 菸品商標之識別性審查

第一項 聲明不專用之適用問題

商標整體具識別性,即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應可取得註冊。因此,

商標設計圖樣中即便含有與商品或服務相關之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 標語等不具識別性之事項,經審查認為該不具識別性之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 生疑義之虞」者269,商標註冊申請人仍可透過不專用之聲明,使整體具有識別性 之商標,可保留該等不具識別性、無法單獨取得註冊之圖文部分。

此聲明不專用之主要目的,係為避免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主觀認知其取得 之商標權利範圍及於該等客觀上不具識別性之事項,並據以主張權利,造成競爭 同業的困擾;或若未聲明不專用,可能造成註冊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使競爭者 躊躇該等不具識別性事項之使用,而不利市場公平競爭。在兼顧審查時效與市場 公平競爭下設計之制度,屬於審查程序中對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之情形,預作防 範之行政措施,使商標權人不能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之權利270

然此制度運用於菸品商標時,由下列「圖表 15」選取的部分商標註冊案例顯 示,在菸商的操作與規定的適用下,申請註冊之菸品商標,設計上僅需有極小比 例之具識別性部分,即可搭配大部分有關菸品品質、功能描述、廣告性用語等標 示;或分別以數個聲明不專用之事項組合為設計271,取得整體商標註冊。觀其商 標整體呈現之態樣,予人寓目印象上,具有識別性之部分,反不易辨識。制度的 操作,變相使原本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不得標示之文字,得透過商標設計取

269 商標法修正前,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事項應一律聲明不專用。

270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2.1.參照

271 聲明不專用之格式上,有針對數個應聲明不專用事項的聲明方式,當商標圖樣中有數個應聲明 不專用事項時,為明確區分各個應聲明不專用的內容為何,應將各不專用事項以頓號隔開,例如若 有 3 個應聲明不專用事項,聲明方式為:本件商標不就「不專用事項 1」、「不專用事項 2」、「不 專用事項 3」主張商標權(「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6.1.參照)。

得註冊保護。該等商標未來能否真實使用於菸品交易市場,而不被挑戰,容有疑 義之外,以菸品本身的特殊性,聲明不專用的操作運作模式是否已與《菸草控制 框架公約》精神產生扞格,是否適宜以聲明不專用方式使其保留不具識別性之部 分於商標圖樣中,實有商榷之必要。審查上,如不允許聲明不專用,直接要求刪 除商標上有關商品說明性或廣告性文字,或不同意以個別聲明不專用,但整體取 得專用的形式核准註冊,雖會面臨審查不一致之質疑及挑戰,然如可預見核准的 商標,可能因與其他法規相牴觸,而難以實際使用於商業交易市場,亦應非商標 審查之目的。隨時代的變遷、社會價值的改變與相關法規的修正,對不同類型商 品之商標審查,本應作不同程度的調整。

圖表 15 菸品商標聲明不專用型態

菸品商標聲明不專用型態

類型 註冊號數 商標態樣 不專用部分

識別性 文字(主 商標)+

描述/說 明

第 01326922 號 「菸草紮實慢燃」

第 01568951 號 「TRIPLE FILTER」

第 01568953 號 「TOTAL HARMONY IN TASTE」

第 01744925 號 「強化濾嘴」

第 01750924 號 「風味+」

第 01795797 號 「15 支」、「5 支薄荷香 菸」

識別性 圖樣+描 述/說明

第 01657631 號 「LESS SMELL」

第 01750925 號 「FIRM FILTER」、「強化 濾嘴」

菸品商標聲明不專用型態

類型 註冊號數 商標態樣 不專用部分

第 01795796 號 「TASTE FLOW FILTER」

第 01822121 號 「LONG TASTE」

其他 第 01783487 號 「薄荷」

第 01753473 號 「EXTRA QUALITY」、

「FIRMER FILTER」、「香 菸濾嘴圖」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圖表筆者自製)

第二項 有無識別性之審查

在第四章第四節第一項有關商標爭議案爭議焦點轉移的案件類型中,已可略 見菸商為行銷濾嘴內含有特殊口味膠囊之菸品,在商標設計上所選用之詞彙及其 是否具備識別性之爭執。經進一步檢索商標核准註冊案,可更全面看到菸商設計 商標時,選用來介紹新產品之字詞或圖形態樣。由下列「圖表 16」選取之部分註 冊商標,得見菸商對濾嘴內含不同口味膠囊之菸品商標,在設計態樣上會以特定 或類似之形聲字詞、圖案意象為構圖元素,使消費者對商品產生連結,例如,代 表形聲之「CLICK」;描述口感的「冰」/「ICE」;或以「球」/「圓」的文字、形 體代表膠囊;或採用複合的文字組合設計傳達商品特色。另外,在菸品內容或其 相關特性/特色方面,商標設計以「CUT」搭配不同文字、圖形,傳達菸絲裁切的 細緻;以「圓」/「環」形等圖案,或以之搭配文字,強調其濾嘴的特性。綜觀該 等圖文設計,以一般商品或服務商標之審查角度,其似乎非直接明顯描述或直接 相關說明,消費者似乎仍需要運用一些想像力、思考才能理解;且該等字詞,在 辭典定義上,或有不同解釋,或一般日常生活習慣亦未有此複合文字之使用。然

論及菸品業界之情況,宜考量該等圖、文元素,是否經不同菸商使用下,已對消 費者之認知產生影響變化,且以菸品消費族群特定之特性,對不同商標間之差異 有較強之區辨能力,對特定文字、圖形代表之意象、含意之敏感度較一般消費者 高,又實務上未禁止數個商標聯合一併使用,因此,該等商標若與其他商標一同 標示於菸品包裝容器,是否更容易突顯其要傳遞之商品資訊,消費者對此等商標 之理解是商品說明或識別來源之標識,實不無疑問。

圖表 16 菸品商標識別性

菸品商標識別性

類型 商標態樣

聲音/動作 第 01477419 號 第 01477420 號 第 01666167 號

(「THE AFTERTASTE」

不專用)

口味 第 01652225 號 第 01726182 號 第 01795819 號

內容 第 01520377 號 第 01619071 號 第 01679586 號

第 01808438 號 第 01795816 號 第 01584598 號

第 01693444 號 第 01808429 號 第 01765108 號

第 01688200 號 第 01808433 號 第 01812624 號

菸品商標識別性

類型 商標態樣

其他 第 01638062 號 第 01563879 號 第 01744917 號

第 01780833 號 第 01660507 號 第 01545400 號

第 01573554 號 第 01666166 號 第 01808437 號

(「360°」不專用)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商標布林檢索;圖表筆者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