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內菸品商標審查實務之探討研析
第七節 菸品商標權的延展
以目前仍有效存在且包含「LIGHT/LIGHTS」字樣之 7 件註冊商標,參見「圖 表 17」之部分商標為例。商標權之存續期間,不同於專利權、著作權為調和公、
私益,有明確之期間限制,商標權,為使權利人建立起之商標、商譽得以累積,
商標權期間 10 年期滿後,可無限次數延展,以取得持續性保護。審查上,對申請
275 商標法第 57 條第 2 項立法理由參照。
延展商標權期間之案件,2003 年修正施行前商標法採實體審查,主管機關需審查 註冊商標指定商品,有無實際使用,性質屬「更新註冊」,惟經考量註冊商標如無 實際使用,可透過廢止程序予以廢止,及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第 13 條第 6 項明文禁止對申請延展註冊進行實體審查,在為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 and Design EIGHTY EIGHR
第八節 小結
由前述第三章第三節第三項及本章第二節第二項介紹,得見在澳洲對菸品採 素面包裝之領頭,與歐盟菸草製品新準則的確立下,有越來越多國家期待能跟進 立法。未來菸品素面包裝立法政策可能會正如 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簡稱 INTA)所提,其將帶動一連串的連鎖效應,影響其他的產業。在 近期 Managing IP 之推特所舉行票選活動中顯示,氣泡飲料、糕點、酒精飲料、賭 博,都被認為是下一個素面包裝的可能目標,商標權利與公共衛生利益間之抗衡 頻率及程度將日益增加,政府採取的公共衛生政策,限制權利人使用商標所造成 之銷售量降低、商業利益損失,形同對商標權之徵收,是否亦應有補償之機制276, 亦引發多方討論,未來宜密切注意其發展。
圖 4 下一個素面包裝
資料來源: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10 TRADE MARK TOPICS TO WATCH 文章中摘錄 Managing IP 在 2017 年 3 月於推特就「下一個素面包裝標的」開放投票之調查結果。
276 Sam Foster Halabi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Protecttion and Global Public Health:A
Just-Compensation Regime for Expropriatiosl and Regulatory Takings,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 336(2012).
回歸國內,菸商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商業言論自由,固非憲法上絕對受保 障之基本權利,面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特別重大公益時,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得以 法律明確定之予以限制。對於國民健康或兒童暨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過去大法 官釋字見解係屬重大公共利益,未來在面對菸害問題是否要提升至特別重要利益,
並朝向使國人有權享有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健康予以保護,有待立法討論與形 成。目前國內對菸品廣告之管制,依《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定已幾乎採完全禁 制,管制程度甚嚴,將來在菸品包裝標示之管制,如要採素面包裝及大面積警示 圖文標示之強烈管制手段,依循大法官釋字見解脈絡,似宜採嚴格審查標準。
由商標核駁撤銷案、商標註冊案、商標爭議案之案例中,得見商標審查上,
關於商標有無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性質、品質之虞之情事,不宜直接參照《菸草控 制框架公約》第 11 條及其實施準則對誤導性用語、標示之內涵解釋;且在《菸草 控制框架公約》及《菸害防制法》之影響下,菸品商標利用商標法聲明不專用之 制度,在商標設計上添加品質、功能描述或廣告性用語;對申請註冊商標有無先 天識別性,其究屬暗示性商標或說明性標識之判斷亦日趨困難;《菸害防制法》對 菸品包裝標示及廣告之管制、菸品銷售方式之規定,影響商標是否有致混淆誤認 之虞之判斷,及註冊商標有無使用之認定等審查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