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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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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制定行政命令之依據409。我國目前尚無適例。而在外國實證上較有名之案 例,乃美國花生醬成分標準案。依 1938 年美國食品藥物化妝品法規定,有 關食品標準之行政命令,其制定應經正式聽證。為了花生醬成分中花生比例 應占 87.5﹪或 90﹪,聽證程序超過十年,聽證紀錄長達 7736 頁,美國聯邦 地方法院法官 Friendly 稱此為「恐怖案例」410並歸咎於食品藥物化妝品法規 定太過嚴格,使行政活動陷入癱瘓,失去靈活應變能力,不符合現代行政公 益需要。有鑑於此,爾後國會制定之法律已很少要求採用正式程序。

我國 88 年制定公布之行政程序法亦從此趨勢,於該法第 154 條以下,

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

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一、訂定機關之名稱。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 述意見」之意旨等事項。此種人民意見之徵詢,純粹屬任意性,相較於行政 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職權舉行聽證之規定而言,可謂為 非正式聽證程序。

二、個別調查

個別調查,指行政主體(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行使個別具體權限,

對特定人民所為之相關事實與資料查察蒐集活動。411

日本有部分學者對行政調查之定義為「行政機關為具體執行法律,並掌 握法令之實施狀況,所為之情報蒐集活動」412,顯然係以個別調查作為研究 對象,而不觸及一般調查。

409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2-193(3rd ed 1991).

410 Long Island R.R. v. U.S.,318 F.Supp. 495(1970).

411所謂個別的行政調查是指為行使法定具體權限而蒐集其資料之活動。參見 神長勳「行政調查」現代行政法體系二,第三一二頁。

412例如早坂禧子係以個別調查作為研究對象,而不觸及一般調查。參見氏著 前揭文,第一九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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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於該個別具體權限出現在行政過程之先後、調查之對象、調查方法 或手段、程序之不同,可再區分為下列四種調查:

1. 基礎資料調查

管制行政之基礎,乃建置受規範對象資料庫。機關通常於人民申請案件 中取得人民自填之基本資料,憑以建立資料庫,作為管制行政之基礎。為求 資料庫之完整與正確,通常透過法律課予人民協力義務,違者施以行政制 裁。如我國人口管理之基本法--戶籍法(民國二十年國民政府公布,最近修 正: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要求國民應按時申請各種戶籍登記,無正當理 由不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處新臺幣三 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戶籍 資料成為政府與人民從事選舉、入學、就業、及各種私權法律關係中確認身 分之事實根據。

隨著電腦科技發展,電子資訊技術越來越普及,政府資料之電子化勢在 必行,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內政部推動地政資訊管理方案,辦理地政業 務資訊化作業。依土地管理之基本法--土地法(民國十九年國民政府公布,

最近修正: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土地登記 規則(民國三十五年地政署發布,最近修正:內政部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九日修正發布)所建置。該規則第五條明定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

變更或消滅,應辦理登記。第六至七條明定土地登記得以電子處理。以電子 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地籍資訊系統建置妥善,人民之利用更加便利,土地管制行政亦更有效率。

為確保人民履行登記義務,其罰則定於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 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 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 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經濟部為維護交易市場之安全與秩序,應建置工商資料庫,並採公示制 度,為達此目的,須先建立登記制度,公司法第六條將設立登記作為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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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其他登記則屬對抗要件,違反登記期限規定,分別訂有罰鍰制裁 (公司法第三九六條以下)。另商業登記採登記必要主義,依商業登記法第三 條,商業除小規模商業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登記證後,不得開業。」

第三十二條,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除命令停業外,並處罰鍰,再處罰鍰仍 拒不停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各機關建置之資料庫種類很多,其與統計調查不同之處,在於使用 目的及使用方式。統計調查旨在提供行政機關及社會各界了解整體狀況俾利 研判趨勢與決策之用,所有個資均經過匿名性處理,以統計表格或圖條方式 呈現。相反的,經由基礎資料調查建置基礎資料庫,旨在提供人民或行政機 關檢索查詢個資之用,查詢所得呈現個人詳細識別資料,係人民私權行使行 政機關後續做成給付行政授益處分或侵害行政不利處分之基礎,故對個人資 訊隱私權形成極大威脅。建置之必要性與管理運用之妥適性成為法理爭議之 焦點。

2. 許可要件審查

作成許認可等授益處分之前所為之調查。例如化粧品色素輸入之程序,

須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依據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業者應提出載有色素名稱之申請書,連同標 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 驗費。

此處之「查驗」結果,得構成行政決定(處分)之基礎。美國聯邦行政程 序法第五五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即謂「有關決定僅依據調查、測試或選舉者,

行政機關得不舉行正式聽證。」易言之,此查驗得取代處分前之聽證程序。

由於申請授益處分所須之資料,大部分由人民主動提供,行政機關無須 動用強制力,故許可要件審查可列屬任意調查之一種。

行政機關接獲申請,僅就該等資料之真實性進行形式上審查,必要時亦 得至現場勘查。若申請人檢送資料不足者,為符合晚近政府加強服務民眾之 趨勢,行政機關需定期限令其補正或說明413。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僅生駁

413 鑒於駁回申請之性質屬於不利處分,是否可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二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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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回申請之法律效果,而無制裁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