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政府遷台後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國內之一二二八:一。兒玉總督與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採取懷柔政策,公佈「保 甲條例」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甲有甲長,保有保正,負責協助警察防患匪 徒及災害。既不花費政府公帑,又使人民互相牽制,利於統治秩序之穩定。

並以戶口調查及土地調查奠定行政之基礎。自一八九八年至一九○四年共六 年期間實施土地調查,確立產權、區分地目及地形。因此而生之賦課收入由 八十六萬餘元增至二九八萬餘元。168此等地籍調查資料於國民政府遷台後仍 保存迄今169

二、政府遷台後

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遷台後,人力經費拮据,組織從簡,新憲法相對 應法制並未及時建立,部分在大陸施行之訓政時期約法體制仍繼續爰用170, 例如民國三十二年制定之違警罰法,作為爾後近五十年管理社會治安之重要 法律。政府同時接收日治時期遍佈各地規模完整之治安網絡,邁出治理台灣 之第一步。

面臨百廢待舉之政事,許多較耗費人力經費之調查業務,究應由各該機 關自行辦理,或循舊制,將涉及強制權行使之違規取締工作交由警察機關辦 理,迭見爭論。由於一般行政機關取締人力不足,直至七十年代,特定營業、

廣告物、市場外攤販管理與取締、違禁出版品之取締、電影片違法營業查察 取締及台灣省各縣市電影映演執照之查驗、新違章建築查報及代為通知勒令 停工等,皆屬行政警察171之工作範圍。此外,警察尚掌管財經調查、稅務稽 查(如協助查緝走私、查緝私宰、私煙私酒、協助查緝漏稅)、協助取締盜

168 同前註,第二六六頁至二六八頁。

169 省土地測量原圖本存於總督府,民國三十四年因總督府被炸致部分焚毀,

餘存於各縣市政府。

170王泰升,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台大法學論叢,二 十九卷一期,民國八十八年十月,第八頁。

171所謂行政警察係指穿著警察制服,執行戶口查察、臨檢等行政警察工作而 言。盧學純,行政警察,台灣省警察學校,民國七十三年四月,第四 -五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78

伐濫墾、偵辦偽造台幣、執行物價管理(廠商如有不充分應市銷售或藉故拒 售或化名套購者)、執行金融措施(如黃金條塊外國幣券,禁止自由買賣及 流通使用)、協助證券管理(取締場外交易) 等有關財政及經濟各種不法活 動,各警局刑警隊皆設有經濟組掌管經濟警察業務 172

以戶口調查為例,內政部於民國四十年間,召集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 究,調查業務究應由警察機關辦理,抑應由民政機關辦理,當時意見分歧,

莫衷一是。有論者謂,我國已實行憲政,各機關各司其職,戶口調查乃戶籍 登記之手段,其目的在公證登記事項以作配賦權利義務之依據,並蒐集統計 戶籍人口資料,供政府學校等各界參考,與治安無關,不宜交由警察辦理,

以免受警察國家之譏評;而另有反論者,謂因社會治安不寧,民智低落,自 治機關尚未普遍成立,是以戶籍登載事務,暫時不宜完全交由鄉鎮公所辦 理。其研討之結論:「以仍維持現制為宜」,亦即戶警合一,戶政事務所隸屬 警察機關,警察協辦戶籍業務,彼此分工合作,以適應治安上之需要。直到 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戶政事務所脫離警察局改隸縣市政府,結束戶警合 一。始將二種性質不同之業務完全分離由不同機關掌理173

172 經濟警察,乃依據國家法令,協助財經機關,執行經濟管制政策,保護農 工商安全並增進人民生活福利,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取締危害國家經濟安 定,防止經濟犯罪,充裕庫收為目的之各種活動與措施的警察作用

173戶口查察與戶口調查、戶口普查、戶口清查不同。戶口查察一詞,明定於 警察法,係為達警察上之目的而設之警察職權之一。由勤區警員執行之,故 又稱勤區查察。乃警察機關對其轄區內之戶口,查察其動態,掌握其異動,

明悉其素行,鑑別其良莠,以防止公共危害,維持社會安寧秩序之警察權也。

故其記載內容屬機密文件,且不得採強制手段取得。英美法系國家的警察,

均無此種職權,惟大陸法系國家的警察,則多有之。

戶口調查,採申報主義,公開實施,為求登記資料之正確,故訂有罰則 強制人民依法申報。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一日辦理第一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 證。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辦理第二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至於戶口普 查,民國四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辦理第一次戶口普查。民國五十五年十二月十 六日辦理第二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依我國戶口普查法第二條規定(已於民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再以違章建築查報為例,內政部於民國四十六年發布「違章建築處理辦 法」(46.12.7.台內地字第 126192 號令)警察機關須協助主管建築機關辦理 違建查辦取締及指揮拆除等工作。其間為確保執行成效,更定有獎懲辦法,

警勤區員警未發現新違建,或發現未立即勒令停工並予查報,或查報不實 者,申誡或記過。據統計,六十一至七十一年間全國警察因查報違建不力遭 記過以上者超過二千人,居行政機關之冠。警察缺乏建築專業知識,對於違 建之認定與拆除之指揮,實難勝任,常有誤觸刑章之事例。幾經反映,終於 民國七十一年內政部174邀省市政府建管機關協調,當時省建設廳代表主張:

「(一)違章建築散處全面,查報工作非有相當人力不能為功,警察單位遍 佈全省,為查報違建最理想之單位,請仍維持現制。(二)如移由建管單位 辦理,全省須增設查報人員一八○○人,並配備機車一輛並配備必要之車 輛、工具與經費。」後經內政部長裁定,由建管單位接辦。於是修正辦法,

並於七十二年七月一日辦理移交175

繼以營業監督檢查為例,民國五十一年間政府為整頓日益嚴重之風化色 情營業,發布施行職權命令「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176,並採取「寓禁 於徵」政策,透過嚴格監督與徵收許可年費加強管理,工商單位只管營業登 記證照審查,其餘管理監督取締皆交由警察機關執行。依據「台灣省特定營 業管理規則」,管理種類包括:戲院業、旅社業、酒家177、酒吧178、特種咖啡

八十八年廢止回歸統計法):本法所稱戶口普查,謂全國戶口在指定時刻靜

態下之普遍查記。戶口清查,係戶口調查之一種程序。依戶籍法第五章第四 十八條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蓋戶籍登記,採申報主義,為 免脫漏,以求戶籍登記冊之完整,故先辦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查對、

校正。

174當時內政部長為邱創煥先生。

175李建聰,警察機關免除違建取締對工作之助益,警光雜誌第四二一期,民 國八十年八月,第七七至七九頁。

176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台灣省政府 51.4.14.府警行字第 8492 號令發布)。

177酒家係以營業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酒、菜、飲食物,僱用女性服務生陪 侍之場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0

179、特種茶室業(與特種咖啡營業性質相同)、遊藝場業180、爆竹煙火業、委 託寄售及舊貨業、收費之傭工介紹業、刻印業。北高二市升格院轄市後隨之 訂定類似規定181,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182另增加二種營業:舞廳業、車 輛修配保管業 183

而為防止「一般營業」變相經營風化色情營業,內政部另頒訂「遏阻社 會奢靡風氣措施」184,將當時一般茶室、咖啡館、餐廳、冰果室、酒店、浴 室等皆比照特定營業列入管理。如有利用其營業場所、營業設施,或縱容所 屬人員作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一年達二次以上,經予取締處分者,其營業登記 證須持交警察機關加蓋「比照特定營業列入管理」章戳,並通知工商單位 185。 凡查獲不符規定者,依其違法情節分別移送法院依刑法制裁,或由分局爰依 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經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處以 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處以停止營業及 勒令歇業之處分。另依前揭「遏阻社會奢靡風氣措施」第八項規定,原址在 二年內不得經營同類營業,其負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在二年內亦不得申 請登記同類營業。

其實當時違警罰法未規定檢查權,而是透過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規定,

178酒吧係以營利為目的,設有吧檯,對不特定人供應酒類、飲料、僱用女性 服務生陪侍之場所。

179特種咖啡係以營利為目的,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僱用女性服務生陪侍之 場所。

180遊藝場係以營利為目的,演出歌唱、舞蹈、雜耍、清唱、說書、或經營標 射、撞球等不特定人正當娛樂之遊樂場所。

181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係於 71.3.23 高市府警行字第 5401 號令發布施行。

182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台北市政府 62.2.8.府秘法字第 3004 號令)

183參見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

184「遏阻社會奢靡風氣措施」(內政部 63.6.14 台內警字第 583427 號函)。

185參見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台灣省政府 62.4.6.府警行字第 10826 號令)

第三條第二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由各基層警察編排勤務實施186,以發現違規進行取締。此從警察勤務規範第 157 至 158 條詳細列出旅社、酒家、舞廳、戲院、傭工介紹所之臨檢工作要 領或檢查項目充分得到印證。可謂以臨檢勤務執行監督檢查工作。

臨檢時如發現有違規事實,依當時實務機關之做法,「應立即『查扣』

臨檢時如發現有違規事實,依當時實務機關之做法,「應立即『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