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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閱報告紀錄權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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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科處其罰金,甚至自由刑251。易言之,此係以司法力量來貫徹行政傳票 之作用,對行政調查權之行使發揮相當大的制約作用,對人民權利可說多了 一層憲法保障。

2、檢閱報告紀錄權之司法審查

雖然早自第一屆國會便立法課予業者有保存紀錄與報告之義務252。現行 法律亦大多賦予行政機關檢閱被管制者紀錄、檔案及報告之權力(the power to inspect books, reports, records)。例如公平勞動基準法 the Fair Labor Standard Act 規定為保障勞工最低工資及工時,要求業者(受該法規範之業 者)保存薪給及加班費核發紀錄,該法並授權勞工部長 (或指派之人)檢查該 記錄以執行法律之規定。法律如無明確要求私人紀錄以備查,則以法律委任

(delegation)推論出行政機關亦可透過公告及命令程序要求私人保存資料

253

當個人被機關課以此義務,將產生什麼憲法上爭議?

行政機關是否有權要求保存紀錄、隨時查看紀錄、發現違規,便處罰鍰?

且若依照主管機關要求之方式紀錄分類或保存檔案,將構成額外負擔時,甚 或有營業秘密洩漏之虞,業者是否得請求法院撤銷此一檢閱要求,均為司法 審查之重點。

一九一一年 Baltimore & O.R.R. v. I C C 案,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查 閱報表須限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州際運輸業者不應對 I C C 保留任何 秘密,I C C 為瞭解業者是否遵守法律符合公眾利益,當然有權要求業者回 答調查問卷、提出年度報告,以及依規定作成會計簿計報表254

251 Shasta Minerals & Chemical Company v. S.E. C., 328 F. 2d 147, 5th Cir.(1967); Alfred C. Aman Jr.. Agency Acquisition of Information. 69(1987).

252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10(1991).

253 Cann, Steven J. Administrative Law. 2nd ed. Calif.: Sage Publications, Inc.145

(1998).

254 Baltimore & O.R.R. v. I C C, 221 U.S. 61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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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一二年 ICC v. Goodrich Transit Co.案255中,雖然不同意見書 批評,對於 I C C 在州際公共運輸的廣泛規制權下,很難瞭解 I C C 想要 檢查什麼文件和紀錄,實不宜准予概括的傳票權。然而多數意見認為,有此 權利 I C C 才能了解業者是否遵守法令,有效規制該行業,故要求 Goodrich 運輸公司提出年度報告及會計、簿記,是正當合法的權利256

但一九二四年的聯邦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 F T C)控訴美國煙草公司 F T C v. American Tabacco Co.案中, Holmes 大法官說,行政機關須有 充分的理由可證明某類文件中含有違法之證據,方可簽發傳票調查之,因此 除非 F T C 有正當理由證明美國煙草公司觸犯反托拉斯法,否則傳票不生效 力257。Holmes 大法官解釋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精神和字義,他反對行政機關以

「釣魚式尋寶」(fishing expedition)的方式侵入私人文件,所謂「釣魚式 尋寶」是「在所有的被告紀錄中,不論有關或無關,皆進行搜尋,希望找到 一些東西。」他說,如果只為了可能發現犯罪的證據就允許這樣的搜查,是 違背了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精神,「不啻將我們所有的傳統通通掃入火燄之 中」。Holmes 大法官這種說法,似將行政傳票與增修條文第四條所反對的概 括令狀等同視之,對行政抱持不信任之看法。

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物價管制法對許多重要民生物資採取價格管制,要 求零售商保存販售紀錄,供承辦行政官檢查,一九四八年的 Shapiro v.

United States 一案258,原告 S 涉嫌以高於管制價格販售物品,行政官員要 求提出收據,遭拒絕。乃被控訴違反緊急價格管制法。

法院認為,凡受管制事業依法規定應設置或紀錄之簿冊資料應視為公共 文件,不同於私人文件享有免除公開之特權,亦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禁 止自證其罪之保障範圍內。例外的是,有關犯罪活動之紀錄不在主管機關強 制查閱的範圍內,因為紀錄持有人無義務將其存放在營業場所內,則該紀錄

255 ICC v. Goodrich Transit Co., 224 U.S.194(1912).

256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11-112(1991).

257 F T C v. American Tabacco Co.,264 U.S. 298(1924).

258 F T C v. American Tabacco Co.,335 U.S.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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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禁止自證其罪之保障。惟此處需注意另一限制,即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不得主張緘默權之保護,而拒絕提出其相關之資料或紀錄。

蓋本條所保護之「個人尊嚴法益」(interest in personal integrity)僅 存在於自然人259

一九四八年以來,法院在許多案例引用 5th 禁止自證其罪,但很少適用 於行政法案件,法院限縮「自證其罪」之意義,僅適用於自然人,而不及於 行業;僅適用於刑事案件,而不適用於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僅適用於口頭 證詞,而不及於物證、紀錄或檢驗結果260

過去案例法院傾向尊重行政專業,尤其在行政調查上顯見,如果法院不 干涉國會調查,則何以法院能再干涉國會委任調查261

一九五○年在 U.S. v. Morton Salt Co. 一案262中,F T C 要求二十家 食塩製造商在九十天內提出特別報告,說明其遵守停止命令不從事不當競爭 之情形。製造商認為 F T C 無權要求,該命令違反增修條文第四條。但法 院認為 F T C 要求不違法,固然公司之存在乃國家創設,其亦享有社會資 源之利益,如遭受非法之侵害同受憲法之保障,但非如自然人般之隱私保障

263。法院提出「缺乏隱私期待」理論,認為 probable cause 與行政傳票無 關,因為行政機關類似大陪審團,只須基於懷疑人民違反法律,或只是想確 定一下有無違法,即可實施調查。易言之,即使只是基於官方的好奇,也可 簽發傳票調查,因為受管制的公司無權享受隱私264。法院認為, F T C 要求

259 Strauss, Peter L.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U.S.. 31-32 (1989).

260 Cann, Steven J. Administrative Law. 2nd ed. Calif.: Sage Publications, Inc.147

(1998)

261 Superior Oil Company v. 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563 F.2d.

191(1977).

262 U.S. v. Morton Salt Co., 338 U.S. 632 (1950).

263 U.S. v. Morton Salt Co., 338 U.S. 652 (1950).

264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A Case Book. 4th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9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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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提供報告,目的在了解業者是否遵守法律和公益,故不論其報告形式或 範圍是否瑣碎廣泛,只要有必要,仍有正當合法之權利。本案中,法院更提 出一觀點,認為基於調查目的之聽證程序,其要件不必如同處分前之聽證程 序一般正式(Investigatory Hearings require procedures that are less formal than procedures accompanying adjudicatory hearings)265

一九五七年 Civil Aeronautics Board(以下簡稱 C A B) v. Hermann 一案266法院又提出「合理性」之審查標準,認為現代社會上各種行業多少均 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宜以公益標準作為判斷調查是否合法之依據,而應以行 政傳票之範圍是否過於廣泛、是否合理作為判斷之標準。案中 C A B 要求一 家經營不定期航線之小航空公司提出三十八個月的全部帳冊和紀錄供查 閱,此要求卻不為地方法院所支持,故拒絕頒發強制執行命令,後經上訴法 院推翻,頒發強制執行命令但查閱範圍僅限於有用之文件,最後到了最高法 院又維持地方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要求航空公司提出三十八個月的 全部帳冊和紀錄供查閱,對擁有多套紀錄的大公司而言,並不構成不合理之 負擔,但對小公司來說,當時影印機尚未問世,一般小公司只留存一套紀錄,

C A B 的要求將會嚴重影響該公司之營運。故維持地方法院的見解。

然而,僅以「廣泛」實不足以作為拒絕傳票執行的理由,機關依法可以 要求被告的所有帳冊和紀錄,依據增修條文第四條要求行政傳票權之範圍須 與案情有合理關係,但是否合理是由調查者裁量,調查者往往認為受管制事 業的所有紀錄皆可能涉及案情,故有必要全部蒐集查閱。而實務上法院通常 支持 I C C 和 C A B 此類機關任意查閱受其管制公司的所有紀錄267

質言之,只要要求範圍足夠特定,法院大都支持,毋須表明可能臨時出 現之文件。行政傳喚少有強制機制,人民拒絕法院傳喚,法院可發逮捕令,

依藐視法庭處理。而拒絕行政傳喚,目前國會僅通過對拒絕安全交易委員會 傳喚者明定處聯邦輕罪,其餘大多數案件,機關仍須向法院申請執行令 order

265 Morton Salt Co. v. U.S. ,338 U.S. 632.

266 Civil Aeronautics Board v. Hermann, 353 U.S. 322 (1957).

267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A Case Book. 4th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12(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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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之,法院經由聽證程序核發執行令,如人民仍拒絕,機關須再回法院請 求進行蔑視法庭處罰程序。而法院執行令之性質為可救濟之裁判,不服者得 向巡迴法院上訴,再向最高法院上訴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