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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之,法院經由聽證程序核發執行令,如人民仍拒絕,機關須再回法院請 求進行蔑視法庭處罰程序。而法院執行令之性質為可救濟之裁判,不服者得 向巡迴法院上訴,再向最高法院上訴268

3、檢查(Physical Inspection;Administrative Search)

在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中,個人的家宅及各種商品的流通,不再是遺世獨 立在荒郊野外自給自足,而是與都市中央供水系統、衛生下水道系統、垃圾 處理系統及其鄰居,乃至社會大眾發生密不可分的連帶關係,僅因一、二人 的輕率疏忽或牟取私利,即可能影響多數人的生活安全與品質269

為維持現代化都市生活的水準與安全,立法者制定許多關於健康、衛 生、安全和福利的法律交由行政機關執行,並要求人民遵守。行政機關為了 解人民是否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之居住條件與設備標準,及確保各種商品之品 質,必須實地檢查家宅或營業場所,或對商品實施檢驗(Tests and

Examinations)。

行政機關採用檢查手段的情形十分普遍,如營業設備、產品、交通工具 的安全檢驗,餐廳旅館的消防安全及衛生檢查,工廠排放廢物的環境污染檢 查…等,其主要目的毋寧是預防並糾正不符法規的情形270。誠如法院判決書

268 此種制度是否合理,也有學者提出省思。如同 American Tabacco Co 及 Oklahoma 二案纏訟多年,即使作成合法適當之裁判,行政機關已被私人企 業綑綁多年不能動彈。Cann, Steven J. Administrative Law. 2nd ed. Calif.: Sage Publications, Inc.153(1998).

269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14(1991)

270 Gellhorn, Ernest/ Boyer, Berry B.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 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98(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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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謂:「只有吃才能證明它是布丁」271,檢查是預防並糾正不法的最有效手 段。

由於行政機關檢查手段與傳統刑事法領域之搜索極為相似,皆須進入人 民私有處所為視覺上之觀察或對其物品為仔細嚴密查察(optical

observation ; close or careful survey)272,故有稱之為「行政搜索」

(Administrative Search)273。只不過刑事偵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s)

是以搜查犯罪證據,實現刑罰權為目的,而行政檢查是為了預防公共危害,

增進大眾健康、安全與福利之行政目的274

行政檢查是否需要搜索票275?法院曾說無令狀之搜索即為不合理的搜 索,此即所謂的「令狀主義」。搜索須先向法院申請令狀,但才一建立此一 原則,法院爲順應現實狀況又陸續以各種例外推翻。這些例外情形,有的是 可降低實質要件為「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有的不需令狀(搜 索票),即能進入人民隱私空間實施搜索查察。依過去判例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不需令狀:1.緊急情況;2.要求令狀是不切實際的特殊狀況。例如:有 正當理由攔停汽車;國境搜索;基於同意;一目了然;緊急追捕;

附隨逮捕之搜索276。而行政搜索是否為另一種例外?對美國行政機關與法院 而言,是個極具困擾與爭議性的論題,非所有情況都適合套入二分法。

271 Givner v. State, 124 A.2d 764, 774 ( Md. 1956 ); Schwartz, Bernard.

Administrative Law. 3rd ed. Boston and Toronto: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16(1991).

272 Fidelity & Casualty Co. v. City of Seattle, supra. ; In re Becker, 192 N.Y.S.

754, 200 App. Div. 178. 32 C.J. p.930 note 3.

273 Witt, Elder. The Supreme Court and Individual Rights. 182(1988).

274 Mazanec v. Flannery, 138 S.W.2d 441, 176 Tenn. 125.

275 Warrant 或譯為令狀,由法官或 Magistrate 簽發;我國法制稱之為搜索票,

除法官外,亦得由檢察官簽發。

276 U.S. v. Rabinowitz 339 U.S. 56(1950)嫌犯賣 4 張偽造郵票,警察懷 疑其他偽造票放在辦公室,但警察僅向法院申請拘票在辦公室逮捕嫌犯,而 未申請搜索票。後來逮捕嫌犯時順便搜索其辦公桌、保險箱,查獲偽票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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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傾向嚴格之令狀主義,即除了少數受高度管制行業(heavily regulated or licensed industries)外,均受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保護,

無令狀搜索係違憲277。不過聯邦法院少受州法拘束,而係針對個案之不同,

分別其令狀要求之程度。

1.在 1959 年的 Frank278,巴爾的摩(Baltimore)市衛生局為檢查鼠 患,要求進入 Frank 家中地下室,被告 Frank 以其無搜索票而拒絕。最高 法院認為根據巴爾的摩市法典( Baltimore City Code )規定,檢查權之行 使須符合三要件:(1)有正當理由相信危害標的(nuisance)—老鼠確實存 在;(2)須於白天實施檢查且須出示證件;(3)不能強制實施檢查。法院說 明,「本案並非為了找尋犯罪追訴之證據....原告只不過盡其應盡之義務,

他沒有理由拒絕,即使沒有檢查,他也應該與政府共同來維護社區健康的最 低標準。」故法院支持市衛生局官員對私人處所實施無搜索票檢查,俾便其 找出鼠群出沒之源頭。大法官認為市衛生局之檢查係為確保法律被遵行,雖 無搜索票,仍屬依法律授權之正當行使權限,且強大的環境衛生公共利益與 傳統歷史接受檢查態度的重要性超過被告之隱私利益,故被告不可主張隱私 權與之對抗。本案之檢查即使造成人民隱私利益最外緣之干擾,亦是對隱私 權最輕微之侵害,並不足以適用增修條文第四條之保護。279

2. 在 Camara案中280,Camara 拒絕洛杉磯市衛生局房屋檢查員依據房屋 法281對其公寓實施無搜索票之檢查。法院認為,雖然對私人財產之衛生、消 防條件的例行檢查,比警察搜查贓物或犯罪工具較少恣意侵擾,但其隱私利

張。被告被控訴 2 罪名:持有及販賣。法院未排除證據,認為附隨逮捕之搜

索扣押是合法的。

277 Cann, Steven J.. Administrative Law. 2nd ed. Calif.: Sage Publications. 158

(1998).

278 Frank v. State of Maryland, 359 U.S. 360 (1959).

279 Frank v. State of Maryland ,359 U.S. 365,(1959).

280 Camara v. Municipal Court, 387 U.S. 530(1967 ).

281 Sec.503 of the Housing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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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仍受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保護,因此,除非情況急迫,檢查員仍須取得搜 索票才能強行進入。

3.在 See 案282,See 拒絕西雅圖市府(City of Seattle)依據消防法對 其上鎖之公司倉庫實施例行性全區定期消防檢查。See 認為實施消防檢查既 無搜索票又無正當理由,因而拒絕,旋遭市府逮捕處罰。法院表示「憲法增 修條文第四條有關搜索票之規定不僅保護私人處所,也保護商業建築。行政 搜索確實是侵犯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保護之私人商業利益」,不過營業場 所受執照法令之拘束,較之私人住所應受更多的管理、檢查與監督。因此法 院認為,行政機關欲進入商業處所之非公共區域,仍須取得搜索票,惟商業 檢查核發令狀的標準較寬鬆,「只要符合法令明定之合理標準」即可。所謂 合理標準,因行業而異,「視時間之演進、建築物之特質或整個地區環境而 定,但不須嚴格要求對檢查處所特定環境條件之具體了解」。

4.Colonnade 餐飲供應公司283疑似逃漏菸酒稅,聯邦內地稅務局之菸酒 稅官據報未持搜索票強行進入一間上鎖的倉庫進行檢查並扣押非法酒類。法 院認為,美國管制酒類行業歷史比第 4 增補條文還悠久,酒類銷售業應受所 屬主管機關之嚴格監督,營業負責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有受檢之義務,沒 有隱私之期待,故檢查機關可在營業時間內實施無搜索票之檢查。惟如遭拒 絕,仍應申請搜索票。

5. Biswell 案284,聯邦官員對有照之槍枝販賣店之倉庫實施無搜索票之 檢查,發現 Biswell 的倉庫裡有兩隻非法手槍。法院認為:「當規制性檢查 之目的是為了增進緊急性的聯邦利益,且對隱私權侵擾與威脅之可能性並不 明顯之情形下,依制定法之特別授權,便可進行無搜索票之檢查。」由聯邦 法律規制之槍枝銷售業,其性質屬於與國民安全、衛生、健康或公共利益密 切相關的行業,因主管機關之管理原本即較為嚴密,故在營業時間內,檢查 機關可實施無搜索票之檢查。

282 See v. City of Seattle, 387 U.S. 541 (1967).

283 Colonnade Catering Corp. v. United States, 397 U.S. 72 -76(1970).

284 United States v. Biswell, 406 U.S. 311(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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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ames 案285,法院認為社工人員為確認補助金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資 格而至申請人 James 家中訪視,無須令狀。法院表示,針對初次申請及決定 是否持續發放補助,均需進行家庭訪視,乃確保公共資源適當運用之必要行 為。第一次訪視及日後之定期聯絡,性質屬於協助復原與實況調查,其不應 同等於傳統犯罪偵查之搜索。訪視並非強制性,拒絕訪視員進入亦非犯罪,

僅發生停止發放補助之後果。儘管訪問之本質含有部分傳統搜索概念,仍應 認定訪視不受 4th 之禁止,因其尚非不合理。

7. Western Alfalfa 公司案286,空氣污染評議委員會(Air Pollution Variance Board)之檢查人員從工廠外公共區域(非建物內)目測大煙囪排 放黑煙,採集空氣樣本作污染檢查,法院認為如其證據是從街上一目了然發 現,無須法律特別授權,亦無須令狀。

8. Janis 案287中爭點為,州官員違法搜索獲得之證據是否適用排除法 則,不得使用於聯邦課稅程序上。法院建立一套「成本效益分析」理論架構 作為判斷基準。法院於判決書開頭說,「在排除法則複雜且混亂之歷史演進 中,法院從未適用排除法則於聯邦或州之民事(行政)程序,有二個因素使 法院認為行政案件適用排除法則之嚇阻效果極為微小,其一,州執法人員違 法搜索所得之證據已於州刑事程序中排除適用,已收懲罰之效,其二,於聯 邦刑事程序仍會排除使用該證據。若再進一步於聯邦民事程序適用排除法 則,對嚇阻州官員違法行為之效果不大。但從成本代價一端來看,排除法則 將導致可靠的直接證據流失…,經過衡量之結果,吾人認為於聯邦民事程序 適用排除法則,其代價已超過所獲致之利益。」

法院建立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論」,可能運作上不夠明確,但法院認為 別無選擇,必須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帶來可能的「公共利益」與可能的「成 本代價」進行衡量。於「利益」之一端,也是排除法則之主要目的,在於嚇

285 Wyman v. James, 400 U.S. 309, 317-318(1971).

286 Air Pollution Variance Board v. Western Alfalfa Corporation, 416 U.S. 861

(1974).

287 United States v. Janis , 428 U.S. 433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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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警察不法行為288。然於「成本代價」之另一端,是使平常可證實之證據流

阻警察不法行為288。然於「成本代價」之另一端,是使平常可證實之證據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