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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違法調查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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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違法調查之救濟

最後,對違法調查之救濟問題,由於行政調查係以收集資料為直接目 的,不限於作為個別處分之前提,故調查之結果有可能作出一行政行為(即 行政處分),亦有可能未作成行政行為(如僅將資料存檔,告一段落)。僅於 行政調查作為另一行政行為之基礎時,調查行為之瑕疵,才會有是否影響該 後續行政行為效力之問題。有學者認為從正當程序之觀點,調查行為之瑕 疵,當然影響該後續行政行為之效力319。關於此點,日本最高法院尚未見相 關判決,而下級審之見解則不一致,可大別為三說:320

(a)嚴格區分說:係將行政調查之違法與稅務處分之違法二者嚴格區 別,主張此說者如大阪地方法院判決(昭和 59.11.30)321

(b)原則區分,例外連結說:此說主張原則上行政調查與稅務處分二者 應加以區分,但如行政調查之違法性已達違反公序良俗之程度時,則構成行 政處分瑕疵。主張此說者如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昭和 48.08.08)322

七年一月二八日判決。

318 有關行政程序之法理是否有憲法上根據,抑或僅為法律層次之立法論問題 尚有爭議;即使認為有憲法依據,該依據究為第十三條或第三十一條,或二 者皆是,學說或判例亦有歧見。塩野宏氏所創之「程序之法治國說」,認為 不需拘泥於憲法個別條文,僅需將法治國原理加以程序法上之理解,即得承 認國民權利利益之程序保障係憲法上之要求。參照塩野宏,行政法 I。有斐 閣,一九九一年一版,第二○九頁至第二一一頁。另見劉宗德,前揭書,第 二四五頁。

319塩野宏,行政法 I。有斐閣,一九九一年一版,第二○五頁。劉宗德,前揭 書第二五四頁。

320遠藤博也/阿部泰隆編。講義行政法Ⅰ(總論)。青林書院,一九八四年,第 三二九頁以下。

321 判例時報第一一五一號,第五十一頁。

322 行裁例集第二十四卷第八-九號,第七六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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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證據排除說:此說類似刑事訴訟之證據排除法則,認為應將行政調 查與行政行為分割開來,重大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資料不得作為行政處分之資 料。主張此說者如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昭和 61.03.31)323

此外,關於完全懈怠調查之情形,有認為得以更正處分欠缺前提要件為 理由,而構成處分違法,主張此說者例如名古屋高等法院判決(昭和

48.01.31)324。亦有從違反調查義務此一角度進行考察者325

第三項 英國

一、發展沿革

英國行政法學基於預防重於治療之理念,著重事前之程序保護,在行政 決定作成之前即以細緻嚴謹規定之「調查制度( the System of Inquiries)」

給予對行政決定有異議之人公平聽證之機會。希望透過預先調查,使行政決 定更正確適當、符合公共利益,也使人民之不同意見獲得公正之斟酌,緩和 反對情緒。此種程序性權利,有的源自制定法規定;有的來自自然正義原則

(the Principles Natural Justice)326,以及「裁判所與調查法(1958 年 頒訂 1992 年修正)」之規定327

英國之行政調查制度是在十九世紀隨著中央和地方政府之權力膨脹而 受人矚目,由於議事功能不敷行政需求,乃以行政調查作為取代議會立法之 輔助措施,一八四五年「土地合併法」規定地方政府應先將合併計畫公告,

323判例時報第一一九○號,第十五頁。

324行裁例集第二十四卷第一-二號,第四十五頁。

325例如遠藤博也。實定行政法Ⅰ(總論)。第一八一頁。竹中勳,「行政調查」

遠藤博也 /阿部泰隆編。講義行政法Ⅰ(總論)所收。青林書院,一九八四 年,第三二九頁以下。

326其涵義另於下文(司法審查)說明。

327Wade, Sir William/ Forsyth, Christopher, Administrative Law. ed.Oxford:

Clarendon Press. 964(7th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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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舉行聽證會聽取異議,之後才可發布暫時性命令。如有人民對命令內容有 異議,經向議會提出後,有權要求再舉行一次聽證會。臨時性命令經送議會 核定後才生效。「公共衛生法(1848)」及「地方政府法(1858)」都採用此 種程序328

「地方政府法」一八九四年修正,由郡市議會代表農村教區會進行土地 調查,如有民眾異議,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Board)需再舉行一次 地方性調查,反之,如無人異議,即由地方政府自行批准。一八七○年之教 育法及一八七五年之公共衛生法亦賦予一般性事項之調查權。可知在十九世 紀已建立調查制度之基本框架。

二、行政調查法制內容

經過一世紀之發展,英國行政調查程序已建立一定標準模式,除特別法 有規定外,通常係以法律之附件方式詳細列出調查程序。如未遵守法定程 序,或違反自然正義原則、合理原則,將導致調查越權無效,構成命令撤銷 之理由,異議人得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之。以下即舉住宅法(the Housing Act,1985)所規定之拆除老舊建築物之標準調查程序為例329

(一)地方政府須先確定拆除範圍。

(二)將拆除範圍、強制徵購命令公告。

此一程序須履行下列規定:

1.公告須供公眾查閱並刊載於地方報紙上,同時須通知被徵購土地之所 有人、占有人和抵押權人,並告知其須於命令核定之前提出異議。

2.該公告之中須附記政府拆除建築物之理由,或另發放書面之政策說

328一九四五年「 法定命 令(特別程序)法( the Statutory Orders ( Special Procedure)Act 1945)」將程序簡化,經過聽證調查之命令訂定後十四天內 未經議會否決即自動生效。一九六五年該法修正又延長至二十一日。

329Wade, Sir William/ Forsyth, Christopher.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Clarendon Press. 968-969(7th ed.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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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俾利異議者有時間準備異議資料330

(三)公告經批准之命令:如無人異議,則請 Secretary of State 批准 該徵購命令,命令即生效力。

(四)異議或撤回:自公告時起六週內,對該命令有異議者須提出異議,

地方政府亦得於期間內依職權撤回命令案。

(五)公開性的地方調查:有人提出異議,且地方政府未於期限內撤回,

部長即須進行一次公開性的地方調查,指定調查官前往當地主持調查會議,

聽取地方政府的報告以及異議人之陳述。

(六)調查報告:調查官應將所有異議、及調查結果,作成書面調查報告,

交付部長。有關調查官之報告,分為二部分:1.概述證據、查明之事實,即 由事實得出之結論;2.從事實進行推論及建議。第一部份通常須及時公開,

俾便發現疏漏而加以修正,在蘇格蘭鄉鎮計畫異議規則(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ppeals(Inquiry Procedure)(Scotland)Rules 1964)331更規 定強制公開。但英格蘭法並未硬性規定。

(七)決定:部長根據調查報告,本於職權進行裁量,作成最終決定。在 某些案件,如對規劃之上訴案件,部長得授權調查官直接作成決定。由於部 長有其整體性考量,須負政治責任,其立場與地方政府或異議人均有不同,

故不必然須受任一方意見之拘束,易言之,調查報告僅為部長之決策參考,

而無拘束力。然為求決策之慎重,依據「裁判所與調查法」部長須說明據以 決定之理由。其意義在使人民清楚了解調查報告與部長決定之間之關聯。亦 是事後司法審查之對象。

(八)上訴:人民不服部長決定,或認為調查官未遵守法定調查程序,或 有其他違反自然正義原則之情形者,均得向上訴法院請求撤銷之。期間經過 未有上訴者,該命令即可付諸實施。任何人不得再就本案提出異議。

以上標準調查程序尚有「水資源法」「森林法」「新市鎮法」等採用。

有關調查聽證之性質,究應屬行政程序或是司法程序,原有爭議。如強

330 自然正義原則之一重要內涵係異議者應有機會知道對其不利之情況。

331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ppeals( Inquiry Procedure)(Scotland)Rules 1964, SI No. 181, rul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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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公正及糾正錯誤行政之角度觀察,確實具有司法性,惟調查之目的旨在提 供作成決定者有機會獲悉不同意見,使行政決定更正確適當、符合公共利 益,而成為行政決定程序之組成部分,相當於確定計畫裁決之調查程序與許 可要件審查程序332。舉凡影響公民權益之政策決定,如市鎮規劃、住宅計畫、

都市更新、道路路線、電廠、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選址或遷移等一般性行 政決定,均採取法定調查程序。

此外,為避免資源浪費,調查範圍亦有限制,例如(1)與調查目的無 關之異議333、(2)重複提出之異議、(3)對普遍性政策之意見334等宜拒絕受理 其異議。再者,調查工作由部長任命調查官(Inspector)負責。根據統計,

負責住宅規劃之環境部在英格蘭地區之調查部門,調查官超過四百人,其中 有一百一十名是兼職人員335,每年受理調查案件超過三千件。336有些重大調 查須耗費可觀之時間與金錢,一九七○年二月關於大倫敦發展規劃進行之調

332 至於英國行政法學者 Foulkes, David. Administrative Law.95,97(1986).書 中則稱 inspection,與 inquire 未作刻意分別,甚至互相通用。

333 對於道路建設之路線規劃,異議者得質疑不應取彎捨直,或無建道路之必 要,但不得質疑交通流量預測方法錯誤。因為後者屬於普遍性政策之一部 份,與本案之地方性調查無關。Wade,ib.985.

334 對普遍性政策之反對意見應在議會舉行辯論,非屬行政調查範圍。即使由 調查官聽取其異議,由於場所錯誤,亦不具任何意義。故為免不相關之案件 拖延程序,有必要限縮受理異議之範圍。普遍性政策與行政計畫之區別在於 其實現之程度(具體化)不同。普遍性政策屬於立法層次;而行政計畫乃政 策之執行層次。Wade,ib.984.

335 調查官之法律地位視其來源而定。有機關所屬職員,奉派專責調查;也有 雇用律師、退休官員兼任,由大法官任命。其工作派遣視案件性質、大小而 定,地方性案件,派一名專職調查官負責進行調查;機關自己提案之案件,

335 調查官之法律地位視其來源而定。有機關所屬職員,奉派專責調查;也有 雇用律師、退休官員兼任,由大法官任命。其工作派遣視案件性質、大小而 定,地方性案件,派一名專職調查官負責進行調查;機關自己提案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