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畫、都市更新、道路路線、電廠、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選址或遷移等一般 性行政決定,或是針對個案之具體決定,均須採取法定調查程序。
法定調查程序是英國行政法異於歐陸國家之一項特色。歐陸國家行政法 設有專門法院及國家賠償制度,著重事後之行政救濟;而英國則基於預防重 於治療之理念,著重事前之程序保護,在行政決定作成之前即以細緻嚴謹規 定之「調查制度( the System of Inquiries)」,要求決定機關進行事實調 查,並給予行政決定相對人有公平聽證之機會。希望透過預先調查,使行政 決定更正確適當、符合公共利益,也使人民之不同意見獲得公正之斟酌,緩 和反對情緒65。此種聽證之調查程序,存在於一般調查、許認可要件審查及 制裁證據調查等程序中。
三、研究重點
就有限之資料為分析,英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調查之研究重點似在於行 政決定過程中各種調查之組織、方法,以及程序進行,如何更為經濟、有效,
合乎自然正義原則,以發現真實,保護人民之權利及維持行政決定之正確性。
第四項 德國
一、概念之形成背景
德國實務上各種調查樣態早已廣被實踐,尤其是經濟法、環保法、社會 法等個別行政領域,有不少法律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之監督檢查權。例如在食 品衛生之檢查得對貨品為採樣(食品衛生監督法第四十二條)、基於污染防 治保護,應可在企業者之場所進行測量(聯邦污染防治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 二、三項)手工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賦予行政機關有進入手工業業務場所並 進行檢查之權;為了商業監督之目的,業者有提供資料之義務。為防止傳染
65 Wade, Sir William/ Forsyth, Christopher. 1994. Administrative Law. 7th ed.Oxford:Clarendon Press. p.96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32
病之蔓延,聯邦傳染病防治法授權衛生局人員進入房舍,並進行傳染病之檢 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授權少年局,在合於某些條件下,將子女帶離並 暫時交付其他單位照顧。以及一九三五年關於提供資料義務之規定包含了一 般性資料內容,例如聯邦政府、邦政府及其所指定之機構,任何時間皆可要 求企業經營者提供有關商業狀況,特別是價錢、存貨、業績以及其能力等資 料66,此等進入檢查之強制權,其行使之合憲性問題,頗受法院實務及學者 之關切。有的論著則以「經濟監督之機關檢查權」為題,探討機關檢查權之 實施對象(當事人之接受檢查之義務)、檢查之必要性、法治國原則、檢查 之方式、時間、頻率、人民之拒絕權利等,分就營業場所、工廠、住宅分別 討論67。
但是,德國傳統行政法學延續 Otto Mayer 建立以行政處分為中心之行 政法理論,向來著重於實體法之研究。至於程序法,則受專制時代殘留官僚 意識之影響,認為行政處分不受任何程序之拘束,行政官署為行政處分時可 無任何個人之介入而成立68。而有關進入場所實施檢查之行為,或其他為作 成行政處分之前調查事實蒐集證據之活動,一般行政法學者皆認為是係處分 前之準備行為,屬發生事實效果之事實行為,本身並無獨立之法效力,故少 就行政機關調查行為專章論述。
惟七○年代受美國程序法制影響,開始法典法之研究,一九六三年完成 行政程序法草案之研訂,學者認為,制定行政程序法之目的,在於消除行政 手續之形成任由官署裁量之觀念。一九七六年聯邦行政程序法訂定後,於探
66 Jarass, Wirtschaftsverwaltungsrecht und 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 2Aufl.
1984, S.207.引自董保城,德國行政檢查法制-以工商業為例並兼論我國工商 業檢查,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三期,民國八十四年六月,第九十一頁以下。
67 Scholl, Stefan, Behördliche Prüfungsbefugnisse im Recht der Wirtschaftsüberwachung, Duncker & Humblot. 1989.
68 有關二次戰前德國官僚化之行政制度及澈底之職權進行觀念,在 翁岳生,
「論西德一九六三年行政手續法草案」一文有深刻之分析。收於氏著行政法 與現代法治國家,一九七九年,第一九四頁以下。(原著譯為行政手續法,
本文為配合我國法案名稱,均將「手續」改為「程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討行政處分之程序原則時,根據行政程序法有關作成處分前調查證據之相關 規定,探討行政程序上之職權調查主義69。
此外,一九七七年公布(一九九○年修正)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
(Bundesdatenschutzgesetz, BDSG)對於「資料蒐集(Datenerhebung)」
之發動要件、界限及救濟皆有制度性規定。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 VZG70規定 之統計調查、秩序違反罰法 OWiG 以及各邦警察法賦予警察許多行政性質之 調查權71,皆可列屬德國行政調查制度之研究範圍。
二、概念用語
一般行政法教科書,並無行政調查之用語。但實質內涵相近者,有:
(一)資料蒐集:係將政府對人民蒐集資料行為,稱為「資料蒐集
(Datenerhebung)」,屬於「事實行為」之一種。依據前揭聯邦個人資料保 護法72第十三條(1)規定,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必要,得蒐集個人資料。
同法第十三條(2)以下規定,除有法規明文規定負有提供義務者外,公務 機關之蒐集個人資料以任意性取得為原則。除向當事人取得外,亦得向非公 務單位蒐集個人資料。
(二)處分證據調查: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處分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證
69 關於德國行政程序法職權調查主義之介紹,國內文獻有:翁岳生,「論西德 一九六三年行政手續法草案」、「西德一九七三年行政手續法草案之研究」、
「西德一九七六年行政手續法」收於氏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一九七九 年,第一八三頁以下。林錫堯,「行政程序上職權調查主義」,收於當代公法 理論,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一九九三年,第三二三至三三五頁 。
70 參閱蕭文生譯,「關於『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決」,收於司法院編,
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民國八十一年,第二八八頁以下。
71 李震山,德國警察與秩序法原理,登文書局,一九九五年,第八十七頁以 下。
72 中 譯文請參閱林錫堯譯,「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學叢刊第一四四 期,民國八十年十月,第一至十八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34 據。
一九七六年聯邦行政程序法訂定後,在相關行政程序法之注釋書或論著 中,則有以「職權調查主義」為名,專節論述證據調查之職權進行主義73。 所謂職權調查主義,是指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機 關有義務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而不受當事人陳述之拘束74。但有關租稅、
犯罪之法律追訴、違反秩序之追究程序,則另適用其他法律。75
有關證據調查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係由官署依其合 義務之裁量,使用認為調查證據必要之方法。官署尤其得為:
1.蒐集各種報導。
2.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詢問證人或鑑定人,或取得當事人、鑑定人或證 人之書面意見。
3.調閱文件或卷宗。
4.勘驗。
此外,該法同條二、三項並明定當事人及證人或鑑定人參與事實調查之 義務。「(2)當事人必須提出其所知之事實與證據方法。至於參與調查之其他 義務,尤其親自出席或陳述之義務,僅於法規有規定者為限。」「(3)證人或 鑑定人負有陳述與鑑定之義務,但以法規有規定者為限。官署傳喚證人或鑑 定人時,應準用證人與鑑定人之補償法給予補償。」
73 Paul Stelkens/ Heinz Joachim Bonk/ Michael Sachs/ Klaus Leonhardt,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1990,§24,Rn. 1.
74 職權調查主義之詳細分析,參見林錫堯,「行政程序上職權調查主義」,收 於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一九九三年,第三二三至三三五 頁。
75 依 據一九九一年修正之聯邦行政 程序法第二條規定:(適用範圍之例外規 定)「….. (2)本法對下列事項亦不適用之: …..3.聯邦或邦之稅務官署依租 稅通則(Abgabenordnung)所為之程序。4.犯罪之法律追訴、違反秩序之追究 與處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三、研究重點
從上述分析,德國行政法學界及法院實務對行政調查之關注重點,似在 於資料蒐集方法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關聯、行政程序中處分證據調查方法裁量 權之行使,以及行政機關進入私人營業或工廠場所之進入檢查權(Die Betreungs-und Besichtigungsrechte),其行使之合憲性等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