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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渡替代措施在我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規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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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渡替代措施在我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規範情形

引渡者,係指基於刑事起訴及執行刑罰之目的,且不論被引渡人意願與否,

將被指控的司法犯罪者,由居住國主管當局移交給他國主管當局的正式程序。35而 引渡係屬高階的刑事司法合作,法定程序相當繁複,且我國所簽訂引渡條約的國 家尚非國人常年旅居、觀光、尌業、求學或經商的主要國家。因此,在我國國際 參與空間有限的現實環境下,為有效打擊跨國(境)犯罪並成功緝捕逃犯歸案,勢 必要尋求其他可行的引渡替代措施或刑事司法合作途徑。是以,本節將淺述刑事 司法互助的基本概念,並探討引渡替代措施在我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規範情形,

俾初探我國刑事司法互助發展之現況。

(一)刑事司法互助定義與原則

1、刑事司法互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的定義 學者趙秉志認為,所謂刑事司法互助者,係指國與國之間在刑事事務方面,

所進行之給予司法活動(如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刑罰)支持、便利及援助的互 惠行為。36而學者馬進保則認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係指世界各國或地區之間,

為有效制裁國際犯罪行為,依據國際條約規定或雙邊互惠原則,直接或在國際組 織協調下,所進行的刑事司法互助,或代為履行一定訴訟事務的司法制度。37另 外,本文參考「監察院 103 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38內文,該報告指出:所謂 刑事司法互助者,係屬國家之間為共同打擊犯罪,在刑事司法領域內,相互代為 履行某項刑事司法行為之活動。然法律用語之定義,常涉及概念之內涵及外延之 廣狹,當前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有漸趨放寬之勢,實難確立其完整定義,若以最廣 泛的理解,或為「各國或地區間為有效制裁跨國(境)犯罪行為,依據國際條約、

35 Wolfrum,R.(Ed.).(2013). The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058.

36 趙秉志,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頁 223。

37 馬進保,國際犯罪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 30-31。

38 監察院調查報告:李委員復甸、劉委員興善、高委員鳳以、洪委員德旋、陳委員健民、趙委

員昌平專案調查研究「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協定執行之檢討」乙案,字號:103 司調 0043,

公告日期:2016 年 1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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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或其他國際刑事規範或互助原則,透過國際組織的協調,而相互為請求或協 助之刑事司法互助行為」。39

2、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則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經常牽涉到國家之間的關係、國際組織的職能、協調活動,

以及國際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面向的法律問題。因此 在處理形形色色的跨國(境)刑事案件時,必頇參酌國際社會的多元性及各國國情 的殊異性,並採用各國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則作為實踐基礎。除了本文第二章引渡 篇所提到的互惠原則、雙重犯罪原則40及特定性原則等相關的刑事司法互助原則 外,本文另參考中國大陸學者馬進保的分類,復補充刑事司法互助的普遍性原則 共 7 項,分述如次:41

(1)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主權主要具體行使在三個面向,分別是對內為最高 統治權,對外則為獨立權,另外還有防止侵犯的自衛權。因此當一國對於涉及本 國的國際犯罪事件進行追訴時,其司法主權應不受他國干涉或侵害。相對的,一 國國內之終審判決,原則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其他國家並無接受該等司法強 制力或執行效力的義務。

(2)遵守國際條約原則: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6 條規定:「凡有 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頇由各該國善意履行。」;第 27 條進一步指 出國際條約與締約國國內法之間的關係,明文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 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因此,主權國家對其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應有忠誠信守及善意履行的責任及義務,且不得以國內法為由拒絕履行條約。

(3)平等互利原則:各國不分國力強弱、經濟優劣、人口多寡、領土大小,

均應平等相待,且應相互尊重。主權國家在與他國協同處理國際司法案件時,亦

39 同前註,頁 4。

40 本原則在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之適用並不如引渡程序般嚴格,而具有一定任擇性。在國際間

刑事司法互助中,為釐清案情真相,幫助請求國司法機關公正執法,得不按雙重犯罪原則而 提供協助。

41 馬進保,同註 37,頁 75-88。See also Rackow, P., & Birr, C. (2010). Recent developments in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Goettingen J. Int'l L., 2, p.109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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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秉持互利原則和平共處,不得享有任何特權,亦不能以損害對方利益的方式來 成尌本國的需求。

(4)保護人權原則:在刑事司法互助的執行基礎上,人權保護有 4 個層面應 予考量及維護,分別是:保障所有人的訴訟權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財產權利及辯護權利;重視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及合法權益;及保護證人及鑑定人 的人身安全、經濟補償及法定權益。

(5)司法豁免權原則:司法豁免權係指一國的外交代表、出訪他國的政府官 員及國際組織的特派官員等等,俱應享有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

(6)使用本國語言文字原則:各國在開展刑事司法互助時,應有權使用本國 官方語言文字,以利傳遞訊息、溝通思維及遂行司法合作。此外,使用本國語言 文字亦可避免訴訟關係人因不諳他國司法文件,而致生訴訟障礙,同樣可達到保 障人權的效果。

(7)委託所在國律師辯護或者代理原則: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成為訴訟關係 人時,渠等有權委託當地律師協助自己參與訴訟,以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當所 在國係在國外且有涉訟情形時,因受限於各國國內法令,他國律師不允許在本國 (所在國)境內參與司法活動,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頇委託所在國律師代理訴訟或 蒞庭辯護。

(二)刑事司法互助的主要模式

有關刑事司法互助的分類模式為何,各國學者看法不一,且司法實踐之劃分 情形亦不盡相同。42因此本文參酌「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107 年度通案性案 件調查研究」43內文,復按國際法例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分類情形,將刑事司法 互助分成狹義、廣義及最廣義 3 種類型,略述如次:

42 有所謂的四分法:即分成引渡、狹義的司法協助、外國刑事判決之執行及刑事訴訟管轄權之

移轉等 4 類;亦有所謂三分法,即本文採用的狹義、廣義及最廣義分類法;亦有二分法,即 狹義及廣義分類法;以及列舉法。引自趙永琛,國際刑法與司法互助,(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4),頁 156-157。

43 監察院調查報告:江明蒼委員、江綺雯委員、包宗和委員、方萬富委員、劉德勳委員、張武

修委員及高涌誠委員提「政府推動跨國司法互助之成效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乙案,

字號:107 外調 0006,公告日期: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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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狹義刑事司法互助

(1)依據法務部 103 年 5 月 30 日法外字第 10300067510 號復監察院函揭示,

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為大多數國家之國內法所確認和採用。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 之內容亦隨著時代發展而更豐富多樣,並對打擊犯罪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狹 義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國際公約和條約以及各國規定大致相同,主要包括送達 司法文書、調查取證和資產追繳等三者。44但不包含犯罪人引渡、刑事訴訟管轄 及外國刑事判決的執行。

(2)以我國 2018 年 5 月 4 日生效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為例,本法第 4 條第 1 款針對「刑事司法互助」釋義如下:「刑事司法互助者,係指我國與外國 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 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另同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 押;禁止處分財產;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犯罪所得 之返還;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

(3)另 1988 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45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刑事司法互助的類型有下列 7 種方式:「向有關人員收集證詞或供述;

協助提供被關押者或其他人作證或協助調查工作;遞送司法文件;執行搜查或查 封;檢查物件和場地;提供資料和證據;提供有關文件和紀錄的原件或經核證的 副本,包括銀行、財務、公司或商務紀錄。」

(4)此外,1990 年聯合國《刑事事件互助示範公約》46第 1 條第 2 項規定,

刑事司法互助之內容包括以下事項:「為有關人員自願在請求國出庭提供便利;

44 監察院調查報告(2016 年),同註 38,頁 4-5。

45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UNTS Volume Number 1582 (p.95). Registration Number 27627. Available from: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582/volume-1582-I-27627-English.pdf (accessed 2018/12/15).

46 UNODC.(December 1990), Model Treaty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A/RES/45/117 68th plenary meeting. Available from:

https://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docs/a-res-45-117.pdf (accessed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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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回財產之目的而辨認、凍結和追查犯罪所得;追繳和返還財產;移送被羈押 人或正在服刑者前往請求國出庭或者協助調查;採取視訊進行詢問;採取電話會 議方式進行詢問;建立聯合偵查機構;通訊監察等。」第 3 項規定:「本公約不 適用於刑事訴訟案件或人犯的轉移,以及逮捕或關押某人以便引渡的行為。」

2、廣義刑事司法互助

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包含「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及「犯罪人引渡」。以 1959 年《歐洲刑事司法互助公約》47為例,該公約於開頭序言(preamble)便指明,引 渡問題業成為本公約司法互助之主題。另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締約國相互間,

有提供請求司法互助國家之司法機關『最廣泛的司法互助』之義務,對犯罪的處 罰只要在提出請求時,該犯罪屬於請求國司法機關的管轄範圍內即可。48

3、最廣義刑事司法互助

3、最廣義刑事司法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