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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力霸王○曾遣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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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評估接收國的保證質量時,所確認的相關考量要素之一。但在最高法院看 來,這些考慮因素並未超過其他因素:接受臺灣當局所提出的保證以及英國領事 館工作人員在監控這類保證上,所應承擔的角色。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臺灣當局所提出的保證已為林○穎提供合理保護,免 於其受到他人暴力行為之影響,足顯我國監獄並非是不人道的場域。英國最高法 院爰於 2017 年 6 月 28 日,尌本案做出對我方有利之判決,並將全案發回蘇格蘭 高等法院重新審理。而蘇格蘭高等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6 日的判決中,爰未再指 摘我國監獄人權不彰之問題。此外,林○穎因本請求引渡案遭英方逮捕及羈押 2 年 10 月,倘渠在臺服刑,於服刑滿 2 年 8 月後即可能獲得假釋,因此林○穎目 前雖仍無法順利被引渡返臺服刑,但渠同樣在英國被羈押在獄,仍能使本案司法 正義獲得相當程度之實現,並彰顯我國執法與緝捕外逃被告之決心。

4、2019 年 6 月 6 日本案最新進展-蘇格蘭高等法院判決不引渡之理由 合議庭多數決認為,《關於引渡林○穎瞭解備忘錄》第 11 條所約定之特定性 條款(Specialty Doctrine)對林○穎保障不足,34復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欠缺「特定 性原則」之相關規範,無法僅憑我國承諾而認為對林○穎將受該原則之保護。然 而該備忘錄係臺英雙方主管機關共同簽訂,蘇格蘭司法部及地方法院均未曾質疑,

我國亦多次聲明必當遵守該原則,且合議庭 3 位法官中,有 1 位法官出具不同意 見書,認為我國有良好信譽足認將遵守「特定性原則」而應駁回林○穎之上訴。

由此足認,我國主張確屬有理,惜未獲多數意見支持。35

二、美國-力霸王○曾遣返案

(一)案件背景與始末

據我國外交部、內政部新聞稿、維基百科及電子媒體等刊載資料,王○曾於 力霸掏空案爆發後,第一時間以旗下企業之名義向中華銀行貸款 8 億元新臺幣,

34 亦即英國倘允許林克穎引渡回臺服刑,我國不得尌林克穎另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

起訴之案件進行審理。

35 同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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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旋將資金匯至海外。因本項金流動向異常,我國政府遂懷疑其匯款動機並監 控後續行動。2007 年 1 月,王○曾於力霸集團爆發財務危機,且申請重整後,

以養病為由避居上海,復於同月 13 日轉往美國。在我國檢調追查王某是否涉嫌 掏空或內線交易等金融弊端後,初步調查認定渠涉嫌重大。由於王○曾夫婦遲遲 不願返臺說明案情,臺北地檢署遂於同月 15 日向王氏夫婦發出通緝令,並將兩 人列為行政院「十大通緝要犯」,我國外交部同時註銷渠等的中華民國護照。

2007 年 3 月 8 日臺北地檢署依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票據金融管理法、洗 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刑法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王○曾等 107 人,王某 被求處有期徒刑 30 年暨併科新臺幣 17 億 1 千萬元,王妻金○英則被求處有期徒 刑 28 年暨併科新台幣 7 億 1 千萬元。王氏家族共 16 人被起訴,分別求處 3 到 28 年重刑併科高額罰金。36本案經多年偵審,2013 年 8 月 14 日我國最高法院判 決認為王家嚴重破壞金融秩序,遂於三審定讞判處王○曾子女等 5 人 5 年到 30 年不等重刑。37 惟王○曾於 2016 年 5 月 27 日凌晨於美國加州發生的連環車禍中,

已意外身故。38本案業創下我國金融史上詐貸及掏空金額最高之經濟犯罪,高達 731 億元。

(二)我方追緝王○曾與對星、美交涉過程

王氏夫婦於 2007 年 2 月 1 日自美搭機抵達新加坡樟宜機場,並企欲轉機前 往緬甸藏身。在我國對王氏夫婦發布通緝令及註銷中華民國護照,並通令全球外 館不得接受兩人申請護照或文書驗證後,王○曾遂持多明尼加護照、而王妻持美 國護照出境美國,欲先過境新加坡後再前往緬甸仰光。由於美國司法部在王氏夫 婦離境前,已主動通知我國駐華盛頓代表李大維有關王氏夫婦動向等情。我方聞 訊後旋即透過外交管道請求友邦多明尼加註銷王○曾護照,並從臺灣派遣一組檢

36 參 見 96 年 3 月 8 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力 霸 案 偵 結 新 聞 稿 。 資 料 來 源 : www.tpc.moj.gov.tw/public/Data/73817629238.pdf,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2 日。

37 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3250 號刑事判決。

38 外 交 部 證 實 王 又 曾 在 美 國 車 禍 身 故 , 中 時 電 子 報 , 2016 年 5 月 31 日 , 請 參 見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31003316-260407?chdtv,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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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人員赴新加坡攔截王氏夫婦。39

在王氏夫婦所乘班機抵赴新加坡樟宜機場後,新加坡移民與關卡局旋以王○

曾所持護照無效為由,留置渠訊問。我方此時則亟力向星方爭取按國際慣例,讓 王○曾搭乘新航飛往美國中轉臺北之 SQ872 班機,並在降落桃園機場後,藉清 艙加油方式,要求所有乘客下機,俾便我方行使司法權逮捕王○曾歸案。惟王○

曾堅持不搭中轉台北之班機,且為此情緒激動,並在艙門口吼叫哭鬧,揚言絕食 抗議。在王○曾強硬不肯尌範下,由於我國與新加坡未簽有司法互助協定,且王

○曾當時已被註銷我國及多明尼加護照,新加坡政府最後僅能將王○曾送上直飛 洛杉磯的新航 SQ038 班機,把人遣返回美國。40

我方在新加坡緝捕行動受阻後,退而求其次,期盼美方能因王○曾身上已無 有效旅行文件之故,禁止渠入境美國,或者拘留王○曾後,將其驅逐回臺灣。詎 料王○曾在抵返洛杉磯後,隨即被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agency;ICE)41以非法入境拘捕,並裁定收容於聖安娜拘留 中心(the Santa Anna detention center),並於隨後進入移民法庭的聽證審理程序。42 嗣在王○曾聘請律師團請求移民法庭保釋未果後,43復經數次辯論聽證,移民法 官 Rose C. Peters 認為王○曾雖於 2007 年 2 月搭機離美赴星國,但尚未入境星國 便旋被遣返回美國,且渠對自己護照被註銷一事並不知情,法官遂採用王○曾律 師團之抗辯:王某所乘飛機係屬「美國領土」之延伸,故王在法律上自始未離美

39 Net closing on Rebar fugitive Wang, Taipei Times, 2007/02/03, Available from: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front/archives/2007/02/03/2003347467/3 (accessed 2019/04/24).

40 王又曾夫婦大鬧星機場耍賴 11 小時,自由時報,2007 年 2 月 3 日,請參見: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4654,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41 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為美國國土安全部轄下之執法部門,2003 年因應 911 反恐而成立。主 要負責是識別、調查和處置美國移民、海關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例如處理和遣返非法移民、

走私、販賣等案件,總部位於華盛頓特區。移民及海關執法局的職責是一旦發現可疑犯罪活 動 , 包 括 發 現 大 規 模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 將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予 以 驅 逐 。 資 料 來 源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7%A7%BB%E6%B0%91%E5%8F

%8A%E6%B5%B7%E5%85%B3%E6%89%A7%E6%B3%95%E5%B1%80,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42 US immigration holding fugitive Wang, Taipei Times, 2007/02/04, Available from: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front/archives/2007/02/04/2003347589/2 (accessed 2019/04/24).

43 王又曾保釋請求遭拒絕,大紀元,2007 年 4 月 13 日,請參見: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12/n1675940.ht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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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國境云云,最後裁定王○曾非法入境罪名不成立。44嗣經王○曾被羈押半年後,

聖彼卓(San Petro)移民法庭法官因王某健康狀態不佳,基於人道考量同意渠獲得 交保,並駁回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的抗辯,但保釋條件是王○曾頇戴上電子腳 鐐,並限制居住和活動範圍。45

僅管王○曾在美獲得保釋,仍有冗長移民官司要打。由於王妻為美國公民,

王 ○ 曾 勢 必 會 提 出 改 變 身 分 的 申 請 以 取 得 綠 卡 。 惟 在 美 國 公 民 及 移 民 局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CIS﹚46把關趨於嚴格的現狀下,基於王

○曾在海外被通緝及起訴,考量法官自由心證判決,王○曾成功申請綠卡的機會 不大。另外我國調查局「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協同臺北地檢署達成共識,

不斷將犯罪事證提供給美國司法部及行政部門,力阻王○曾申請美國綠卡。然而,

按美國律法,王○曾在被拒絕後,可向移民上訴庭提訴救濟。倘再被拒絕,仍可 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整個救濟訴訟過程可能為此長達 3、4 年。47

2012 年底,王○曾因涉掏空案潛逃美國已屆六年,我方再次請求美方控告 渠非法入境,而美國移民法院已於該年 11 月開庭。惟王不斷辯稱,全案是政治 迫害,渠不得已始赴美依親,掏空之說是欲加之罪。另我方調查局官員坦言,本 次是移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全案還要審理多久?何時會有確定結果?均不得而知,

能否因此斷定將王押回臺灣歸案,仍言之過早。48 (三)本案評析

44 美判王又曾入境合法 最快或 4 月 4 日離開拘留所,人民網,2007 年 3 月 30 日,請參見: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5543274.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45 王又曾在美國戴電子腳鐐交保 健康每況愈下,人民網,2007 年 8 月 9 日,請參見: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2/14875/6091871.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4 日。

46 王又曾在美國居留權可分為行政與司法兩區塊。在行政方面,因王沒有美國護照,且中華民

國與多明尼加護照均遭註銷,目前採依親方式,欲透過王妻申請綠卡,頇由公民及移民局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CIS﹚審查,但申請綠卡必頇不能有任何犯罪紀錄。公 民及移民局職掌為移民簽證申請之審核、歸化申請之審核、難民庇護申請之審核、及其他原 移民歸化局所掌理事項。另司法部分,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控告王非法入境,移民 法院正過濾力霸案起訴書內容,只要裁定王有犯罪事實,申請居留尌會駁回,屆時王恐面臨 驅逐出境。

47 王又曾想拿綠卡 機會不大,自由時報,2007 年 8 月 9 日,請參見: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46449,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48 王又曾回台受審 變數仍不小,自由財經,2013 年 1 月 1 日,請參見: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642717,最後瀏覽日: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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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本案的作用

由於我國與美國迄今尚未簽定引渡條約,而美國採行條約前置主義,因此在

由於我國與美國迄今尚未簽定引渡條約,而美國採行條約前置主義,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