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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渡條約簽訂情形 一、我國引渡條約之內涵與比較

二、引渡替代措施在我國立法情形

第二節 我國引渡條約簽訂情形 一、我國引渡條約之內涵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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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資源,議案統計,條約案(引渡)。請參見:

https://npl.ly.gov.tw/do/www/lawStatistics?first=y&blockId=1&titleName=%E8%AD%B0%E6%A 1%88%E7%B5%B1%E8%A8%88,最後瀏覽日:2019 年 04 月 02 日。

7 有關引渡條約生效日期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請參見: 改國名為「史瓦帝尼王國」(Kingdom of eSwatini)。

11 總統令,中華民國 89 年 8 月 8 日,號次:第 51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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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會議

5.多明尼加 1990/10/16 第 1 屆第 88 會期第 15

次會議 1992/08/03 1992/10/09 12 6.多米尼克 1990/11/27 第 1 屆第 86 會期第 51

次會議 1991/05/06 1991/05/29 13

7.聖文森 1992/08/19 無 無 無

8.格瑞那達 1992/08/25 無 無 無

9.馬拉威 1994/04/12 無 無 無

10.馬紹爾群島 2011/04/12 第 7 屆第 8 會期第 9 次

會議 2012/06/05 2012/07/25 14 11.帛琉 2013/01/14 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11 次

會議 2013/03/26 15 2013/05/15 16 12.聖克里斯多

福及尼維斯 2013/08/18 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2 次 會議

2014/09/03 17

為施行日 2014/11/12 18 資料來源:作者彙整製表。

12 總統令,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9 日,號次:第 5633 號。

13 總統令,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29 日,號次:第 5416 號。

14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5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120073810 號,號次:第 7042 號。

15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請參見: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50070018600-1010813,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04 月 03 日。

16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20035091 號,號次:第 7086 號。

17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請參見: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50070019100-1031112,最後瀏覽日:

2019 年 04 月 03 日。

18 總統令,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20074441 號,號次:第 7166 號。

19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Tratado de Extradicion entre el Gobierno de la Republica de China y el Gobierno de la Republica de Costa Rica),簡稱中哥引渡條約。

20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間引渡條約(Tratado de Extradicion entre la Republica de China y la Republica del Paraguay),簡稱中巴引渡條約。

21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簡稱中斐引渡條約。

本條約雖因兩國斷交而終止效力,惟本文仍將該條約納入已(曾)生效條約之比較。

22 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攻府間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Swaziland),簡稱中史引渡條約。

23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Tratado de Extradicion entre la Republica de China y la Republica Dominicana),簡稱中明引渡條約。

24 中華民國與多米尼克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簡稱中米引渡條約。

25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Marshall Islands),簡稱中馬引渡條約。

26 中華民國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Palau),簡稱中帛引渡條約。

27 中華民國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簡稱中聖引渡條約。

28 黃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規則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頁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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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均以追訴引渡為請求標的。另外,尌犯罪地點或管轄權而言,中帛引渡條約 並未明文律定犯罪地點,僅在第 1 條規定由締約國之內國法律決定管轄權。其餘 條約均規定應於請求國管轄或領域內犯罪,始可作為發動引渡請求的要件。另中 巴引渡條約及中明引渡條約,除規定有「在締約他方領域內」之要件外,特別增 加了「在雙方領域外犯罪」,亦可發動引渡請求之規定。

表 3-2:我國引渡條約有關「引渡請求目的與犯罪地點」之條文比較表

引渡請求之目的 犯罪地點

中哥引渡條約 被通緝或正被起訴中或經判決定罪。 在請求國內犯罪。

中巴引渡條約 受追訴之犯罪。 在締約他方之領域內或雙方之領域

外犯罪。

中斐引渡條約 犯罪行為被追訴或判決定罪。 在請求國之管轄內犯罪。

中史引渡條約 經請求國主管機關追訴。 在請求國領域內犯罪。

中明引渡條約 罪行受追訴或判決定罪。 在締約他方領域內或雙方領域外犯

罪。

中米引渡條約 犯罪行為被追訴或判決定罪。 在請求國管轄內犯罪。

中馬引渡條約 被起訴或判刑之人;經請求國主管機

關追訴者。 在請求國領域內犯罪。

中帛引渡條約 追訴應予執行刑罰之人。 由締約國之內國法律決定管轄權。

中聖引渡條約 犯罪行為被追訴或判決有罪。 在請求國管轄內犯罪。

資料來源:我國對外簽訂已生效之引渡條約,作者彙整製表。

2、可引渡的犯罪

我國對外簽定且已生效的 9 項引渡條約中,均有律定應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的 要件,且俱以概括法(刑期高低)作為「可引渡的犯罪」之基準。尌追訴引渡而言,

除中斐引渡條約係以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作為可引渡的犯罪之基準外,

其餘條約均以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作為追訴引渡的標的。至於行刑引渡之 刑期長短,在各條約中則規範不一,惟中巴引渡條約雖未在條文中律定行刑引渡 之內容,卻另文列舉決鬥罪、通姦罪、誹謗罪等 3 項犯罪不得引渡。另中哥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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