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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開三案綜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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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陳嫌遣返歸案。

2017 年,潛逃中國大陸的陳○豪計劃配合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政策,對 菲律賓投資 3690 億美元。我方駐菲代表處在獲知消息後,便立刻發函至菲國移 民局要求禁止陳○豪入境。在我方要求下,儘管陳○豪被菲國列入境管黑名單,

但因陳○豪持有中國大陸護照,在中國大陸大使館的護航下,渠仍順利抵菲,並 會見菲律賓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署長普萊沙(Charito Plaza)。123。另外,

在我方對菲提出陳○豪的起訴書與犯罪歷史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企盼菲國能逮捕 陳嫌並遣送回臺之請求下,菲國移民局仍以陳○豪是從中國大陸入境菲國為由,

表示按出發地原則不能遣回臺灣。124因此我方對遣返陳○豪歸案一事,仍舊功敗 垂成。

四、上開三案綜合評析

參照我國學者研究,125考量兩岸刑事犯遣返涉及雙方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及 人權保障等問題,因此兩岸刑事犯遣返頇具備下列 3 項條件:第一、請求方對該 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頇具備管轄權;第二、被遣返人頇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第 三、犯罪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分述如次:

1、管轄權條件:為避免涉及主權敏感議題,《金門協議》和《兩岸司法互助 協議》均未在條文中規定管轄權問題。但隨著兩岸交流合作愈見頻仍,雙方在共 同打擊犯罪或遣返刑事犯方面,仍頇具備刑事管轄權基礎。一般而言,領域管轄 原則係優先適用之基本管轄權理論。申言之,凡在本國領域內犯罪者,不問國籍 為何,均一體適用本國刑法。此外,領域原則亦能滿足實務上之證據調查需求,

較符合訴訟經濟利益。

123 普萊沙(Charito Plaza)在接受菲國 ANC 電視臺訪問時宣稱:「陳由豪被臺灣通緝是政治議題。

且尌其本人所知,陳由豪在上一次總統選舉係支持民進黨總統候選人,所以這(投資)不是 犯罪議題。」

124 陳由豪獲中共包庇進出菲國 臺灣要求遣返,大紀元,2017 年 8 月 23 日,請參見:

http://www.epochtimes.com/b5/17/8/28/n9573420.htm,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9 日。

125 楊雲驊、許恆達,2012。《引渡人犯與人員遣返之比較報告-以我國現況為中心》,法務部 101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頁 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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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犯罪嫌疑條件:由於《金門協議》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對於「刑 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之定義未臻明確,因此雙方在執行遣返作業時必頇慎重,並 要求請求方頇提供必要證據,俾證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始可予以遣返。

3、遣返效益條件:兩岸刑事犯遣返之目的,除為有效打擊跨境逃犯外,並 希望能嚇阻尚未實施跨境逃亡者實現跨境逃亡。是以,考量遣返效益,無頇對所 有兩岸跨境逃犯進行遣返,僅頇對較為嚴重的罪犯進行遣返即可達到上述目的。

承上,本節所論述之三件遣返案,對我方而言,均屬通緝、追訴或判刑在案 之重要遣返對象。且渠等犯罪事實業已嚴重危害到我國社會安定及經濟穩定,我 方自有刑事管轄權殆無疑義。此外,我國人亦相當關注案情發展並企盼渠等能伏 法尌刑,以維公帄正義。在2009年4月26日《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後,我方 順利透過本機制並從陸方成功遣返郭○才及王○雄等人歸案,但對遣返陳○豪之 結果卻常鎩羽而歸。據前揭表4-1統計數據,有關兩岸罪犯之移動,我方請求陸 方遣返通緝犯件數遠高於陸方向我方請求件數,且陸方對我方請求完成件數不到 三成,由此可見兩岸遣返之主控權仍操縱在對岸手上。另外,中國大陸主管機關 對於我方請求協助遣返重大經濟罪犯,常以該人在陸未曾犯罪,欠缺逮捕拘提及 遣返事實為由拒絕;抑或以該人於中國大陸已取得相當政經地位,倘若應允我方 遣返之請求,恐有損其公共秩序為由拒絕。面對此類問題,我方政府則強調經濟 犯罪係屬《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4條重點打擊之對象,而非陸方所引述之第6 條第3項「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之範疇,不能憑以拒絕遣返我方重大經濟 罪犯。126是以,儘管我方冀求陳○豪案能回歸刑事犯本質處理,並訴求對岸能合 作緝捕以共同打擊犯罪,俾落實協議精神,惟陳○豪在已取得中國大陸國籍並具 備中國大陸重要企業家身分等主觀條件下,及兩岸處於政治氛圍詭譎易變之客觀 因素中,我方要突破陳案遣返關卡並非易事。也因此有論者悲觀認為《兩岸司法 互助協議》形同虛設,兩岸罪犯遣返最終將取決政治實力。而中共所謂「協助」

126 陳文琪,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有關人員遣返的法制架構,月旦法學雜誌,第 209 期,2012 年 9 月,頁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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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遣返人犯」,不啻是一種「協商後的恩惠」,毫無「法律上義務」可言。127

127 整肅福建幫與緝捕陳由豪,民視新聞,2015 年 3 月 24 日,請參見:https://reurl.cc/jO4D2,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9 日。

議員 Ricardo Parojinog 遣菲案,Mayer ○ Shlomo(中文名:孫○生)

遣臺案,及 2019 年的吳○保遣臺案等共 4 個案例),茲歸納比較如下: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uk/2016/09/160924_uk_tw_extradition,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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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重大經濟罪犯,常以該人在陸未曾犯罪,欠缺逮捕拘提及遣返事實為 由拒絕;抑或以該人於中國大陸已取得相當政經地位,倘若應允我方遣 返之請求,恐有損其公共秩序為由而拒絕。職是,我方對於爭取陳○豪 遣返案,迄今仍然未獲中國大陸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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