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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我國引渡實踐情形的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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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我國引渡實踐情形的文獻探討

(一)我國與國外刑事司法合作之探討與現狀

蔡碧玉就我國刑事司法互助的現況及發展,分析了臺美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後 的合作狀況,並從個案述及我國與比利時的成功經驗,最後提出實務上應具備的 國際司法合作思維為何。61

學者謝立功在《淺析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一 文中,敘述我國與美方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內容與特色,並從打擊跨國洗錢及跨 國毒品犯罪等兩方面,論及本協定對國境執法的影響為何。值得一提的是,本協 定係屬狹義司法互助性質,並未包含引渡人犯高階司法互助機制。62

楊婉莉在《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淺析》一文中,介紹我國與菲律賓簽署本 協定的背景與過程,與本協定所適用的各項原則,包含互惠原則、政治犯軍事犯 不協助原則、特定原則及可罰性原則等,最後則敘述本協定所新增的司法互助類 型,包含視訊訊問、限制處分、資產分享、驅逐出境等 4 項。63本協定係於 2013 年 4 月 19 日簽署,是我國近年來最重要的司法互助成就之一。

(二)有關兩岸刑事司法合作之探討與現狀

陳文琪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沿革與實踐》一文中,首先說明本協議的簽 訂,如何在兩岸地位對等的前提下,從務實層面先行解決司法合作的議題。其次 再行解析本協議所具備的特點及其內涵,例如緝捕遣返遊走於兩岸的犯罪者,並 以「遣返」二字取代「引渡」,避免因主權爭議而延誤打擊犯罪之先機。64另外,

陳文琪在《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有關人員遣返的法制架構》一文中,認為兩岸應建 構更深層的法制面共識,完善兩岸國內立法並強化協調合作,才能有效執行追逃

61 蔡碧玉,同註 1,頁 155-173。

62 謝立功,淺析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其對防制跨國犯罪之影響,國境警察學報,第 1 期,

頁 1-26,2002 年 10 月。

63 楊婉莉,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淺析,檢察新論,第 16 期,頁 89-106,2014 年 7 月。

64 陳文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沿革與實踐,月旦法學雜誌,第 195 期,頁 152-175,201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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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作業。65

其他有關兩岸刑事司法合作的文獻探討,可參考楊萬明從兩岸各自學術觀點,

分析雙重犯罪原則在兩岸司法互助的可適性。66另外,學者曾淑瑜亦針對《兩岸 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是否符合國際法原則之問題,及本協議的內涵與刑事司法合 作手段提出個人評析。67

(三)有關我國引渡或遣返個案之探析

學者趙國材曾針對楊○伍的引渡問題,專篇探討引渡制度之缺失。本案例發 生在民國 63 年,由於楊○伍具備中日雙重國籍,渠在我國境內犯案後直接逃赴 日本,致逍遙法外,而我國執法單位卻難以法律相繩,引發討論空間。作者認為 從本案中可發現引渡常因有下列 4 項缺失,導致功能發揮受到限制:68

1、國家間無足夠引渡條約可資依據。例如我國與日本未曾簽署引渡條約;

2、引渡條約所涵蓋的限制性原則會限縮多項罪行適用;

3、雙重國籍犯罪者常因「本國人不引渡」原則,而致犯罪者無法順利引渡。

因楊○伍所在國籍國為日本,故日本為優先行駛管轄權的國家;

4、引渡的程序過於繁雜。

蔡佩芬從國際刑事管轄權角度,評述我國與中國大陸對於肯亞詐騙案臺嫌均 擁有管轄權,而肯亞將臺嫌移送給中國大陸的行徑並不違反國際法。69學者姜皇 池亦有類似看法。渠認為肯亞依據「領土管轄原則」對本案具管轄權;而我國則 是根據「國籍管轄原則」擁有管轄權,另外中國大陸則是基於「被害人國籍管轄 原則」取得管轄權。而有關我國與中國大陸間何者司法審判的問題,則應由我國 司法單位按我國刑法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相關規範論處,但也頇注意我國因

65 陳文琪,同註 23,頁 203-222。

66 楊萬明,論雙重犯罪原則在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適用,刑事法雜誌,第 56 卷第 6 期,頁 19-32,

2012 年 12 月。

67 曾淑瑜,評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輔仁法學,第 41 期,頁 75-127,

2011 年 6 月。

68 趙國材,關於楊雙伍之引渡問題,政大法學評論,第 33 期,頁 169-176,1986 年 12 月。

69 蔡佩芬,肯亞詐騙案簡要分析,臺灣法學雜誌,第 296 期,頁 85-89,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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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此等輕罪者,可能引發的國際不良觀感問題。70 此外,學者姚思遠認為在肯 亞案管轄權爭議中,爭議國應秉持國際禮讓原則,並權衡所涉利益輕重,建議所 涉利益較輕國家將管轄權轉讓給利益較重國家。71

2011 年菲律賓將我國 14 名詐欺犯遣送至中國大陸受審,引發管轄權爭議。

以本案為背景,學者吳景欽認為在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後,我國籍詐欺犯有逐 漸從中國大陸移往第三地遙控犯罪的情形,如菲律賓、越南等國。另作者比較遣 返我國或遣返大陸可能會引發的問題:若遣返我國可能會因罪證不足而出現無罪 釋放的判決,有違司法正義;若遣返至大陸可能會面臨人權保障的疑慮。72本案 的出現,卻也因禍得福,成為了催生《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最佳契機。

學者張瑋心從英商林○穎遣逃案、軍官葉○棄職逃英案、駐美人員劉○姍虐 傭案、2011 菲律賓臺嫌遣陸案等 4 則時事中,探討我國與他國司法互助問題。

在林案中,作者分析英國對於引渡國民至外國受審之請求,並非通盤接受,林○

穎能否引渡來臺,仍有待英國司法裁斷。在葉案中,經英國查明葉○所涉罪名純 屬軍紀問題,與人權、死刑無關,英國當局於焉同意我國遣返葉員回臺。在劉案 中,主要涉及外交上絕對豁免之爭議,而劉員也成為我國第一位遭外國政府逮捕 判刑的外交官員。在菲國臺嫌遣陸案中,作者認為菲國與中國大陸已簽訂引渡條 約,而我方與菲則無引渡條約,加上我方掌握被告證據薄弱,故我國爭取該案刑 事管轄理由似顯不足。73

我國刑事警察局秘書何招凡在《全球執法合作機制與實踐》74一書中,設有 專章討論國際執法合作的實踐案例。本書尤為珍貴處,係在於作者將其實際國際 辦案經驗,撰寫成例,內容詳實豐富,舉凡臺日合作緝捕遣返竹聯幫要犯劉○榮、

臺泰合作緝捕遣返槍擊要犯林○誠、廖○倫、臺菲聯手緝捕遣返軍火要犯許○德

70 姜皇池,論「肯亞案」之相關國際法問題──以管轄權競合之處理為重心之探討,臺灣法學

雜誌,第 296 期,頁 72-81,2016 年 5 月。

71 姚思遠,肯亞案之管轄權競合及遣送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53 期,頁 5-10,2016 年 5 月。

72 吳景欽,從臺籍人犯遣返談兩岸司法互助合作之新問題,展望與探索,9 卷 7 期,頁 13-18,

2011 年 7 月。

73 張瑋心,從時事淺談司法互助,軍法專刊,第 60 卷第 2 期,頁 142-160,2014 年 4 月。

74 何招凡,全球執法合作機制與實踐,(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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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臺澳合作緝捕遣返槍擊要犯吳○義、宋○榮等各則我國重要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作者無役不與,並帄實記錄案件真實經過。本書所載案例參考價值高,為本文實 踐研究重要取材依據。

最後,法務部於民國 101 年委託政治大學研究有關《引渡人犯與人員遣返之 比較報告-以我國現況為中心》75之主題,該項報告首先介紹美國與歐盟兩種不同 法系的引渡機制及比較研究,其次說明了我國循正規引渡程序引渡人犯返臺的難 度,並個別評估我國採用非法綁架、刑事管轄權轉移及移民法遣返等替代措施的 可行性。最後針對我國現有引渡人犯及遣返罪犯法制及實務(以中國大陸及東南 亞各主要國家為主),作通盤性的檢討,足為我國法制與政策修改之據。

從上開我國引渡實踐情形的文獻探討中,可以發現前揭學者專家所探討的範 疇,大多著重在引渡理論與制度面的法理闡釋,與各項國際司法互助內涵的說明 上。在案例探討方面,亦多著墨在國際著名引渡案件的完整分析與比較,對於我 國引渡個案的研究探討較少、或者不夠全面。實言之,在我國引渡實踐個案的論 述上,尚缺乏完整且詳實的始末敘述與不同案例間比較分析。職是之故,筆者擬 針對本議題進行相關國際條約、內國法律、新聞案例及官方文獻的蒐羅,嘗詴歸 納分析我國引渡或遣返作業的實況,並期待本文能對當前研究有所補充貢獻。

75 楊雲驊、許恆達,2012。《引渡人犯與人員遣返之比較報告-以我國現況為中心》,法務部 101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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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途徑 一、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係指收集處理並歸納分析大量資料的過程。本論文主要探討我國引 渡制度的實踐情形及問題,筆者除了需收集大量學者論著與相關條約法令比較研 究外,同時頇針對實務個案進行比較分析。故本文將採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獻分析 法、比較研究法及深入訪談法。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屬於一種間接靜態的研究方法,目的在於廣泛蒐集與研究問題 有關的文獻,以作系統性的檢驗歸納及比較分析,俾使研究者對於研究問題能有 通盤性地掌握。76本文文獻來源可分成二類:首先係第一手文獻,主要以官方資 料及條約法令為主,例如政府單位公開資訊、涵蓋引渡條款的各類國際公約、內 國引渡相關法源依據、國內外司法判決等相關文獻。其次為第二手文獻,例如國 內外專著、期刊論文、學位論文、學者專欄、報章雜誌及網路媒體等相關資訊,

均為本文重要參考文獻來源。

(二)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之功能是以比較對照的方式,以明悉個案異同及因果關聯性,並 藉此比附類推,以演繹出相似案例的解釋預測效果。77本文希望從引渡條約及內

比較研究法之功能是以比較對照的方式,以明悉個案異同及因果關聯性,並 藉此比附類推,以演繹出相似案例的解釋預測效果。77本文希望從引渡條約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