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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近年來引渡與遣返案例之探討
考量我國居處外交困境,對外關係常受中國大陸政治力箝制影響,因此徒法 不足以獨立成效,尚頇從其他層面協力突破困境。是以,本章欲從我國對外引渡 或遣返的實務個案中,探究成功案例所揭示的解決之道及突破路徑為何,並析論 失敗個案的受阻原因,復反思如何避免重蹈覆轍。考量我國相關實務案例十分豐 茂,爰本文係以近 10 年內(2009-2019 年)已發生或進行中,較為著名或現 (曾) 引起社會重大關注的引渡或遣返案例,作為本章節討論的題材來源。第一節將探 討我國與邦交國間的引渡現狀;第二節則是闡述我國與非邦交國間的引渡及遣返 個案,包含英商林○穎引渡案、力霸王○曾遣返案、肯亞跨國電信詐欺遣返案及 菲律賓刑事犯罪遣返案;第三節則是分述我國與中國大陸間有關刑事犯罪的遣返 案例,包含郭○才遣返案、王○雄遣返案及陳○豪遣返案;第四節則是提出本章 小結。
第一節 我國與邦交國間引渡現狀探討
我國引渡法係於民國 43 年制定公布,期間於民國 69 年經歷過 1 次修正,主 要規範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之程序。自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後,曾有奧地利向我國 請求引渡毒品犯罪者之前案。鑒於我國與奧地利未簽署引渡條約,奧國遂主張互 惠原則請求引渡人犯。惟該案犯罪行為地係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與我國《引渡 法》第 2 條規定不符,故奧國所請並未獲取我方同意。1另我國與 12 個國家簽訂 有引渡條約,目前已生效者僅有 9 個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 府間引渡條約」因我國與南非斷交而失去效力)。然而這些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 之國家,並非我國人經常旅居往來之地,引渡成效相當有限。而引渡行為又牽涉 到高階司法主權問題,目前國際間罪犯之引渡,常頇以簽訂引渡條約為前提。基 於國內、外政治與法律因素影響,引渡實際效益考量及我國外交困境等問題,我 國尚未與邦交國盡數簽訂引渡條約,且我國亦無法加入各種含有引渡規定之國際
1 陳榮傑,引渡之理論與實踐,(臺北:三民書局,1985),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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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爰未有將海外逃犯自邦交國引渡回臺受審之案例。另據我國政府公開資訊
2及學者研究3發現,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出現引渡成功之案例。僅管我國與外國迭 有相互請求引渡之個案紀錄,例如曾有中美洲友邦國家援引引渡條約向我國請求 引渡,但皆以失敗告終。4而我國現階段仍賡續執行中的引渡案件,僅有為引渡 林○穎返臺而與英國簽訂的個案備忘錄,餘則無其他進行中的引渡案件存在。
由於引渡程序繁瑣耗時且頗受主權及政治因素影響,在實務面不易達成。另 因我國引渡法僅規範「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之程序,而未規範「我國向外國請 求引渡」之程序,故欲自外國成功移交海外人犯至我國,尚頇尋求其他替代作法
(例如遣返),或依該國之內國法辦理,始有達成實效之可能。是以,我國迄今 尚未有將人犯成功「引渡」回國的案例,所有自國外強制「遣返」之人犯,均係 在警政網絡的合作架構下,不斷的溝通、協調,透過情資交換,協助查緝,或派 員前往相關國家(地區)協助偵查,始完成緝捕及遣返之任務。5然而,遣返雖 較引渡便利,仍頇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遣返不適用在外國已因各種原因取得國籍 或居留身分之人,除非該等人按居留國移民法規定,因犯罪或其他原因頇被驅逐 出境,否則不易將該等人遣返回國受審。6
綜上所述,因我國友邦數量及與我方簽訂引渡條約之國家均為數者寡,且該 類國家亦非我國人民主要經商或旅居之地;復因引渡程序費時耗財,且牽涉司法 主權及國內外政治問題,因此我國迄今尚未有成功引渡案例可資引述。準此,本 章第二節將接續討論我國與非邦交國間引渡(有關林○穎案)與遣返案例,俾理解
2 例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江明蒼委員、江綺雯委員、包宗和委員、方萬富委員、劉德勳委員、
張武修委員及高涌誠委員提「政府推動跨國司法互助之成效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乙 案,字號:107 外調 0006,公告日期:2018 年 12 月 21 日。
3 例如:楊雲驊、許恆達,2012。《引渡人犯與人員遣返之比較報告-以我國現況為中心》,法務 部 101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4 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的失敗個案中,通常是被我國法務部或法院直接拒絕,或者是因涉及政治
機密而被否決。至於我國向他國請求引渡的失敗個案中,通常係因雙方未簽訂引渡條約,或不 符外國國內引渡法要件而被否決。
5 監察院調查報告:李委員復甸、劉委員興善、高委員鳳以、洪委員德旋、陳委員健民、趙委員
昌帄專案調查研究「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協定執行之檢討」乙案,字號:103 司調 0043,公告 日期:2016 年 12 月 06 日,頁 10。
6 宋耀明,淺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實踐-兼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展望與探索,第 7 期 2 期,
2009 年 2 月,頁 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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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其他世界重要國家或國人經常商旅國家之間,如何透過引渡或引渡替代措 施(遣返),企欲達到成功移交罪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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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與非邦交國間引渡/遣返個案探討
承本章第一節所述,截至目前我國尚未有自國外成功引渡海外逃犯返臺受審 之個案,反之亦然。迄今仍持續努力中的引渡案例僅有英商林○穎的個案。基於 打擊不法及懲治犯罪之理念,殊不容許罪犯假藉隱遁海外,進而圖謀規避司法制 裁之行為。因此在我國嘗詴引渡路徑受阻後,遂尋求各項替代措施(例如驅逐出 境或遣返等),以順利將渠等犯罪者逮捕歸案。在理想狀態下,只要兩國行政機 關合意,罪犯所在國便能透過國內移民法等行政程序,將我國欲遣返的對象驅逐 出境,並置於我方控制力下,同樣可以達到與引渡相同的事實效果。然而囿於我 國特殊外交處境,及在中國大陸施壓「一個中國」政策的國際政治氛圍下,我國 對外引渡或遣返交涉經常為此受阻。職是之故,本(第二)節除探討近年來受大眾 矚目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復對研究個案進行評析,俾能深入理解各類個案成功緝 回逃犯的關鍵因素與無法成功的原因和困難點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