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了解案情確認是否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範圍:本
案被害人小文為學生,經捷運警察詢問阿明身分,得 知阿明非教師、職員、員工、學生或校長身分,而非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故本案為性 騷擾防治法適用範疇。
2. 確認調查單位為何:本案加害人為一家資訊公司工程 師,因此該案由員警處理被害人申訴後,函轉加害人 所屬公司繼續調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社會局 / 處 ) 錄 案列管。
3. 確認及檢核申訴程序步驟:本案因加害人為某資訊公 司工程師。因而初步由警員受理並填寫申訴書,後移 由加害人公司續為調查。
(1)受理報案之初,請申訴人填寫申訴人申訴書(紀錄)。
(2)員警調查性騷擾案(事)件,以現行調查(詢問)筆錄為 主。
(3)性騷擾事件,應七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並以詢問 筆錄詳予紀錄,並應將相關資料移請所屬公司續為 調查;並函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當事人。
(4)申訴書(紀錄)填寫完畢後,應影印一份交申訴人留 存。
4. 確認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本案被害人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25 條提出刑事告訴。員警受理過程中,仍應確認其 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強制猥褻罪還是性騷擾觸摸罪,並 依法製作筆錄移送。
5. 確認相關證據事項:本案捷運警察受理報案時,應立 即協助被害人保存證據,可向捷運站調閱該站當時可 能拍攝發生過程影像,並扣留該證據作為案件調查使 用。並且應將阿明逃跑一事記載於筆錄,以強化檢察 官偵查時之事證。
6. 確認通報程序是否完成:
(1)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 規定,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應 通知當事人及縣(市)主管機關。
(2)有部份縣市警察局自行製作受(處)理性騷擾事
(案)件通報表,律定所屬單位於受(處)理性騷 擾事(案)件時,須填寫傳真警局婦幼隊管制。
(3)另本案小文為未滿十八歲少女,根據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 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 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 條第 1 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49 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51 條之情形。
五、有第56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二 ) 注意事項
1. 於行駛中之火車、國內航班、國道客運等交通運輸工 具上發生性騷擾情事,難以確定行為地,如加害人不 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民眾可至抵達地或最近之警 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應依警察偵辦刑 案原則及內政部警政署受理民眾報案單一窗口原則,
由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辦理。
2. 本案被害人為學生遭遇性騷擾,但因加害人非教師、
職員、員工、學生或校長,所以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 法,而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本案被害人應向加害人 所屬單位提出申訴,而員警初步受理後,應將相關資
料移請加害人所屬公司續為調查;並函知該管直轄市、
縣( 市 ) 政府及當事人。
3. 性騷擾案件通常為各自表述,難以取得相關證據加以 佐證,加害人多會辯駁,增加案件偵辦困難度,有賴 受理員警小心求證及對犯嫌突破心防。本案可逕向捷 運公司申請調閱捷運監視錄影畫面作為證據。並且應 將阿明逃跑一事記載於筆錄,以強化檢察官偵查時之 事證。
4. 若小文想自行申請調閱監視畫面,亦可依法申請,法 律規定調閱者必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 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
而有調閱警局與里辦公處所設置、管理與之錄影監視 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行政程序 法」第46 條規定辦理。其程序可向轄區派出所提出 並填寫「本局各分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檔案調閱申請 書」,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各該系統保管 單位(本局各派出所)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 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 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但本 案基於小文已報案,而由員警逕行處理。
5. 警政單位函送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 社會局 / 處 ) 之建議
事項: 第0950000690號函 示規定,上開資料以
問題說明 說明 法規依據或函示 第0950054197號函 示,警察機關如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