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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刑事案件辨識 一、案件陳述

在文檔中 案件處理案件處理 (頁 93-101)

( 一 ) 案情概要.

阿丁於某日下午,在展覽館展覽區閒晃,當時人潮擁擠,

阿丁趁小雅觀看展覽之際,違反她的意願,持續從小雅左後 方以手抓揉、撫摸小雅左胸部二次,經小雅驚呼,意圖推開,

阿丁不僅沒有馬上放手,還抓住小雅手臂持續進行抓摸小雅 胸部,剛好在其旁邊之政仁發覺而協助報警查獲。案經小雅 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XX 分局受理,小雅除了申訴性騷

擾案件,也提出刑事告訴,本案由警局調查並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 構成要件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構 成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 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如阿丁趁小雅觀看展覽之際,違反她的 意願,持續從小雅左後方以手抓揉、撫摸小雅左胸部二次,

以滿足阿丁自己性慾,而為猥褻行為,經小雅驚呼,意圖推 開,阿丁不僅沒有馬上放手,還抓住小雅手臂持續進行抓摸 小雅胸部。

( 三 ) 結果

依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判決八個月有期徒刑。

二、案件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 一 ) 本案受理程序說明

1. 確認本案為強制猥褻案,無法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申訴: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對性騷擾的定義,係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因本案係屬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故 本案被害人無法提出性騷擾的行政申訴程序,僅能就 刑事規定,提出刑事告訴。

2. 確認調查及製作筆錄程序:

(1)依單一窗口規定受理。

(2)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製作被害人與被告筆錄。

(3)本案小雅要提出刑事告訴,須填報案三聯單及案件 紀錄表。

(4)調查中應注意蒐證及保全證據(如展覽館監視錄影 的畫面等),並盡可能詢問相關證人(了解當天現場 是否有其他人目睹,並製作證人筆錄)。

3. 確認通報程序是否完成: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 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二 ) 注意事項

1. 本案小雅於檢察官訊問時表示,第一次阿丁是用手抓 摸左邊胸部有段時間,一開始以為是人太多推擠,但 約一分鐘之後,阿丁又以同樣方式抓左邊胸部,小雅 就當場大叫,意圖推開,阿丁不僅沒有馬上放手,還 抓住小雅手臂持續進行抓摸小雅胸部,有持續猥褻之 嫌。就本案件,女子胸部通常被認為與性有關之部位,

足以認為阿丁是為滿足個人性慾,而為的猥褻行為,

並違反小雅性自主意願。因此,本案阿丁抓、摸小雅 胸部之行為,堪以認定其行為是「強制猥褻行為」。

2. 實務上,對於行為人之行為判斷為「性騷擾」或是「猥 褻」,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刑法猥褻罪,往往依實 際發生情形判斷,並無法列出統一標準。大致而言,

如無肢體接觸,而以言詞、圖畫、影像等方式為性騷 擾行為,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 條規定,由主管機 關對行為人科予罰鍰,應無疑問。而如有肢體上之接 觸或撫摸,但被害情狀係出突然、時間短暫,被害人 來不及反抗,則應以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 定處理;但如果被害人受害時,因行為人所施之強暴、

脅迫等手段,而致一時難以抗拒、無法抗拒或不知抗 拒,則應論以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3. 受理刑事案件應填受理案件紀錄表並開立報案三聯 單。

4. 性騷擾事件之詢問筆錄不需要由女警執行詢問記錄,

惟如屬妨害性自主罪之性侵害或猥褻案件,須由女警 詢問被害人。

5. 若涉及強制猥褻罪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應通 報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案件處理的 流程規範。

6. 基於員警受理性騷擾案件之經驗法則,在無法明確判 斷是否為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第25 條罪刑時,可以強 制猥褻罪製作筆錄,但因性騷擾案件為告訴乃論,告 訴期限為六個月,為擔心刑事偵查已超過六個月期限,

而影響被害人另行提出性騷擾告訴。因此,在製作強 制猥褻罪筆錄時,應確實詢問告訴人是否再提出性騷 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刑事告訴,以利檢察官或法官依 ( 法 ) 事實認定起訴、判處被告應有之罪刑。

三、行動補給站

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

2. 請注意刑法第 224 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 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 察知悉後,即會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

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 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構成刑法第127 條之瀆職 罪。

3. 分駐 ( 派出 ) 所受理性侵害案件流程

(1)員警受理報案立即通知分局偵查隊性侵害承辦人及 專責小組。

(2)情況緊急有犯嫌或現場應做第一時間即時處置(逮 捕、蒐證、警戒、封鎖等)。

(3)移交專責人員接辦後,仍需接受專責人員調度協助 後續處置、協助偵辦。

(4)填寫工作紀錄簿。

4. 分局專責人員處理流程

(1)分局偵查隊專責小組接手辦理,填寫「各類案件紀 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2)未成年被害人或依其請求並應通知地方政府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到場。

(3)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原則上由與被害人同性別員 警陪同(盡量以便衣陪同)。

(4)製作被害人筆錄、被害人調查表,由與被害人同性 別員警製作。

(5)專責人員應掌握案情核心並告知被害人筆錄製作人 員(輪值女警) 詢問重點,製作完成由專責小組人員 先行檢視補足。

(6)受理案件24小時內傳真通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婦幼隊。

( 三 ) 處理技巧補給

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罪 ( 告訴乃論 ) 與刑法第 224 條猥 褻罪(非告訴乃論)競合時,應如何區分及移送?

一般刑事案件處理原則,應由警察依專業認定移送,最 後由檢察官決定由何罪起訴,此案警察依強制猥褻罪移送,

而後檢察官也可能視案情狀況以性騷擾防治法25 條罪刑起 訴。因此,為確保被害人權益,必須詢問被害人是否要依性 騷擾防治法 25 條提出告訴,以免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限,

此外,若處理個案時,發生疑義,可隨時向檢察官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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