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案受理程序說明
1. 了解案情並確認是否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法律職責:
本案小惠於下班後接獲數通性騷擾簡訊,確實屬於性 騷擾防治法的適用。
2. 確認調查單位為何:加害人不明的狀況下,根據性騷擾 防治準則第7 條規定,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 錄。由於林一強失業無雇主,因此由警察即行調查。
3. 確認及檢核申訴程序步驟:
(1)受理報案之初,請申訴人填寫「申訴人申訴書(紀 錄)。」
(2)員警調查性騷擾案(事)件,以現行調查(詢問)筆錄為 主。
(3)性騷擾事件,應七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並詢問筆 錄詳予紀錄,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將相關資料移請所屬機關、部 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函知該管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當事人;未能查明加害人身分 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二個月內
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結果(無加 害人)仍將結果函知申訴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4)申訴書(紀錄)填寫完畢後,應影印一份交申訴人留 存。
(5)申訴人如果暫時不提申訴,員警須告知申訴人可依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都可提出申訴
4. 確認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本案未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因此被害人小惠僅能提出性騷擾事件的行 政申訴,不能提出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規定的刑事告 訴。
5. 確認相關證據事項:員警受理簡訊性騷擾案件,可逕 向發話號碼的電信公司查閱持有人姓名及申請調閱通 聯明細,以蒐查行為人林一強的相關犯案證據。
6. 確認通報程序是否完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及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 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 申訴案件,調查結果應通知當事人及縣(市)主管機 關。另有部份縣市警察局自行製作受(處)理性騷擾 事(案)件通報表,律定所屬單位於受(處)理性騷 擾事(案)件時,須填寫傳真警局婦幼隊管制。
( 二 ) 注意事項
1. 確認本案是否為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受理。如確 認非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再請確 認案情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以及申訴時間是否符 合案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並按規定協助被害人 填寫申訴書。( 各項文書範例,請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 務司網站下載)
2. 被害人以不知簡訊發話人為何?而向派出所申訴,符 合性騷擾防治第13 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7 條規定,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警察機關應依 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移請該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 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即行調 查。
3. 調閱通聯紀錄請遵守「警察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及 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
4.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調查單位之調查期限 為二個月,如有必要時,可再延期一個月並通知當事
人。調查結果請以正本發文縣市主管機關,並以副本 通知當事人。
5. 被害人權益:除性騷擾行政申訴權益外,其他請求賠 償責任規定,如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規定亦請告知被 害人。至於調查結果,請在回覆公文書中告知雙方當 事人,其再申訴的期限為三十天。
6. 本案雙方當事人如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有必要請求警 察機關協助調查,不得拒絕。
7. 本案於申訴時或調查進行中,皆可申請調解處理。性 騷擾事件的當事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以書面 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 員會)申請調解。關於調解費用及效力可向雙方當事 人說明,為減輕此類事件當事人之負擔,性騷擾防治 法別規定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此類調解 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至於調解效力,在成 立之情形,除應作成調解書外,並準用鄉鎮市調解條 例第25 條至第 29 條規定。在不成立之情形,當事人 得向該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該調解事件 移送管轄司法機關提出民事訴訟,並暫免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
8. 警察局受理性騷擾案通知結果文書格式,可至衛生福 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 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