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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與醫療有關之性騷擾案例 一、案件陳述

在文檔中 案件處理案件處理 (頁 73-81)

( 一 ) 案情概要

一名女子日前到一家中醫診所看診,事後指控該中醫診 所負責人,以調整鎖骨為由,將手伸進其胸罩內以手指壓胸 部,還說「妳這邊(胸部)像肉包,另一邊像小籠包。」女 子十分難堪,回家哭了一天,前天鼓起勇氣報警控告性騷擾。

被害人柯女表示她們進入診所還沒告訴中醫師莊男要做 什麼,莊男就開始摸她的身體,後來柯女說要整骨盆,莊男 即掀起她的衣服看臀形,又說她鎖骨一高一低,問她「想不 想變漂亮、氣色好一點?」柯女說好,莊男竟將手伸入柯女

領口,繞進胸罩肩帶貼住肌膚去摸肋骨,接著又換另一隻手,

伸進她胸部直接以手指觸碰乳頭,還對她說:「妳這邊(胸部)

像肉包,另一邊像小籠包。」

柯女表示,當時感覺不舒服,因害怕且事出突然未當場 抗議,同行的女同事也遭相同方式整療,柯女還拿手機拍下 存證。

( 二 ) 構成性騷擾要件

1.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本 案中醫師以調整鎖骨為由,將手伸進其胸罩內以手指 壓胸部,令被害人感到困擾及不舒服。

2.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本案中醫師以言詞向被害人表示:「妳這邊(胸部)

像肉包,另一邊像小籠包。」,令被害人感到人格尊 嚴受損。

( 三 ) 結果

被害人回家後愈想愈難堪,幾天後才鼓起勇氣向警局提 性騷擾申訴,經員警了解案情後,並發現加害人為該中醫診 所負責人,後以公文函請該縣主管機關( 社會局 / 處 ) 處受理

調查。本案經該縣性騷擾防治委員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擾。

二、案件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 一 ) 本案受理程序說明

1. 了解案情確認是否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範圍:本 案柯女與朋友於下班後至中醫診所接受治療,當時被 害人非執行職務期間,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2. 確認調查單位為何:本案加害人為該中醫診所負責人,

因此由主管機關( 社會局 / 處 ) 調查。

3. 確認及檢核申訴程序步驟:本案因加害人為該中醫診 所負責人,根據性騷擾防治準則第5 條規定,因此轉 至主管機關( 社會局 / 處 ) 調查,但仍須請申訴人 ( 被 害人) 填寫申訴書。

(1)受理報案之初,請申訴人填寫申訴人申訴書(紀錄)。

(2)員警調查性騷擾案(事)件,以現行調查(詢問)筆錄為 主。

(3)性騷擾事件,應七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並以詢問 筆錄詳予紀錄,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 校、機構或僱用人者,應將相關資料移請所屬機

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函知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當事人;未能查明加害 人之身分者,應即就性騷擾之申訴逕為調查,並於 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調查 結果(無加害人)仍將結果函知申訴人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

(4)申訴書(紀錄)填寫完畢後,應影印一份交申訴人留 存。

(5)申訴人如果暫時不提申訴,員警須告知申訴人可依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都可提出申訴。

4. 確認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本案被害人雖不提刑事告訴,

但員警受理過程中,仍應確認其犯罪行為是否涉及強 制猥褻罪還是性騷擾觸摸罪,如為強制猥褻罪,則應 依非告訴乃論,要求被害人製作筆錄移送該案。本案 為性騷擾觸摸罪,員警應告知被害人告訴期限為六個 月。

5. 確認相關證據事項:本案被害人當下有拍照存證及朋 友在旁目睹,員警初步受理報案時,可協助保存證據 或製作證人筆錄,並轉由主管機關繼續調查。

6. 確認通報程序是否完成: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及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 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申 訴案件,對加害人之調查結果應通知當事人及縣(市)

主管機關。另有部份縣市警察局自行製作受(處)理 性騷擾事(案)件通報表,律定所屬單位於受(處)

理性騷擾事(案)件時,須填寫傳真警局婦幼隊管制。

( 二 ) 注意事項

1. 本案為中醫診所負責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且該加害人於醫療期間實施性騷擾,更違反性 騷擾防治法第21 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

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 之一。

2.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或醫檢行為時,如有對病人的 身體的接觸醫療行為,有時會因為尷尬而產生誤解為 性騷擾行為,在申訴性騷擾調查實務的案例中,包括 中醫推拿師、整復師、實施超音波醫檢師、復健師、

牙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其他具有觸診行為的醫師等。

而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在2009 年實施民眾接受醫療行

為的調查,在不愉快的觸診經驗中,執行觸診動作的 則以醫師為最多,佔66.3%;其次是護理人員,約佔 24.0%。而感到不舒服的觸診原因,是因為「看診的姿 勢尷尬」(34.9%)、「需脫去身上衣物」26.3%),或是

「旁邊有其他病人、實習醫生等人員在場」(25.1%)。

雖然將近八成(77.1%) 的受訪民眾表示他們了解這些

( 二 ) 知識補給:

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說明如 下:

1. 醫事人員於門診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 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

2. 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辦理,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門 診醫療業務時,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1)與病人作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診療行為 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 隱私之保護。

(2)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在場;於 診療過程,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同 意。

(3)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且有適當隔 音;診間入口並應有門隔開,且對於診間設計,應 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

(4)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 檢查及處置之種類,以有個人房間較為理想),檢 查台亦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於較私密部位之 檢查,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

(5)診療過程,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應依病人及處置 之需要,安排適當人員陪同,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 在場,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注意隱私 之維護。

(6)於診間呼喚病人時,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候診區 就診名單之公布,應尊重病人意願,儘量不呈現全 名為原則。

(7)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 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 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同意。

3. 醫療機構應依據前開原則,擬訂具體作法,且除確保 病人之隱私外,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

4. 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 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與保護申訴管道,並明定處理 程序及指定專責人員(單位)受理申訴,以處理申訴 及檢討診療流程。

( 三 ) 處理技巧補給

當病人在內診、敏感部位觸診時,醫護人員應有更多的 同理心,讓民眾就醫的尷尬情形減到最低。雖然新制醫院評 鑑基準第七章,在病患隱私權保護的部份,已將女性人員陪

同檢查的條文納入,但後續在建置醫院內部相關保護機制、

通報流程的部份則相當缺乏;其相關問題可參考英國婦產科 醫學會等國外專科醫學會制定的觸診規範,例如強調尊重、

隱私、解釋與同意的原則。醫師基於醫療需要實施觸診前,

也應該要態度和緩向民眾充分解釋觸診的必要、引起的不適 並取得民眾同意再進行,透過明確的標準作業程序,降低醫 師與病患之間的糾紛;除此,醫療單位落實性騷擾防治法的 相關規範,更是必要的防治策略。

案例三: 交通運輸工具之性騷擾案—蒐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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