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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同事敵意式性騷擾案例—上下班皆發生時 一、案件陳述

在文檔中 案件處理案件處理 (頁 101-111)

( 一 ) 案情概要

受害女專員欣欣年約25 歲,在一家電玩公司任職,負責 客服工作。在公司員工旅遊後,照片遭同事kuso 修飾為口交 照片,經多次向公司反映皆未得到適當回應,嚴重損害其人 格尊嚴。勞工局介入調查後,公司回覆說,客服部門成員年 紀較輕,平時相處融洽,內部同仁皆有照片遭kuso 修改,應 屬於私下娛樂玩笑性質,並非針對欣欣個人。公司還說,考 量欣欣仍在公司工作,為避免同事間因懲處而產生敵意,僅 口頭告誡當事人不得再這樣渲染及散佈行為,並未再就性騷 擾行為加以調查進行懲處,惟勞工局發現kuso 程度以欣欣最 為嚴重,且就此問題是否僅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可否有性 騷擾防治法的適用呢?

( 二 ) 構成要件

1. 欣欣陳述在公司內部通訊聊天室,同事還以「大肥羊」

來形容她,並集體將自己暱稱改為「我入公司最大的 收獲是認識大肥羊欣欣」,甚至還發佈一篇主題為「欣 欣」的侮辱文章,上傳至維基文庫。

2. 另外在公司傳閱的送別祝賀卡片上,甚至有同仁寫上

「乾!你又欣欣了」,對欣欣進行言語侮辱和集體霸 凌。

3. 除此,還包括公司員工旅遊夜釣小管,事後女同事竟 將她拿小管半吐舌的照片,修圖為打馬賽克的疑似口 交照,一旁加上日文「今天也要把你的汁吸出來」等 不雅標題,公司接獲欣欣申訴反映,公司卻無調查動 作,她憤而離職向勞工局申訴,也對集體霸凌的同事 提告。

4. 以上事件,其發生時間在欣欣上下班時間均有,因此 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的適用範疇,因 加害人均為同事,經欣欣向公司反映後,公司不予受 理,應都違反上述兩項法規。

( 三 ) 結果

本案因公司未依內部制定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相關規定,且未以審慎態度啟動申訴調查處理機制,性別 工作平等委員會認定該公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第

2 項予以裁罰十萬元;至於言語侮辱部分,進行言語霸凌之 同事疑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目前申訴人已提起刑事訴訟。

由於本案件,也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而欣欣未知也可向 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社會局/ 處)提出申訴,勞工局也 沒有協助告知,因而本案(社會局/ 處)無申訴依據,無法 受理。

二、案件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 一 ) 處理程序

1. 申訴流程—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1)被害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或公司專責處 理單位提出申訴。

(2)雇主或公司專責單位不予受理或不服內部調查結果 者,可直接向縣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 再申訴。

(3)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公司調查結果不服者,亦可在收 到調查結果時二十日內向公司提出申復。

2. 申訴流程—屬於性騷擾防治法部分

(1)因加害人為同一雇主,被害人也可以以口頭或書面 方式向雇主或公司專責處理單位提出申訴。

(2)雇主或公司專責單位不予受理或不服內部調查結果 者,可直接向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 會提出再申訴。

(3)被害人或行為人對公司調查結果不服者,亦可在收 到調查結果時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提 出再申訴。

3. 公司受理性騷擾正確程序

(1)雇主責任: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第2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2)雇主知悉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後,不論為被害人申 訴或聽聞者,即應實施調查。

(3)本案雇主應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依欣欣所提之 執行職務以外時間所遭受的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並且告知雙方調查結果。

( 二 ) 注意事項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4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包括: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 位負責。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 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的 防治責任說明: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第 2 項規 定部分,雇主既已知悉公司內部有此狀況,不應以自 身判定該情事係雙方談話之閒聊,甚或歸咎為申訴人 敏感以及淡化此等情事轉為「開玩笑」。雇主於知悉 後都應受理及正視調查公司內部之企業文化是否確有 其事,除應正式進入調查程序,對於相關行為人應依 公司內部人事規定懲處,即謂已完成有效補救措施。

3.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 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三、行動補給站

雇主性騷擾

( 二 ) 知識補給

1. 何謂敵意式性騷擾: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因此,舉凡同事 之間的黃色笑話、色瞇瞇的注視、在工作場所張貼煽 情海報、寄送色情圖片,甚至如本案修改同事照片為 鹹濕照,如已產生對當事人不友善、敵意、令人作噁 的工作環境,則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 條第 1 款所 稱「敵意式性騷擾」。

2. 雇主防治責任: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 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 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2)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或僱用人違反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者,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

3. 妨害名譽罪:將侮辱某人的文章上傳至維基文庫,已 涉及公然侮辱,且照片竄改不僅構成妨礙名譽,恐有 加重誹謗之嫌,依《刑法》可處兩年以下刑期,另受 害人也可向加害者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4. 其他民事訴訟:可以對性騷擾加害人提出的民事訴訟 規定。

(1)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 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 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3)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 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

( 三 ) 處理技巧補給

法律適用說明:申訴人所遭受的性騷擾狀況,大多發生 在申訴人執行職務期間,但少部分狀況在申訴人非執行職務 ( 下班後 ) 時,仍持續遭受同事間的性騷擾,例如,E-mail、

網站或簡訊等內容。雖然被害人當時以告知公司未獲得妥善 處理的問題向勞工局申訴。但本案亦可考量申訴人下班後的 被性騷擾事件,可另外對性騷擾加害人提出性騷擾行政申訴。

如此,除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 條第 2 項規定外,可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相關加害同事,

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至十萬元罰 鍰。

案例二: 軍人性騷擾案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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