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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軍人性騷擾案件調查 一、案件陳述

在文檔中 案件處理案件處理 (頁 111-119)

( 一 ) 案情概要

林男為一名現役軍人在2 月期間,走進一家女性內衣專 賣店,向王姓女店員稱要購買內衣送女朋友,林男挑兩件內 衣後,要求試穿。王女當時就覺得怪怪的,一個大男人怎麼 會試穿女人內衣,但客人至上,只好同意。未料林男進入試 衣間約3 分鐘後,聽到他在裡面喊說:「小姐妳來看看合不 合身?」王女表示要我看男生穿女人內衣,實在很猶豫,但 熬不過客人一再請求,只得答應他。

想不到王女掀開試衣間布簾時,驚見林男除上身僅穿著 一件女人胸罩,全身都光溜溜,還對著她猛打手槍自慰。目 睹林男變態行為,林女嚇得驚聲尖叫,拔腿奔出店外打電話 報警;警方據報趕抵,將正要奪門而逃的林男逮捕。

( 二 ) 構成性騷擾要件

林男於試衣間上身僅穿著一件女人胸罩,全身都光溜溜,

還對著王女猛打手槍自慰。

( 三 ) 結果

本案在相關單位移送過程,充滿各項錯誤,正確 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1. 林男被警方依公然猥褻罪移送軍事檢察署處理,

但軍檢認為林男行為,尚不涉軍人刑責予以不起訴處 分,但移給當地地檢署。

2. 而檢方認為林男在試衣間自慰,不構成公然猥褻罪,

予以不起訴處分。但移給該縣府主管機關(社會局/ 處)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3. 結果本案王女為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林男的性騷擾,亦 不屬縣府主管機關(社會局/ 處)受理的性騷擾事件,

再轉給王女的雇主處理,而令王女相當錯愕。

二、案件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

( 一 ) 處理程序

本案雖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範圍,但因加害人為國 軍的身分,可以由雇主( 或由當地社會局 / 處協助 ) 發函要 求該名加害人的雇主( 為該服役單位 ) 請其了解,若性騷擾 行為屬實應予以懲處。其相關處理流程,請參考本案例行動

補給站之案件處理技巧,以及「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 定」。

( 二 ) 注意事項

國防部為協助國軍遭受性別暴力事件之權益申訴問題,

特別設置以下申訴管道:

1. 國防部免付費性別暴力求助服務專線:0800-885113。

2. 各司令部 0800 申訴專線。

3. 各級主官(管)及監察業務部門。

三、行動補給站

( 一 ).性騷擾防治法依據

有關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規定部分,依刑法規定處理。而涉及行政申訴部分則依「國 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參考如下說明。

( 二 ) 案件處理技巧

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級學校之軍官、士官、

士兵、公務人員、文職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

涉及性騷擾事件時,須按照「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

辦理。其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 性騷擾適用法規

(1)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A. 國軍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 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B. 各機關對國軍人員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 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

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國軍人員 於非執行職務時,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有關權益之條件。

B.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 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 事實為之。

2. 申訴方式及時間: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事件發生 後一年內提出。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處理。

3. 不受理情事

(1)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2)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

(3)同一事由已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重行提起申訴。

(4)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案件,經申覆決議確 定。

(5)申訴逾第十點規定之期間。

(6)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7)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 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

4. 危機因應:單位接受性騷擾申訴案件,認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措施:

(1)有影響人身安全者:立即隔離當事人,保護被害人 不受到二度傷害;疑似加害人為單位主官(管),必 要時由五級代理人暫代職務。

(2)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應立即協助轉介單 位心理輔導中心、地區心理衛生中心或醫療機構。

5. 性騷擾申訴委員會組成要件:單位受理性騷擾事件申 訴後,於七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會,由性騷擾申訴會 指派成員二人至四人進行調查。

調查成員應包含監察人員及外聘委員,且女性比 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因案件緊急,未通知外聘委員參與調查者,監察 人員應於調查後,將調查報告副知外聘委員審認。

(1)召集人:由單位副主官(管)擔任,負責指導全般工 作,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

(2)監察人員:由監察業務部門派兼,負責案件調查及 調查報告撰擬。

(3)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派兼,負責外聘委員介聘(國

防部各局、司、室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

【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及委員會召開行政工 作、會議紀錄撰擬。

(4)國軍人員代表:肇生性騷擾案件,應由單位主官指 派官兵代表納編性騷擾申訴會,無國軍人員者,由 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審議作業,並應視案件性質 指派適員參與。

(5)外聘委員: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 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性騷 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無監察人員編制或缺員者,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 位辦理。

6. 國軍人員涉及性騷擾事件處理實施規定流程 ( 含救濟 程序) 如下: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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