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立功與臺地官員的疑忌中,下淡水地區的粵民生聚耕墾,即使有了官 方賜予的義民身分,也「入籍已定」,但到了乾隆初年,仍因「隔省流寓」的身 分,而面臨未能參與臺灣科考的窘境。在臺粵民因此向巡臺御史兼提督學政楊 二酉陳情,表示「住臺年久,而閩人視為客民,不容入籍考試」。楊二酉接獲陳 情之後,認為臺灣「隸於閩」,只是因為位置鄰近之故,因此領臺後與閩民同時 渡臺耕墾的粵民,「原與閩人無異」;再加上粵民在康熙及雍正年間從官向義,
助官平亂,官以「義民」名之,故認為這些粵民「入籍既久,各自衛身家之謀,
而猶不以臺人視之,非得也」。因此奏請「粵民現居臺地,有田產家室者,編入 戶口冊籍,准其入籍考試」。但是為避免因占臺閩人學額而引起抗議,建議將在 臺文武粵童,「查係入籍已定者,免其廩保,取具鄉保,地鄰各結,另編新字號」, 取進數名,附入臺灣府學」。希望這樣一來,「既可以平粵民之情,又不致佔閩
42〈乾隆十二年六月十四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謹奏為密奏事〉,收入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 料彙編:第一輯》,頁 10804-10808。
童之額,於海疆重地,不無裨益矣」。43
本案後來交給臺灣道劉良璧負責處理,劉良璧隨即要求各縣將轄內堪以應 試的粵童人生調查回報,就回報資料統計,臺灣府具應試資格的粵童總人數為 712 人,各縣人數比例分別為:鳳山縣 444 人、62.4%;臺灣縣 117 人、16.4%;
諸羅縣 53 人、7.4%;彰化縣 98 人、13.7%。李文良認為,由於這些數字可能有 灌水之嫌,但數字透露的各縣人數比例仍具特殊意義。從中顯示,從 18 世紀開 始,鳳山縣粵民的應試人數都占粵童的一半左右,高於其他數縣的總合。這顯 現他們較其他縣份早取得臺灣戶籍並提升社會經濟地位。而鳳山縣粵民之所以 能夠主導臺灣粵籍政治、文化等事務,與他們在清初特別是朱一貴事件期間的 表現有關。44
經過此次的調查,署臺灣知府、臺灣道副使劉良璧表示,「粵民流寓在臺,
年久入籍者,臺屬四邑,均有戶冊可稽。其父兄雖祇事耕耘,而子弟多有志誦 讀。是以俊秀之子,堪以應試者,實繁有徒」。因此最後的決定是,應請於歲科 兩試將粵童另編字號,照小縣之例,四邑通較,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管轄,
且總以取進八名為額。待日後粵生之鄉試數滿百人,再行援照臺例題請,另編 字號,取中一名。45 此案於乾隆 6 年(1741)獲准施行,46 相關的規定被記載 於《學政全書》卷 50 的「福建學額」之中,在同卷的另一處,將在府學新設的 應試群稱為「粵籍」,藉以與「閩籍」加以區別。47
對於學額的攻防,重要在以「省」為單位區別他我的概念。林淑美曾以此 案進一步思考,究竟基於怎樣的理由,福建省以外的漢人移民在制度的現實上 不能成為「臺人」?她表示,與學制相關的《學政全書》等文獻當中,沒有禁 止越「省」移住者參與考試的相關記載,但由於地方官或士人將學額視為地域 的既得利益,因此極力抵抗他省讀書人應試,因此可能在個別的省份中,或許 有如此的禁止應試的規定。48
經過粵人於乾隆初年的爭取,終於取得在臺應試的資格,但由附入府學、
排除在舉人保證員額之外等等條件觀之,官方在此次事件中的處理態度,除了 滿足粵人的要求之外,更注意確保了閩人的既得權益,並加以制度化。由此也 可看出,即使是同樣來自內地的漢移民,針對童試考試而言,在設計上省內移
43 轉引自林淑美,〈清代臺灣移住民社會と童試受驗問題〉,《史學雜誌》(東京),第 111 編第 7 號(2002 年 7 月),頁 60-84。
44 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頁 233。
45 〈閩浙總督德沛題本〉,《臺案彙錄丙集》(文叢第 176 種),卷六,頁 211。
46 〈學校〉,《清會典臺灣事例》(文叢第 226 種),頁 89。
47 林淑美,〈清代臺灣移住民社會と童試受驗問題〉,《史學雜誌》(東京),第 111 編第 7 號(2002 年 7 月),頁 60-84。
48 林淑美,〈清代臺灣移住民社會と童試受驗問題〉,《史學雜誌》,第 111 編第 7 號,頁 60-84。
住的閩人,與省外移住的粵人之間,確實存在明顯的差異。49
朱仕玠在〈海東賸語〉卷上〈粵籍〉條,相當具體地說明了乾隆 28 年時臺 灣粵籍的人口比例,及其參與科考之狀況:
臺地居民,泉、漳二郡十有六七,東粵惠、潮二郡十有二、三,興化、
汀州二郡十不滿一,他郡無有。……惠、潮居民,亦准考試,分其卷 為粵籍,四邑與焉。遇府、道試,合四邑,粵籍取之;入學八名,隸 臺灣府學,但無廩膳。三年鄉試,亦不與焉。50
由於在制度上,在臺粵民既無廩膳,也無法參與鄉試,於是到了乾隆 22 年
(1757),以鍾泰陽為首的 68 名粵籍生員,向臺灣知府鍾德呈請,表示自乾隆 初年粵民得應童試已 16 載,「歲科兩式已各五次,見有生員六十八名」,卻尚未 設立廩、增名額,希望地方官長能代為爭取。本案後經閩浙總督楊應琚上奏,
建議「請定廩、增額數」,但粵民的此次願望並未能達成。51
經過 50 年之後的蔡牽之亂底定之後的嘉慶 12 年(1807),在臺粵民再次「呈 請廣額」,後經閩浙總督阿林保與福建巡撫張師誠認為「附居臺屬之粵籍文童額 進八名,並未專設廩、增,今粵籍取進人數幾倍於前,廩、增未設,洵為人多 額隘」,因此奏請臺灣府學「粵籍文童加進二名」,「粵籍生員准照小學之例,添 設廩、增各十名」。52 此議獲准,由其與奏文同時提出的「密陳」內容可知,此 次粵民得如所願的主要原因在於蔡牽之亂時,「鳳山之廣東莊民尤為出力」,站 在官方的立場,除肯定這些粵籍「讀書之人不惟安分守法,且能向義急公」之 外,也希望藉此「鼓舞化導」,令其「父教其子,兄勉其弟,專心誦讀努力科名,
從此目浸月潤,則桀熬難馴之性,定可默化潛消」。53
林淑美表示,相較於江西省「棚童」及廣東省「客童」雖有生員定員數,
卻始終沒有廩生或增生之名額,致需與土著之生員共同競爭,甚至廣東省東莞 縣的「客童」,「廩增不准撥給」,臺灣粵籍獲此八名廩、增生名額深具意義,粵
49 林淑美,〈清代臺湾灣移住民社会と科舉受驗秩序の構築──特に閩.粵関係をめぐって〉,
NUCB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INFORMATION SCEINCE, vol. 50, No. 1,頁 137-160。
50 朱仕玠,〈海東賸語(上)〉,《小琉球漫誌》(臺北:臺灣銀行,1957 年),頁 51-64。
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ntu-0694342-0005100064.txt〉。
51 林淑美,〈清代臺湾灣移住民社会と科舉受驗秩序の構築──特に閩.粵関係をめぐって〉,
頁 141。
52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明清史料戊編》,第 1 輯(北京市:中華,1987 年),頁 397-398。
轉引自國立臺灣大學,《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檔名:〈ntu-1817397-0039700398.txt〉。
53 嘉慶 12 年 4 月 11 日閩浙總督阿林保(等) 密陳請准臺灣加廣學額緣由,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114 輯(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9 年 ), 頁 431-434 。 轉 引 自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臺 灣 歷 史 數 位 圖 書 館 》, 檔 名 :
〈ntul-3052723-0043100434.txt〉。
民的向義助官無疑是最重要的原因,由此也可以了解,清廷以科舉定員數作為
韓克均再次提案而獲准,理由之一是粵籍生員已達 123 名。59
在探討清代漢人族群關係,學額的分配與意涵是許多學者十分關注的焦 點。如羅烈師認為「粵籍學額」的制定在臺灣客家形成的過程中具有深刻的歷 史意義,閩、粵籍學額顯示的認知架構,與分類械鬥時而引起的閩粵對立截然 不同,其最大的意義,不但「在於它揭示了『閩』與『粵』兩籍分立的觀念源 遠流長」,而且「永為定例」的閩、粵籍學額具有常態性和穩定性,「提供了一 個明確的人群區隔標準」,並藉此逐漸確立「一個普同於臺灣漢人社會的人群區 隔認知架構」。換言之,制度上的閩、粵省籍學額框架,被固定化並蛻化成臺灣 移民社會的族群觀念和長期人群的分類標準。60
李文良也認為,從雍正 5 年(1727)臺灣生員考試改革,到乾隆 6 年(1741)
粵籍學額定案的 15 年期間,臺灣漢人社會內部因為科舉應考資格紛爭,長期維 持著衝突、對立的情緒。由於學額的爭奪是以省籍作為區分標準,長期的閩粵 學額爭奪,也使得臺灣社會內部的閩、粵省籍區別,漸趨明顯與固著化。臺灣 的學額依漢人祖籍區分為閩粵兩籍,讓閩、粵雙方擁有各自的學額。此後不僅 移民必須記清楚自己的祖籍,地方官員也有責任判定移民的祖籍歸屬。新的學 額政策在有效抒解閩粵雙方之學額紛爭的同時,也為社會已經形成的閩粵省籍 之族群區分,安置了一套制度的框架,促使閩粵雙方的族群界線益形明確,也 成為日後臺灣漢人社會長期維持閩粵祖籍認同框架的制度性基礎。61
以上二人之論述皆在強調一個重點,即由於學額制之閩粵分立,且成為一 個制度性的框架,因此形成一種以省籍為界的「粵人認同」。於是李文良認為,
最晚從康熙 50 年代開始,「客」一詞主要是閩南人稱呼和他們自己不一樣的人 群時所使用的詞彙(「他稱」),並不是今天我們所熟知的「講客家話的人」的自 稱。康熙 50 年代臺灣方志上開始出現的「客」或「客仔」的負面形象,基本上 就是這種輕蔑情緒的反映。因此認為,被稱為「客」的這一群人,雖然在稍後 的康雍之際曾使用「客民」詞來代表自己的人群,向各級地方官府接洽交涉,
但後來他們很快就唾棄了「客」的宣稱,而稱自己為「粵」(廣東)。62
基於這樣的認知,李文良認為六堆「科舉會」可視為以下淡水粵民──「六 堆」為認同對象、範圍的組織。在僅約四百字的創會宣言中,就有四次提到了
「我粵」(我們粵人)一詞,63 即為粵籍認同的證據之一。以及進而呼應羅烈師 注意到的咸豐 10 年(1860)時,南臺灣六堆的粵籍舉人鍾桂齡、余春錦兩人,
「我粵」(我們粵人)一詞,63 即為粵籍認同的證據之一。以及進而呼應羅烈師 注意到的咸豐 10 年(1860)時,南臺灣六堆的粵籍舉人鍾桂齡、余春錦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