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建議
二. 第二階段:政府政策法令的配合時期
(一). 法律定位與稅賦優惠
1.
釐清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定位以及稅賦優惠非營利組織幼兒園於幼教領域是否需將其劃分於公部門、私部門 之外?從研究結果可以看出,非營利組織兒園確實因其使命與不作盈 餘分配的觀點運作下,對社會或社群具不同的意義與價值。因此,政 府是可以考慮予以重新劃分,而其基本之法即是在法律上重新明確定
位,並於稅賦上的清楚條列實質優惠,使非營利組織幼兒園明確其社 會使命與公益責任,成為幼教產業中正面的助力,不僅提供家長不同 的幼教選擇權,連帶促進幼兒育的普及,甚至推動社區化的公民治理 行為的出現,促使臺灣幼稚教育朝更普及化、多元化的優質發展。
(二). 企業支持
政府與民間除了給予企業對非營利組織的捐贈予以免稅或表揚的鼓勵 外,同時也可直接朝對幼兒教育有利的方向努力:
1.
中大型企業的幼兒托育機構的非營利組織法人化,並可輔導員工自 組管理委員會,朝公民參與努力企業內部成立托育機構或幼兒園,政府宜有適當的鼓勵,如教學 輔導、免稅等,甚至鼓勵促成托育機構或幼兒園的非營利組織法人化,
並促成由員工自理的公民參與行為,逐漸脫離企業型非營利組織由企 業主操控的弊病。
2.
鼓勵企業對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認養政府對企業捐贈的方式可鼓勵指定捐助的方式,在免稅的範疇中 予以加碼,但需注意稽核與評鑑,以防弊端的發生。
除實質的捐贈行為外,也可考慮以工論酬方式予以計算捐贈行 為,如實質的教育訓練、技術支援、軟體協助…等,以多元化協助非 營利組織幼兒園發展。
(三). 教育講習
1.
由政府主辦或輔導幼兒教育領域的非營利組織籌劃講座與研習 從研究中可以感受,幼教界對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不瞭解,以及 非營利組織幼兒園本身角色的未能彰顯,部份因素來自對非營利組織 的認識不清所致。從事幼教產業的工作者,普遍對於非營利組織概念缺乏素養,這 項素養的的養成,不僅可使現有投入幼教產業中的非營利組織能得到 較好的經營概念引導,同時能促進所有參與者與業者正確的認識,甚 至引發不同的創設或聯結的思維。
當然,政府有責推行規劃與輔導,並交付地方政府督促執行,引 領非營利組織的思維能於幼教領域推展開來,益使人民公平受益。對 整個幼教領域,應施以非營利組織認識的通識教育講座,幫助幼教工 作者對非營組織實質上認識;而對幼教領域非營利組織而言,可辦理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的研習,協助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知能的建立。通 過不同的教育方式來滿足需求、填補認知差距,以期推動幼教發展上 多元化的平衡。甚至政府可考慮,連此項工作的施行都可交付非營組 織來執行。
(四). 委辦授權、服務契約
1.
現階段幼兒教育普及政策的助力考慮對於幼兒教育是否能够全面普及,其財政支出與人力配置對政府 而言即是一項重大考驗。如前述幼教普及問題在患不均非患不足,工 商業發展的結果,人口趨向集中化,都會區不乏公私立幼兒園所提供 的服務,但偏遠區域的幼兒園設立,對財政支出而言反倒是一項沈重 負擔。例如,近年政府所推行「扶助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劃」,政 府僅分年提撥計劃試行經費,使延續性預算轉移至地方政府身上(教 育部,2005b),地方政府於是尋求其他方法以自保,犠牲了部份幼兒 教育普及的良善美意。如臺東縣政府深怕經費短絀,所有國幼班師資 皆以代課教師因應,因此所有國幼班教師一年一聘,每年重新甄選、
重新分發,造成國幼班人事管理上的負擔與幼兒適應的問題,更使幼 兒教育的績效不易延伸、彰顯…等情況產生。
事實上,許多非營利組織曾表明,在較低的開設條件與相同的師 資下,非營利組織也能儘力完成使命,甚至於不需經費的編制,政府
只需表明支持的立場,並提供某些優惠,非營利組織也樂於前往。例 如,至善協會於尖石鄉設立托兒所、蘭恩基金會於蘭嶼開辦幼稚園即 是最好的例證,政府事實上可以考慮與非營組織的合作發展。
如果整體法令制定與配合上產生困難,不妨如臺北市將托兒所公 辦民營的作法,以地方自治法草擬服務契約的並限制由公益社團法人 或財團法人承包,其績效已由學界多篇論述予以肯定,值得各地方政 府借鏡仿效。
(五). 輔導監督
法令往往決定市場的走向,政府在平衡的第三者政府角論角色所需扮 演的是「創造環境」、「行政管理」與「資源分配」的角色,除研擬適當的 法令配套外,更應同持負擔起積極輔導與監督的角色。從對一般的民眾對 非營利組織的基本認知,到非營利組織從業人員的考核、訓練與宣導,以 及非營利組織管理階層的輔導講習,及至公正的監督管理,都是政府應積 極規劃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