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研究的動機除了對非營利組織相關議題的探索欲求外,大約來自於兩 個面向的現象背景,一、是來自幼教界對「非營利組織」一詞的模糊認知;二、
是幼兒教育供給的第三部門立場的省思。茲略述如下:
一、 幼教界對「非營利組織」一詞的認知
臺灣法令明文中並無「非營利組織」一詞出現。所謂「非營利組織」通常乃 指稱由民間自組,具公益性質、法律地位的「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隸屬之(官 有垣,2000a;馮燕,2000)。因相關名詞繁複、主管機關層級複雜,致令一般民眾 易於混淆不清(官有垣,2000a;江明修、馮燕、許崇源、官有垣、劉靜淳、梅高 文,2001)。
事實上,部份幼教產業界的從業人員,對於「非營利」一詞,有著不同程度 的理解與曲解,或者僅是詞面上的認知。例如,研究者在幾年前一場幼教協會1的 聚會上,園所長們藉著聯誼,彼此交換、分享營運心得,當提到經營者的心態與 社會使命時,大部份的園所長不太樂意自己的園所被冠以「營利」組織看待,隱 約中可以感受到執業者對教育工作所持「百年樹人」的社會工作概念,直覺是一 種「良心事業」的傳承,因此,部份業者認為本身即為「非營利」的組織。
私立幼兒園經營業者會有混淆的概念或想法,其形成的成因,除了對團體名 稱及律法之混淆外,另一項成因可能來自於對政府政策的印象。政府鼓勵私人興 學,但在管理與審核的角度上,以法律來限定私立學校的成立,規定其須以「公 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為私立學校的主體(私立學校法第35 條)。而「財團 法人」的基本意涵,即指以公益為使命導向、志工董事領導、財務透明、停辦充 公等特性。從法源上可窺見政府將教育事業,視為當然之公益性事業,雖然幼兒 教育目前未在國民教育之列,但仍為教育事業無疑,故難以免除一般民間認為辦 教育即為公益事業之印象。
此種對非營利組織的誤解,與組織本身定位未明的現象,開啟了本研究對幼 教產業中非營利組織議題探索的興趣。
1 由私立幼兒園所業者所組成登記的人民團體,為非營利組織的一種。
二、 幼兒教育供給的第三部門立場省思
以財政學的角度看財產的擁有時,大多提出公共財與私有財的區分。公共財 的設立,使大眾在具非獨享性2(nonrival)與無排他性3(nonexclusive)的財物上,
得以公平享有;而私有財在具獨享性(rival)與可排他性(exclusive)的財物上提 高了大眾的選擇與效率,二者在本質上有不同的區分(陳丹華,2005)。公立幼 兒園代表著公共財,其設立的目的在於推廣、普及與照顧弱勢;而私立園所代表 私有財,講求市場機制與效率,通常由價格決定使用權人。
臺灣五歲幼兒入園率,根據教育部於民國九十年委託嘉義大學所進行的全國 幼教普查發現,五歲幼兒入園率已高達九成六以上,顯示國人對幼兒教育的注重。
以目前幼兒園所數量而言,其設立現況可參閱表1-1-1(台灣 2005 年公私幼兒園就 讀人數統計表),就讀公立園所學前幼兒實佔少數,主要仍以私立園所為主,而 私幼又多集中於人口密集之地,人口密集之地的家長具有選擇公私立就讀的選擇 權。因此相對而言是偏遠地區幼童入園率較低,突顯幼兒教育機構的設立並非患 不足,在患不均(楊國賜、蔡榮貴、楊淑朱等,2002)。
表1-1-1 台灣2005年度公私幼兒園就讀人數統計表
幼兒園種類 園所數 學童數 屬性 園所數 比例 學童數 比例 公立 1,348 41.45% 73,177 30.86%
幼稚園 3,252 237,155
私立 1,904 58.55% 163,978 69.14%
公立 286 6.66% 86,314 28.30%
私立 3,941 91.74% 213,872 70.12%
托兒所 4,296 305,027
社區 69 1.61% 4,841 1.59%
資料來源:幼稚園部份依據教育部統計資料(2005)為例;托兒所部份按九十四年內政 部統計年報(2005)為例。
2 獨享性是指該財物被某人消費後,就無法讓他人享用,例如:一只橘子被某甲吃了,其他人就沒 得吃了;非獨享性是指一消費者對財物的利用,不會影響該財物對其他消費者的效用,例如:國 防所產生的利益,係全民所共享,並不會因某人的享用而減損其他人利益(吳尚昆,2007)。
3 可排他性是指該財產若被權利化,較容易行使,即權利人能以較小的成本排除他人使用,例如:
權利人只要占有動產即得排除他人使用;無排他性是指很難禁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例如:
位於鬧區的某些商店僱請保全人員於街道巡邏(部分商店則不願付費),則當保全人員出現於該 鬧區時所帶來維護安全(嚇阻竊賊)的利益,付費者很難排除未付費者的享用(吳尚昆,2007)。
公立幼兒園之設置與維護費用成本頗高,尤其是偏遠地區,一直是政府支出 預算上的挑戰。而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在因應市場機制的過程中,其設 立隨著人口結構而集中化,經營為突顯色而商品化,極可能因惡性競爭而犠牲幼 兒應有的正面心性發展。
為有別於純粹提供公共財的政府部門,以及完全提供私有財的營利部門,通 常把「非營利組織」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事實上,非營利組織 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補足政府施政上的不足;另一方面,非營利與營利事業一 樣從事營利事業活動及投資活動,但其目的卻不是為組織所有者賺取利益(吳國 明、許崇源,2000),而是使服務公眾的使命目標得以達成。如林佩蓉(2003)
認為,以非營利組織的特質而言,通常制度較完善、會計較健全、較願意因服務 對象的需求,提供較佳工作條件遴聘合格幼教師資,如果政府現階段力有未逮來 推動公立化、社區化的幼兒園,必須大量運用民間現有幼教機構的資源,可以考 慮以公設民營、非營利或法人化的私立幼教機構等作法,成為幼兒教育的另一股 主流,建構一個較為良性競爭的幼教生態環境。
目前某些縣市(如臺北市)限制以非營利組織承辦公設民營的幼兒園,已有 多篇論述的研究結果在教保實務、收費、照顧弱勢族群、財務透明化與公信力及 政府支出上,都持較為肯定的態度。但針對經營已久的非營利組織幼兒園却尚未 有本土論述出現。這些組織參與幼兒園的營運動機、目的、過程、在地方上的功 能、角色著實令人好奇,它們的存在難道沒有引起先前幼教界的注意,而將非營 利組織幼兒園劃分為另一股幼教助力嗎?這些疑問的產生便成了本研究探索的動 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