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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稅賦問題

第二節 討論

二. 臺灣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稅賦問題

在台灣稅法上,對於適用於租稅減免的非營利事業組織,統稱為「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此,一般所稱的「非營利組織」即為稅法上之「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 得稅適用標準》(2003 年 3 月 26 日修正)條文下享有免稅優惠。﹝此點與王梅芳

(2004)於《非營利組織培力指南》揭示相同﹞。

但財政部所認定之教育團體,為符合私立學校法之「私立學校」,事實上並 不包含幼稚園,且不認為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為文化機構,所以即使財團法人幼稚 園也無法享有免所得稅的優惠,何況附設幼兒園。如果非營利組織幼兒園享有部 份優惠,如「加值非加值型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

「娛樂稅」、「使用牌稅」…等,皆因該園或母組織為公益、慈善團體而得享有。

(一). 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的免稅範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以及 第三條之規定,必須符合條文內容之規定,否則無法享有免稅之優惠。而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免稅項目除「所得稅」外,於「加

值非加值型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

「使用牌稅」…等,均有減免稅之規定,其認定標準較為明確,不若所得 稅的減免具有高度的複雜性,故可按條文索驥。

依目前幼兒園之收費內容而言,財政部將此部份納入為勞務收入,

除公立幼兒園外,所有幼兒園是皆需申報所得稅而未有免稅地位。但其他 稅則部份(加值非加值型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使 用牌稅、進口關稅…等)則依財產本身的隸屬而課徵或免稅,即財產如屬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可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 稅適用標準》相關優惠免稅,如屬個人名義則皆需課稅。

一般人對於「非營利組織(機構)」及「財團法人」免稅的說法,大多 來自於所得稅法(20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四條第十一項: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1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 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以及依該條文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的觀念下,認為只要符合「教育、文化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即 可免去所有稅賦,甚至因免稅而不必申報所得稅。

這種想法是對的嗎?被誤導是那些觀念呢?經請教國稅局該業務課員52 表示—

1.

凡是不屬於公立之「機關、團體」都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凡是屬於營利行為(如交易、勞務、契約…等

)皆需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

3.

財團法人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扣除出收貨物勞 務部份),不低於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者免稅,不足者依溢出 部份按一般機關團體課稅。

52 2006 年 12 月 15 日電話訪問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第一課林小姐(化名)(I-RS-F1-20061225)。

4.

財團法人或者公益團體如涉及營利行為而其盈餘部份皆需課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5.

稅法上,對於適用於租稅減免的非營利事業組織,統稱為「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此,一般所稱的「非 營利組織」即為稅法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

6.

免稅不等於免申報,且所有「有所得、有收入」之課稅客體,

皆應課税。所謂免稅組織,『免稅』是有條件的、有規定的,

不符合條件、規定者,便無法享有免稅之優惠政策。

事實上,按所得稅法規定,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53之行為,

即不符合免稅規定。其精神在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則該行為無異於營利事業,若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 務收入給予免稅,則對於營利事業造成競爭或成本上之不公平,所以,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是不可適用免稅。

因此,有關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是否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 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財政部曾於2003 年 7 月 8 日 台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七○七號書函中說明:

「…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雖已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惟尚非屬依私立學校 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固尚無免稅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

故,即使已財團法化之幼稚園,因未能比照私立學校,所以未能予以同 等位之免所得稅優惠。

(二). 非營利組織幼兒園稅則上的爭議

非營利組織本質上因具有公益目的、輔助政府職能不足、調整市場機能 的功能,故政府給予免稅的優惠。惟部分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方式,與營利事

53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之銷售或勞務,係指將貨物 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然則慈善救濟團體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其取得之代價,

因含有捐贈收入性質,得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

業性質相近,此等經營樣態與公益目的是否有違背,值得商榷,故政府對非 營利組織免稅的政策,確實引起社會輿論的爭議(張嫦娥,2004)。非營利 組織幼兒園正騎跨於「緊張區域」間,免稅的爭議將更形突顯,對於徵免雙 方的爭議,封昌宏(2006)曾多以條列分野,本研究茲嚐試以幼教領域為例 條列如下:

1.

主張免稅的理由:

(1)、 課稅成本的效益原則:非營利組織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因此 其稅基、稅源有限,如果進行課徵,稽徵的成本可能大於徵起 稅收54,不符合成本效益觀念。

(2)、 政府財政的改善:政府若善用非營利組織的力量興辦幼兒園或 公益活動,可多供給人民公共財需求的滿足,讓弱勢團體可獲 適得其所需要的照顧,甚至改善政府以金錢補助所造成的不適 當與無效率55。如此,政府僅犠牲小部分租稅收入,却節省龐大 的社會福利支出,具改善政府財政、提高社會福利的效果。

(3)、 社會政策之影響:非營利組織經營事業所提供的財貨或勞務,

通常具有公共財的性質,可補充政府所提供公共財的不足,政 府對其經營的盈餘,如比照一般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難免會 影響其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之誘因,且對其盈餘課稅即為減少其 可提供公共財的資源,有礙於社會政策的推行。

(4)、 資金籌措困難:雖然非營利組織幼兒園所提供之財貨或勞務,

與營利事業類似,有時會有過度商業化56的危險,但非營利組織 附屬收益事業獲得之所得,係限定用於非營利組織的社會目的 而予以免稅,倘加以課稅,則非營利事業之財源籌措、資金調 度與資本累積,將有不利的效果。

54 例如聘請專業的會計人員制作帳簿憑證,記載其收支餘絀情形,故課稅不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 則,更增加非營利組織租稅以外的負擔。

55 例如幼兒教育卷齊頭式的發放等。

56 所謂商業化為主觀概念,是無法客觀衡量的事,況且非營利組織在民主、經濟開發中國家大多 邁入競爭化階段,競爭與商業化己愈來愈難以區分。

(5)、 獎勵作用:社會愈進步,其結構與問題愈來愈複雜,政府所能 處理的事項與時效、效率皆有其極限。部份政府褔利策如能藉 各種非營利組織來幫助社會凝聚資源、集合力量、解決問題,

應能滿足更多不同基本的需求。可是非營利組織幼兒園在本質 上,與營利事業不同,如果政府限定其或鼓勵其社會公益為宗 旨,在利潤並非其最重要的考量下,加諸其管理機制與資源、

策略原本就較商業體系為弱的情況下,對非營利組織幼兒園課 稅,懲罰之意似乎變得比輔導為重。

2.

反對免稅的理由

(1)、 違反租稅中立原則:非營利組織幼兒園與營利事業幼兒園同樣 以銷售教育勞務為收入的主要來源,如果僅對非營利組織事業 給予免稅優惠,而對營利事業課稅,則有誘導經濟資源投入非 營利組織的效果,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

(2)、 違反租稅公平原則:由於租稅課徵最重要的立論乃租稅公平原 則,而非營利組織幼兒園本身擁有財產、所得、亦進行各種消 費行為,此表示非營利組織在這些方面均有全部的繳稅能力,

若政府大幅度地給予非營利組織租稅上的優惠,即屬違反租稅 公平原則。

(3)、 淪為有心之士的「租稅天堂」:個人或企業所捐贈的費用,可 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額及營利事業的費用,以降低繳納 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不肖人士可能與所捐贈機 構相互掛勾,而有假捐贈真逃稅之情事發生。抑或由家族、人 頭掌控事會,消蝕機構財源的事件發生。

(4)、 經濟效率的考量:因免稅的誘用存在,造成本來用於營利事業 幼兒園較為有效率的經濟資源,轉而投入非營利組織,從事較 無效率的生產,也就是該項免稅規定會干擾資源的合理配置,

降低經濟效率。

(5)、 國家財源損失:課稅不僅可增加財政稅收、充裕國庫外,尚可 因社會上免稅特權的減少,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給予免稅,

所得稅稅基將因而縮小,稅收減少,造成稅收上的損失。

(三). 正反爭議的評論

以本論文的見解,認為對非營利組織幼兒園主張免稅的理由較為具體實 際,反對免稅的理由較為抽象空泛。所持理由如下:

1. 有關租稅中立原則方面,該項原則是在社會整體資源都能以最有效 的運作之假設下應有的原則,但當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就

1. 有關租稅中立原則方面,該項原則是在社會整體資源都能以最有效 的運作之假設下應有的原則,但當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