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的理論
一. 非營利組織形成的基礎理論
(二). 非營利組織參與地方幼兒園營運,其組織內部運作方式與營運策略為 何?是否符合非營利組織之精神與意義?
(三). 非營利組織參與地方幼兒園營運,其幼兒園的社會角色與外部的關聯 互動情形為何?非營利組織參與幼兒園營運,對區域性(地方)幼兒 園產業有何影響?其困境何在?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一、 非營利組織:
本研究所稱之非營利組織,直指「以公共服務或利益為宗旨,不以營利分配 為目的,並合法立案的民間組織。組織本身擁有獨立自主的治理能力及不致令任 何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不受外在團體控制,並應有某種程度的志願人員參與,
特別是由志願人員所組織具有領導與治理性質的董事會或理監事會,本身具有合 法免稅及提供助人減(免)稅賦地位的法人組織」。
依據我國律法中團體組織的特性,其範圍「通常指由民間自組,具公益性質,
具法律地位的『公益社團法人』、『中間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為標的」。
二、 幼兒園:
本研究所指之幼兒園,為以2-6 歲幼兒為招收對象,收托、教育之學校型幼兒 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與「托兒所」。
三、 營運:
本研究所指之營運,即經營管理之意。除包括直接涉入之投資、經營、管理 外,也包含僅以投資方式擁有產權後,委託他人經營管理之方式皆屬之。
四、 非營利組織幼兒園:
本研究所指非營利組織幼兒園,除幼兒園本身直接為非營利組織者外,尚包 含由非營利組織附設、附屬設立之幼兒園。但其營運須不以分配盈餘為目的,且 運作須符合非營利組織精神為準則。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一、 研究範圍
在人員及資源有限下,本研究冀求管制焦點,故將研究範圍擬定在研究者居 地臺東縣的非營利組織幼兒園上,以擇定類型樣本進行個案研究,探究其與環境 之間的關聯脈絡。4
二、 研究限制
(一). 個案的篩選結果,非營利組織的部份可能涉及宗教團體。一般宗教團體 較趨保守,對於研究資料之提供可能仍有所保留,例如董事會之名單,
研究中的個案組織可能不願提供,因此資料取得困難,對於董事會或決 策核心的運作僅止於訪談對象間的三角檢定來檢驗其真確性,無法作全 面性的收集。如果能夠作更完全的訪談,其代表性會更高。
(二). 本研究對象成立達數十年之久,理監事或員工必有替換,會議文書記錄 與重大事決檔案也可能搬遷遺失。如組織未留下確實紀錄,加上訪談對 象如為新進人員,對組織發展的歷程可能未能確實完整陳述,在部分訊 息疏漏下易影響結果的陳述。對於此情形的防止,將儘量訪談資深之組 織人員,或尋求曾參與該事件之人員,並進行交叉比對,儘量推估事件
4 本研究為顧及研究倫理及部份受訪人要求不公開真實機構名稱與姓名之請求,文中將臺東縣區以 下之機構、人名完全予以替代名稱處理。
之真實性。
(三). 在訪談資料的取得部份,因無法避免受訪者主觀性的意見陳述,故可能 影響資料的真實性。補救之法為在分析上儘量不以單一個人意見或陳述 為主,同樣問題以不同的立場之角色對象進行採擷,比對、發掘其真實 性。
(四). 因研究者本身並非組織內人員,僅能以旁觀者的觀點來了解,尤其當涉 及宗教理念與資訊時,是否會產生錯誤的解讀,可能造成研究上之限 制。所以關於此方面除多與宗教組織內人員對談了解組織架構及教義 外,並多參考宗教組織之文獻,並請組織內人員在此文分析結成後核閱 指正,避免過多研究者個人之誤解。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篇幅的安排上,第一節先行探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以及「我國的非 營利組織範圍」,第二節整理「從各學派觀點看非營利組織的形成」與「非營利 組織形作的基礎理論」作為探索非營利組織的理論藍圖。第三節略述「CORPS簡 介」、「非營利組織的分類」、「CORPS理論下非營利組織內部的運作」作為內部運 作分析,及「非營利組織與組織外部之環境關聯理論」作為組織外部的變革探索 之用。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與範圍
一、 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當提到「非營利組織」時,最常令人聯想相關的即--「政府部門」、「私部門」
(企業)、「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等之間的關聯及分野。Nye Jr and Donahue
(2000)與鄭淑芬(2003)將之間的關係表述得極為清晰(如表2-1-1,政府部門、
私部門、第三部門關聯區分表)。
一般國內外針對非營利組織之定義說法不同,但內容上頗為一致:如美國學 者Hansmann(1980)認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最大的特徵在於『禁止將 淨利盈餘分配給控制該組織之個人,諸如:組識之成員、職員、董事或受託人等。』
而且政府對非營利組織之監督管理職責為『並不禁止其賺取利潤,只是禁止分配 利潤。淨盈餘之運用,必須合乎該組織設立時所列之服務內容始可。』」;Oleck and Stewart(1994)主張非營利組織之設立「…目的不在使其成員或管理人員,獲得 私人財產的累積(Enrichment),故除合乎法令所允許支付給受僱者之報酬外,不 得將資金或財產分配給任何人。」;針對特定的社會議題,當政府與企業部門都 無法滿足民眾需求時,一些具有共同理念的公民,自動自發組成團體,以促使問 題的改善,此類團體機構,我們泛稱為「非營利組織」(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
(陳忠俊,2003)。
表2-1-1 政府部門、私部門、第三部門關聯區分表 部門
層級 特質
政府部門
(第一部門)
私部門
(第二部門)
非營利部門 (第三部門) 國際性層級 跨國政府組織 跨國公司 非政府組織
全國性層級 中央政府 企業 全國性非營利組織
地方性層級 地方政府 工廠 地區性非營利組織
1. 經營哲學 公正 利潤 慈善
2. 目標群體 一般大眾 股東 一般大眾或少數群體 3. 服務基礎 權利 收費服務 贈與
4. 財務來源 稅收 顧客給付 捐贈、收費、補助 5. 功能決定 法律規定 董事會 領導者選擇 6. 決策來源 立法機構 董事會 理事長及決策核心
7. 對誰服務 選民 擁有者 支持者
8. 服務範圍 廣博的 限於付費者 有限的 9. 行政架構 大的科層體系 科層體系 規模較小 10. 服務的行政模式 一致的 有變化的 彈性 11. 組織規模 大型 小到中型 小到中型 12. 方案規模 大型 小到中型 小到中型
資料來源:研究者綜合Nye Jr, & Donahue(2000)與鄭淑芬(2003)資料表製。
但對於非營利組織定義最常為人所使用的乃—美國學者Wolf(1990)歸納非 營利組織的五項特質:
1.
必須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服務大眾的宗旨)。2.
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結構(或具有慈善性質的社團法人)。3.
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
本身具有合法的免稅地位。5.
具有可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以及Salamon(1992)所指出非營利組織所具有六大特徵,分別是:(轉引自 官有垣,2000b)
1. 有組織的: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2. 民間私人性質:既不屬於政府部門,也不應由政府官員充當董事會成 員,但是並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就不能接受政府的財
源或是政府官員絕對不能擔任董事。
3. 利潤不能分配:組織本身可以生產利潤,但必須將組織的利潤運用在 機構宗旨限定的任務,亦不能分配利潤至內部工作人 員,此與營利組織有極大的差別。
4. 能夠自我治理:組織本身的治理程序,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5. 志願人員的參與:應有某種程度的志願人員參與機構活動,特別是由 志願人員所組織具有領導與治理性質的董事會。
6. 公共利益的屬性:所提供的服務應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並以服務公 眾為職志。
由此可見,非營利組織的精神與存在的意義,其目的並不在賺取利潤,而在 於實現一個『公益的使命』,為了組織的發展與永續經營同樣會使用營運的方式,
可以有收入甚至有盈餘,但是這些盈餘並不像一般營利事業將它分紅給每位股東 或者利益的相關人,而是將盈餘轉回組織的公益目的事業繼續作為實現公益使命 的各項費用。
職是之故,綜合各學者意見後,可釐出較簡單適當的「非營利組織」檢核型 操作型定義為:「以公共服務或利益為宗旨,不以營利分配為目的,並合法立案的 民間組織。組織本身擁有獨立自主的治理能力及不致令任何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 度,不受外在團體控制,並應有某種程度的志願人員參與,特別是由志願人員所 組織具有領導與治理性質的董事會或理監事會,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及提供助人減
(免)稅賦的地位。」
二、 臺灣非營利組織的範圍
臺灣的非營利組織究竟是指哪些團體?為釐清非營利組織屬性及範圍,必須 從法源依據下探求。
對於「團體」,在憲法中第十四條明文訂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但
欲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時,便需業經主管機關的「法人5」登 記。按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指涉有公權力 的政府機關,私法人則包括營利與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營利團體可分為:「獨資 事業6」、「合夥事業7」、「營利社團法人8」及營利之「非法人團體9」。非營利 機構或團體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社團法人」指的是 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團體,組成基礎在於會員,需要有一定人數的發起人,由人民 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其包括營利性及非營利性社 團法人;而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又分為「公益社團法人10」及「中間性社團法人11」,
公益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須向主管單位申請設立12,並經法院公證始可稱之;「財 團法人」則指的是以一筆財產為主,成立基礎為財產13,由相關法令及各主管機關
公益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須向主管單位申請設立12,並經法院公證始可稱之;「財 團法人」則指的是以一筆財產為主,成立基礎為財產13,由相關法令及各主管機關